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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租房申请收入不得超过多少钱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广州公租房申请收入不得超过多少钱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广州公租房申请收入不超过多少钱
根据内容,自2018年9月通知印发之日起,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限额调整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5660元/年,同步调整家庭资产限额。
超出这个限额将不给予申请。
二、住房租赁补贴是多少钱?
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补贴标准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并将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的区域补贴系数调整为1.2。住房租赁补贴各项构成及系数标准见附件2,计算公式为:
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从2018年10月开始,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按照本通知标准计发租赁补贴。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交标准是多少?
对承租政府及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缴交比例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0%—70%。具体缴交标准见附件3,计算公式为:
租金缴交额=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各收入档次缴交系数。
如家庭租金支出超出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租金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
从2018年10月起,按规定免交租金和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保障对象继续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其余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家庭,按照本通知标准计收租金。
四、公共租赁住房如何退出?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按照穗府办规〔2016〕9号文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穗府办规〔2016〕9号文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关规定执行。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封顶计租。过渡期满,根据收入、资产和住房情况分类处理:
(一)承租人家庭确有住房困难,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收入、资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并按以下标准计收租金:
1.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准入限额1.5倍以内的,承租人可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计租或者按照该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计租。
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准入限额1.5倍至3倍以内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分别符合本项所列不同情形的,按照较高租金的标准执行。
2.合同实行每两年一签。合同期满应当腾退所租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家庭期满审查有关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后如收入、资产、住房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租金或腾退所租住房。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家庭资产净值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准入限额3倍以上的,在6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出租人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同时,可将其行为申报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三)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在6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出租人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6个月过渡期外的租金,同时,可将其行为申报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五、本政策的有效期到多久?
据悉,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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