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资基数和公积金比例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北京工资基数和公积金比例如何确定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北京工资基数和公积金比例如何确定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应与社保月缴费基数一致。实际工作中有以下三种特殊情况:
1、职工上一年在缴存单位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
2、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第二个月工资;
3、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工资。
(二)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工资总额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文件规定执行。
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总额中应扣除以下项目:
(1)2000年4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
(2)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3)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4)过节费;
(5)伙食补助。
2、企业单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总额中应扣除以下项目:
(1)2000年4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
(2)按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3)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延伸阅读: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1990)统计字第1号),及《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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