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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机动车辆简称“机动车”。由自带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不用轨道,可在陆地上行驶的轮式“车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北京机动车变更登记办理指南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北京机动车变更规定:
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登记的情形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或迁入本市管辖区域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不需办理变更登记情形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喷涂和粘贴车身广告需经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车身上做广告。
2、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标识的(不含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允许喷涂和粘贴的内容为:单位名称、标识、电话、地址、网址。喷涂字迹应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10%;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的1/3,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原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车身颜色不变。
3、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有与号牌字体相同,放大倍数应为号牌字体的2。5倍的放大号,字迹颜色应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厢式货车和封闭货车在车身两侧分别喷有统一的“厢式货车、封闭货车”字样;大型货车和大型客车车门两侧应喷有载重吨位及乘员人数字样,字迹要端正,颜色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
更不予办理机动车变更的情形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时,有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况;
(四)机动车转入本市的,车辆尾气排放不符合本市的环保标准;属于小、微载客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未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五)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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