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育保险报销办理
广州生育可以办理报销,那么你知道广州生育保险报销如何办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广州生育保险报销办理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一、办理条件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二、办理程序
1、属于生育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个人垫付,分娩或终止妊娠后(未满1年的待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1年内,参保人将相关资料交参保单位;
2、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3、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和结算参保人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
4、应支付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中心拨付。
三、办理资料
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单位申办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任意一种。)
注:
(1)单位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
(2)参保人本人申办的,须提供原件。
主要材料:
1、如顺产的:
(1)《出生证》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原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2、如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及生育多胞胎的:
(1)《出生证》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原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3)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3、如流产的: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2)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4、如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特殊材料:
1、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
死亡医学证明原件(主要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2、如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报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原件)
3、如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丧失单位依托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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