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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省居民护照办理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实行“全国通办”,即内地居民可在全国任一出入境管理窗口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上海外省居民护照办理有什么规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上海外省居民护照办理有什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拓展内容:
一、办理条件
申请出入境证件出境的公民。
但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8、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二、办理材料
特别提醒:因新版电子护照需现场采集指纹、签名等个人信息,需本人亲自办理,不可代办。
首次办理:本人有效身份证。
注:
未满16周岁的儿童办理护照,需监护人(父母)一方陪同,持户口簿、出生证明及陪同监护人身份证即可办理,陪同监护人须在受理现场签署同意办证的意见。
如果是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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