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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区公积金缴存材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北京昌平区公积金缴存材料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北京昌平区公积金缴存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已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员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员清册》一份。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第九条: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3.《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4.《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58号)
原则上单位应指定本单位在职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5.《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归集服务水平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8]52号)
管理部发现和个人投诉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发现的管理部或受理投诉的管理部实施行政执法,也可依投诉人要求将案件移交该单位经营地所在区的管理部执法;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不为职工开设个人账户,或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登记开户时选定的管理部进行执法。
6.《关于49个服务事项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网上办结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8]66号)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账户转移可在网上申请网上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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