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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19 00:19:50 合同 我要投稿

合同管理办法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防止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不正当经济活动,保证以合同专用章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有关业务单位从事经济活动订立合同可以使用公司统一的合同专用章,行政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业务单位的范围由公司规定。

  第三条 公司各有关单位办理刻制合同专用章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由申请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同时注明合同专用章用途和专门保管人员,并附章样和枚数。由部门领导签字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法律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单位持申请报告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刻制合同专用章必须按照公司统一规格、样式。

  3、申请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刻制后须送法律管理部门印模备案。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1、合同专用章仅限于订立各类经济合同时使用,不能代替行政公章。持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承担全部责任。

  2、各单位行政公章(法人章除外)不能作为合同专用章使用,对外不能用于订立合同等一切经济活动。

  3、一般情况下,合同业务员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订立合同,

  如确需携带时,应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出具书面借据,且制定相应的保管措施后方可借出。出借人及借出人对该合同专用章在外借期间承担全部责任。

  4、各有关单位指定专人(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及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的管理,掌握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情况,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记录台帐,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

  5、各有关单位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的,应登报挂失,并报告集团公司,同时到法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合同专用章的变更

  1、各有关单位需要增刻或变更合同专用章,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各有关单位变更合同专用章后,应当将报废的合同专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存用。

  第六条 注销营业资格的单位,应当将合同专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门销毁。

  第七条 有丢失、变更、作废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应及时将章样发函告知有关合作单位。

  第八条 凡因使用和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违纪处理;对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经济活动的,要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法律管理部门行使解释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2

  第一章 目的与依据

  第一条 为防控商业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明确合同管理程序,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而订立的所有合同文件,包括冠以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名称的文件(以下统称“合同”)。

  与合同权利义务有关的联系函、通知、催告、声明、申请等单方文件的管理程序参照合同管理程序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其管理制度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章 合同形式

  第五条 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均应当订立合同;公司订立合同

  均应当采取合同书形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凡国家或本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无国家或本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明确。

  第七条 下列事项可以选择采取口头形式:

  (一)公司下列情形的销售:

  1、零售且钱物能够同时交割的;

  (二)公司采购商品或服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采购的商品有连续的、稳定的、公开的交易场所,如商场、店铺、柜台等;采购的服务是临时的、个人提供的、金额较小的且无专业技术要求的;

  2、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不需要预付钱款的;

  3、公司不要求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履行相关特定义务的。

  第四章 合同主体

  第八条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事务所、合作社及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等。

  公司的内部部门不得对外订立合同;公司不得与其他企业、机关或组织的内部部门或机构订立合同,也不得与其他企业、机关或组织单位签订与该单位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第五章 合同内容

  第九条合同有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合同内容由经办人根据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写;无上述文本的,由经办人提请行政人事部草拟。

  第十条 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中载明的当事人名称应当与资信文件名称、印章名称保持一致;合同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住所地,实际住所地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的,填写实际住所地。

  (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数量: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长期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以实际订单确定等)。

  (四)质量: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

  (五)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电汇、信汇、票据、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价款或报酬一般均应当约定含税。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确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合同中一般应约定确认交付或履行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送货单、验收单(书)、确认单(书)等。

  (七)合同的担保:

  原则上不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对部分重大合同,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需要设定担保条款的,担保条款根据公司决定执行。

  (八)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如联系人姓名、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如无特殊情况,合同经办人即为本公司一方的合同联系人。

  (九)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诉讼或仲裁,原则上优先选择诉讼;选择诉讼的,一般应同时选择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选择仲裁的,一般应同时选择由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

  (十一)合同生效条件:

  公司订立的合同应至少设臵以下生效条件:

  1、公司盖章;

  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

  第六章合同经办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确定其所应经办合同的种类。

  第十二条合同经办部门发生争议的,即各部门均认为相应合同不应由本部门经办或两个以上部门均认为相应合同应由本部门经办,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经办部门,即由与合同联系最紧密的部门经办该合同,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由部门职责与该合同事项最接近的部门经办;

  二、该合同的签订是根据某部门的要求或配合某部门工作的,由该部门经办。

  第十三条不能依照上述规定确定合同经办部门的,由行政人事部经办。

合同管理办法3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法。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咳嗽谥Ц妒灼诠娑ǖ姆考劭詈螅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p>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直辖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它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十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二条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八条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偿还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谢谢!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六)抵押期限;(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厂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第六章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一)抵押权请求中止的;(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发现被拍卖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五)其它应当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理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五十条 抵押当事人因履行抵押合同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追偿债务权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应当暂缓向抵押人发放拆迁补偿费或者拆迁安置房地产权登记证件,直至法院作出判决为止。拆迁期限届满,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经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可以依法实施拆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约束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其它法人组织或个人有经济往来的各类经济合同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油品运输合同及运费结算协议;

  (二)与公司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各岗位安全责任承诺制;

  (三)各类采购合同,包括车辆、设备、保险等合同;

  (四)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及内部车辆费用管理等综合协议。

  第三条 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司合同的签订除法人代表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并在委托范围内权限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必须到公司鉴证备案。

  第六条 公司合同管理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审查合同是否依法、依程序签订;

  (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五)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鉴证备案、登记台账、分类归档;

  (六)在合同发生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办理仲裁、诉讼等相关事宜;

  (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合同职责,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学习和培训,指导公司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合同管理小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名单,报公司考察审核聘用。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审查及谈判;

  (二)负责合同草拟,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交公司合同办审查;

  (三)对签订的合同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管理、登记台账、归档保管;

  (四)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领导小组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情况;

  (七)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八)合同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合同的授权代理

  第八条 公司合同实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取得公司授权并办理委托手续,依照授权的权限范围签订合同。

  第九条 委托代理人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本行业知识,了解市场动态,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谈判能力和签约技巧。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文本,没有统一规范文本的,双方协商议定具体条款,合同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最少留存二份,交合同领导小组、财务部各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必须到公司合同领导小组登记备案、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一)市场调查:

  对需签定的合同要根据其内容、标的物的市场情况、价格及其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或论证,尤其对订(采)购合同要严格做好市场调查。

  (二)资信调查:

  对经市场调查后确定签约对象,并对其民事资格、注册资本、资金情况、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企业信誉等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合同的履约能力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对方签约代表人或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任何代理人无权与上述情况不明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审查人应对审查情况的正确性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

  (三)谈判和合同草拟:

  合同谈判应由具有合同谈判经验并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负责;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和承办人组成谈判小组,特别重大或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的合同(如合资、联营、租赁、购买成套设备等合同)应成立由公司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合同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合同起草原则上由公司领导小组的谈判人员或谈判小组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标的明确、平等互利、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和签字(盖章):

  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合同领导小组的经办人员应将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如合同订立所依据的计划,批文、市场调查情况、资信审查资料、合同谈判纪要等,按照合同管理的'流程送达合同领导小组及公司法人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承办人应及时修改,直至合格。对合格合同应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依照合同管理程序逐级签署意见后,承办部门的经办人员方可根据委托授权进行签约盖章。

  第十三条 下列合同,合同领导小组应参与考查、调研、招标、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以及公证、鉴证等。

  (一)单项工程标的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二)购买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的设备和5万元以上的成套装置合同;

  (三)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车辆采购合同;

  (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重大合同;

  (五)公司法人代表责成参与的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办对涉外合同或重大经济合同,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合同评审按照质量管理体系中《合同评审控制程序》执行。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对依法签订生效的合同,必须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面变更、修改、解除或终止。经双方协商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虽已签订,但发现显失公平、存在重大歧义、误解或对方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必要时可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十七条 建立简便、快捷的合同传递制度。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在两日内将合同文本送达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部门,并将合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第十八条 对应验收的标的物,应由有关部门验收后签署验收证明。对验收不合格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标的物,应由承办部门在即日提出书面意见,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对方提出异议,尽快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凡不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收款和支付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条 合同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或部门合同的履行,并督促检查、验收确认对方对合同履行,及时将合同履行的情况向部门或单位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 合同领导小组应建立合同履行督促检查制度,定期对到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公司法人代表汇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到公司合同办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章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所有签定的合同统一加盖“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合同领导小组管理,建立严格的使用程序和保管措施。

  (一)签定合同时必须依照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对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超越委托范围的均属无效。

  (二)合同专用章一律不准携带外出,不准盖空白合同书,特殊情况下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并书面批示授权后,开具借据,指定二人以上保管方可借出,并由公司合同领导小组编号登记。事情办理完结后应在三日内向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办理合同专用章的移交手续,并由相关领导检查核对是否丢失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七章 违约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违约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属对方违约的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索取赔偿金;属公司违约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承办部门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和法人代表,经法人代表批示后按规定办理违约金赔偿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法人代表和合同领导小组,并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配合专职法律人员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不准私自对外委托有关部门或个人处理纠纷。

  第八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对公司所签定的合同进行定期审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审查提出的问题及时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同领导小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监督检查:

  (一)对国家各项经济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合同的履行及未能履行的原因、责任等;

  (三)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标准、资料登记的规范情况;

  (四)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及对纠纷的处理意见。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循私舞弊,以公司名义擅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定合同;

  (二)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全或不规范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或发生纠纷的;

  (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丧失后签订合同的,但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追认代理的除外;

  (四)没有对合同对方进行资信审查或资信审查不全面、不准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由于合同承办人及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违约的;

  (六)对方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未及时给予追究的;

  (七)不按时将已签订的合同交合同办备案的;

  (八)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不依法办理,从而发生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有意逃避合同审查的;

  (十)应采用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给子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违法或违反公司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相互推诿影响合同履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公司不按期履行合同而败诉的,对责任人视其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处罚;

  (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错签合同或购进伪劣产品造成损失的;

  (五)与对方蓄意通谋签订合同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理办法5

  第一条为规范XX国际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劳动用工,保障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医院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医院依据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依据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并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学习、培训、休息的权利和义务,有参加医院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四条医院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医院应当如实告知职工。

  医院在招聘用职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由于劳动者自己提供给医院的所在具体地址等资料不详或者有误而造成的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来承担。

  本人不愿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第六条新招聘职工,经考核合格,被医院正式录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医院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与职工各执一份。

  第七条除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的条款内容外,医院与职工可以协商约定培训、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具体约定的其他事项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与甲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书都作为本劳动合同的补充。

  2、甲方将根据岗位和乙方的需要,为乙方出资提供专项培训。并与乙方订立协议,同时约定服务期及乙方违反约定服务期应承担的违约金。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同时要与医院签订保密协议。

  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对乙方予以岗位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其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由医院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方签订外派、外借工作协议,协议由本医院人力资源部保存。

  6、乙方离职时,应归还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领用的物品、交接有关工作和业务资料并结清所有债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

  1、所有职工第一次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期限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招聘(用)人员,可以签订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医院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与医院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对初次就业、再次就业或改变劳动岗位(工种)的职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执行。试用期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试用期内不符合医院录用条件的:如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等,医院则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试用期。

  第十一条考虑到每月要对职工考核、计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

  第十二条医院人事部门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的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医院人事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名册、档案备查。职工应如实的向医院人事部门提供所需的各种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续签和终止的办理:

  医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条件出现时的前一个月内,由医院人事部门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职工:

  1、如医院与员工双方都有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由本人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医院领导签署意见,同时经过考核,本人能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符合续签劳动合同条件和工作需要,报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同意后,医院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如本人不愿意与医院续签劳动合同的,则职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书面告知医院,待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3、如医院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由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职工,待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4、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妥以后,医院以发文的形式,正式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5、医院人事部门开具失业证明,同时将各项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证明交给本人,并在十五天内将其档案转到__市(或__区)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条医院在不降低各项待遇的前提下,职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先提交给所在工作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医院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在收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试用期二天日)内发出《对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复》,就职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由医院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职工在收到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内应对医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回复,同时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外),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七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医院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1、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职工提出的,则不作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产后哺乳一年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第二十一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凡进入医疗期的职工,必须与医院签订医疗期协议。如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

  第二十二条医院为职工出资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按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医院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医院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就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设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医院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退休(职)、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则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今后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合同管理办法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管理存档劳动合同;

  (二) 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 依据本办法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手续;

  (四) 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五) 建立管理台账: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 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 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 其他专项协议台帐。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 知情权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 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统一规定为三年,但根据岗位和任职资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况,可依照劳动者与公司协商结果进行调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员工入职时间参差不齐,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也会有所不同,为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后续的劳动合同续签等问题,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条 试用期

  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为3个月。因新员工入职时间的不同,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时间统一安排为:

  (一) 10号(含)前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三个月月底;

  (二) 10号之后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四个月月底。

  但也可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相应缩短试用期时间。

  第八条 保守秘密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生效履行

  劳动合同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合同变更

  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一) 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

  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

  (二) 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

  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 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

  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约定(公司和员工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十三条 合同续订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续订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根据员工原有合同截止日期,于每年的6月份及12月份进行劳动合同续签工作。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处理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况结束。

  第四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经济补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一)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二) 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 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 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

  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

  第十六条 补偿标准

  (一) 给付标准。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工资报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 计算标准。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超过半年者按1年计算,工作不满半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

  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管理办法

  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办法,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办法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其他

  (一)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二) 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办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办法,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

  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理办法7

  前言:

  随着集团公司对移动网络建设工程管理的加强,对移动网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工期、质量、工程验收、入账、资产转固等工作内容的要求更加明确也更加严格,已经细化到对各省移动网络建设管理的考核指标中。

  为了适应集团公司管理要求,也为了更加有效地实现对全省移动网络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管理,同时,为规范工程建设各环节人员的行为准则,也为实现工程建设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结合20xx年已发布的各项工程管理相关各项管理制度,公司制订并发布本管理办法,要求全省各州市分公司及省公司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一、关于合同签订。

  1、合同的种类及签署流程。

  合同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土建施工合同,第二类是电力施工合同,该两类合同由地市分公司自行招标并选择施工单位,向省公司物资采购与管理部门报备即可,施工合同的金额在100万以内的由分公司自行审批及签署,金额超过100万的需要经过省公司审批核准后再由分公司签署。第三类是设备安装合同,该类合同由省公司统一招标,由省公司选定中标施工单位并制定工程份

  额,施工合同由各州市分公司与具体分配的中标施工单位签署,合同审批的.原则与第一及第二类相同,受100万金额的审批权限制。第四类是室内覆盖安装合同,该类合同由省公司统一招标,由省公司选定中标施工单位并制定工程份额,施工合同由各州市分公司与具体分配的中标施工单位签署,签署室内覆盖安装合同必须具备2点:1、完成物业协议的签署;2、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室内覆盖安装合同受100万金额的审批权限制。

  2、合同签署的时点。

  合同签署由于受到不同的启动条件限制,可以按照:工程启动会后、工程开工通知发布后、或项目初设批复后,以先到来的时点为准,该时点之后就可开始施工合同的签署。

  3、合同签署的时限要求。

  开始启动合同签署之后,签署的合同涉及到与项目总体工程量之间的匹配关系及相关要求如下:

  开始签署合同后1个月内,签署合同所包含工程量应不少于总工程量的30%;

  开始签署合同后2个月内,签署合同所包含工程量应不少于总工程量的70%;

  开始签署合同后3个月内,签署合同所包含工程量应不少于总工程量的90%。

  4、尚不具备签署条件的合同,可暂不签署,但应向省分移动网络公司网建部报备。

  5、省分移动网建部及各州市分公司都要按照招投标的结果对各施工方进行工程份额、工程量进行分配及安排。

  6、如果施工方在超出合同签署的时限要求时,并且应该已经具备签署条件的情况下不签署施工合同,则州市分公司需要向施工方发出“合同签署催办函”,要求施工方及时按招投标结果签署施工合同,如果超出“合同签署催办函”要求时限时,可以由各州市分公司发起书面申请,报请省分移动网建部、省分物资采购与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才可更换。

  7、当发生因施工方对招投标的结果不满意而不愿意签署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施工方要向分公司提交书面说明;分公司针对此情况需要更换新的施工方,由各州市分公司发起书面申请,报请省分移动网建部、省分物资采购与管理部审批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更换。

  二、关于合同执行的工程实施。

  1、合同签署之后,合同各方因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

  2、对于分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因为施工方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开工时间、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施工质量、存在转包情况等等因素而影响合同执行的,需要变更合同或终止合同,分公司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给省分移动网建部及省分物资采购与管理部,获得批准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实施。

  3、对于省分物资采购与管理部牵头签署的施工及供货合同,

  因为施工方或供货方的原因导致的供货时间、供货量、工程开工时间、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施工质量、存在转包情况等等因素而影响合同执行的,需要变更供货比例、改变供货商或变更合同及终止合同,省分移动网建部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给省分物资采购与管理部,获得批准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实施。

  三、关于合同执行的款项支付。

  1、正常付款流程:州市分公司工程实施部门发出付款申请----?报省分移动网建部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同意之后将相应金额放到下月拨款计划中----?下一个月内款项支付到施工方。

  2、州市分公司的施工合同签署后,第一笔款项的支付与工程实施情况关系不大,省分移动网建部督促各州市分公司按合同约定请款并拨付相关款项给各州市分公司。

  3、各州市分公司要加强工程进度的管理,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进度款项。

合同管理办法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单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动。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查批准、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2、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3、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内外质量,收集使用单位意见;

  4、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管理规划部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5、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变更澄清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6、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料;

  7、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

  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部门负责,或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

  第六条 管理规划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各业务部门合同经办人的培训;

  3、参与公司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

  4、参与标书评审和合同评审;

  5、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6、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各类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8、负责公司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对合同纠纷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合同财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从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2、负责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拒绝付款;

  3、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收、付款;

  第八条 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责:

  1、申购单位负责向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时间要求等;需要进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单位,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供包括维修、改造、新建、扩建工程建设的需求报告;

  2、质量验收小组负责对购进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验收单位负责对验收合格的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办理入库手续;

  4、配合管理规划部进行重大合同审查或评审,并签署审查或评审意见;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合同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 合同订立的程序

  1、顾客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资信审查—→接受要约邀请 —→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2、我方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对方资信情况审核—→要约邀请—→要约信息反馈—→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3、通过招标订立合同的程序

  市场调查—→标书制作、发放—→接收投标—→评审—→定标—→订立合同—→审查—→批准—→签章。

  4、设备、材料、物资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计划准备—→考察小组对标的咨询(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资信审查—→技术或商务谈判—→草拟合同文本—→审查—→批准—→签章。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及账号;

  2、标的或标的物(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3、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8、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9、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2、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

  3、文字清晰、语言规范;

  4、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5、数据电文合同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证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时可以将信息展示。

  6、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关的部门或该项业务最相关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内容包括:

  1、社会信誉(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和履约能力(如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

  2、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3、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

  4、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等级证书;

  5、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

  6、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经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进行业务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1、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2、是否各方谈判、协商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决策意见;

  3、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4、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5、语言是否准确、通顺。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条款是否有冲突;

  4、条款是否有歧义;

  5、条款是否有效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6、条款是否完备。

  管理规划部对合同严密性可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六条 提交管理规划部审查的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办部门已经对合同进行了业务性审查,涉及财务事项的已经经过财务部门审查;

  2、合同当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签字盖章;

  3、合同约定的内容尚未实际履行;

  4、需要同时附送的材料完备;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期限为在收到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视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紧急的,因尽可能满足业务部门的时间要求,业务特别疑难的,应合理延长审查时间。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风险做出判断,并视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风险的对策。该意见不是最终的决策意见,而是业务部门做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合同报送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批准时,必须将法律意见书做为附件一并报送,根据批准人的`要求对采纳部分和不采纳部分进行说明,经办部门合同存档时也应将法律意见书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 同一内容合同一般审查一次,由经办部门对采纳部分进行修改,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报送审查的,最多进行两次,审查人对合同文本和审查意见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查人对合同审查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及董事长的委托,全权处理公司的各类业务,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其他人员对外订立合同,应得到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做好履行合同批准的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预算人员审核总造价后,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

  2、销售合同:

  公司销售合同,必须注明单价、供货数量、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回款方式等,由公司总经理授权主管销售副总经理签订有关合同。

  如遇索赔、善后处理等有关事宜,必须经合同主管部门和其它合同监督部门讨论后报班子会通过。

  3、采购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资、设备及其配件的采购经物资部负责招投标后,再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

  4、其它各类合同批准程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其他各类合同,经合同业务部门拟定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有必要时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签订有关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法人单位以其公司名义订立外协工程合同,应严格按公司"外协工程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订立。

  第二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其他各种公章签订合同对本公司不发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认。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同实行合同履约责任制,部门及单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签约单位、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应当积极妥善地行使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留置权,否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根据合同性质,合同执行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并督促合同对方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价款时,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字。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应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填写合同履行终结报告,送管理规划部终止合同。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各单位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三十四条 合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主管部门提交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经管理规划部门审查出具意见后,报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经办部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合同变更、解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 合同执行部门应将变更、解除合同的各种文件、纪要、信函等原件报送合同主管部门。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签约单位应在24小时内到合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以及应对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公司内多个单位的,或签约单位处理不了的,报主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总经理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及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注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并考虑有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四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处理经济纠纷前,有关签约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产品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

  4、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统一交合同主管部门归档,以备查考。

  第八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订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各职能部门保管。

  第四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鉴订的一切合同,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标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保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对外订立合同的人员,属于职务代理的按本办法第五章授权权限执行,属于总经理特别授权的,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则,由总经理在办公会上授权委托,记录人需将内容写入记录。不经授权的人员一律无权对外订立合同。

  第四十七条 各授权委托人在被授权的范围、期限内,代表公司对外订立合同,不得将代理事项自行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应建立台帐,合同专用章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

  第五十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公司需为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条 合同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管理较差,达不到本办法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改进;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理规划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公司下发的其他文件对合同管理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合同管理办法9

  1、目的为确保满足客户的各项要求并形成文件,便于品质、价格、交期 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对客户合同、订单、技术协议、标书的评审工作。

  3、评审权限(责任)

  3.1 技术中心产品技术(设计)要求或《技术协议》

  3.2 制造中心生产(工艺)能力、交货日期

  3.3 供应部采购能力、采购周期

  3.4 品管部品质检验、、试验、控制能力

  3.5 财务部价格核算、付款方式

  3.6 法务室相关法律条款(要求)

  3.7 营销中心采用授权评审方式为合同全部条款,采用会议评审为技术中心、制造中心、供应部、品管部、财务部、法务室评审权限外的所有内容。

  4、评审方式合同评审方式有授权评审和会议评审二种方式,实际评审中具体 采用的评审方式由营销中心根据合同(订单)或《技术协议》的实际情况决定。

  4.1授权评审对于合同(订单)产品在公司规定价格范围之内,无特殊技术要求、特殊付款条件、其他特殊要求的常规产品,可采取授权评审的方式。

  4.1.1授权评审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权人(或按营销中心内部流程)进行评审。

  4.1.2 合同(订单)产品价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但低于公司规定的结算价,则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参加评审。

  4.1.3 公司无具体价格规定的产品合同(订单),须经财务部核价后才能完成最终评审。

  4.2 会议评审

  4.2.1 新产品的首次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2 重大的订单或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3 交货期难以保证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4 价格低于公司授权范围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5会议评审由营销中心牵头组织,参加会议评审的部门由营销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有必要,企管部可参予会议评审进行协调工作)。参会各部门可以一起讨论评审,互相检查、讨论或提出建议,最终按以上3.1~3.6确定评审权限,其余3.1~3.6之外内容的评审权限在营销中心。

  4.2.6 会议评审由营销中心填写《合同(订单)评审表》,对评审内容由参会部门按各自的权限填写结论并签字认可,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权人作评审结论。

合同管理办法10

  1 总则

  1.1 为增进顾客满意度,减少工程承包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是依据我国《合同法》、《公司法》、《招投标法》、《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而制定的。

  1.3 本办法所称“合同”均指总承包合同。

  2 管理职责

  2.1 项目经理

  受企业法人代表委托具体履行总承包合同。项目经理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条款,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建立各项适合本项目具体操作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科学合理组织工程施工,全面有效地履行合同的约定,确保顾客满意并争取超越顾客的期望,稳定当地市场并开发新的市场。

  2.2 项目合约部

  1)负责总承包合同在项目部的交底;

  2)及时向业主报送工程计量报表并追踪;

  3)负责与业主办理工程的最终结算;

  4)负责组织项目工程变更索赔的策划工作,根据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并负责追踪及谈判工作;

  5)按要求向公司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统计报表、工程总承包合同履约情况月报表,变更索赔计划及台帐。

  2.3 项目技术部

  1)主持施工图交底,贯彻施工方案,校核招标图与施工图工程数量、投标方案与实施性施工方案,将不同之处提交合约部;

  2)认真做好施工记录,摘录重要的对索赔有利的记录提交合约部;

  3)根据设计变更,办理变更签证;

  4)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及时上报各类施工组织设计并追踪。

  2.4 项目物资部

  1)落实材料需求计划,保质保量按期供应由承包方供应的材料。

  2)对业主供应材料做好进场记录、登记工作。保证材料质量及施工需要,对业主造成的材料供应不足或质量性能不符合标准,应及时向合同部提供相关信息。

  2.5 项目财务部

  1)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收取工程款;

  2)发生业主拖欠工程款时,或发生有关工程保险、税金方面的索赔事件时,及时向合约部提供相关信息。

  3 总承包合管理工作程序

  经营开发部组织工程投标和中标项目的合同签订 经营开发部组织对总部各部门进行合同交底

  项目经理部全面有效履行合同

  合同资料管理

  4 合同交底

  4.1 公司经营开发部编制对项目部的合同交底资料,应特别强调投标中的特殊承诺、合同专用条款及其他特殊条款,并在公司总部交底后10天内,对项目进行书面交底,同时将相关合同资料移交项目部。

  4.2 项目部在开工前期,由合约负责人按公司的合同交底资料,组织项目班子、各部门、作业队/班组进行合同交底,建立合同交底记录并将有关部门需要的合同资料复印发放。

  5 合同履约与监控

  5.1 为顺利履行总承包合同,公司将与施工项目签订“项目经营目标责任书”或“项目经营承包合同”

  5.2 项目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的实施办法,保证总承包合同的有效履行。

  5.3 项目部合约部门必须在每月底前向公司成本核算中心、计划财务部上报“工程总承包合同执行情况月报表”。

  5.4 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项目部应急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若施工要素出现了预警信号,必须按《项目施工风险管理——施工预警与应急管理办法》执行。

  6 工程计量支付及工程结算

  6.1 要熟悉《技术规范》,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和工程量清单,及时办理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验和验收签证工作。对于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量,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6.2 对于工程变更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的工程,如若超出合同工程范围,要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验收签证和工程价款结算。如需调整单价或另行报价的工程,做好单价调整和计算工作。

  6.3 对于监理工程师指令用计日工支付的工作,应准确地记录所使用的机械(型号、功率等)台数、人员(分工种、等级)数量、材料数量等,并办理签证,按月进行计量结算工作。

  6.4 每次工程价款结算单,经业主审批后要与所报送的结算单对照检查,是否有未批准的结算项目,搞清原因,进行补救,再次进行报批,避免批多少就是多少,避免漏项。

  6.5 每季度,要将工程计量结算单按分项汇总,与总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量比较,如若单项工程或整个工程计量超出工程量清单数量,已经达到或超出合同规定的比例,要及时进行价格调整或重新进行报价工作。

  6.6 工程竣工后,按合同要求办理竣工结算。

  6.7 每年度,项目要认真总结合同管理工作的经验,撰写工作总结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竣工后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可写入“项目管理工作总结”。

  7 变更及索赔

  7.1 变更及索赔领导小组

  7.1.1 小组机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主管合同的副经理

  成员:项目其他班子成员、技术部、物资部、财务部、合约部的部分人员

  7.1.2 小组职责

  1)负责寻找变更及索赔契机,提供相关信息,当变更及索赔事件发生时,协助合约部向业主提交相关报告;

  2)根据监理、业主的反馈信息及时提交相关补充资料,并组织谈判,确保变更及索赔事项的圆满解决;

  3)项目变更及索赔会议应定期召开,至少每季度一次。

  7.2变更及索赔策划

  7.2.1 新中标项目开工前,项目应认真分析总承包合同相关资料,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探讨,编制项目变更及索赔总计划及主要的变更及索赔项目。

合同管理办法11

  一、 目的

  为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采购风险,维护公司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 原则

  本办法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明确合同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三、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所需要原材料及日常所需要各种物品的对外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

  四、 合同形式

  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采购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和会签表等,均属于合同的范围。

  五、 合同内容要求

  1、 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基本要素必须齐全。

  2、 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

  六、 管理组织

  公司物管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合同的谈判、起草、执行、变更,物管部经理、物管总监、结算部经理、财务总监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批。

  七、 合同的签订

  1、 签订合同

  年初物资采购的供方,通过公司评审后,通过的供方报当年的物资价格单,物管部确定价格单后,与供方签订合同。

  2、 职责划分

  2.1、物管部负责合同签署前合同询价、议价、调研工作。

  2.2、结算部和质检部配合合同货款和合同的质量检验工作。

  2.3、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八、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

  1.1、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履约管理台账的形式作详细全面的'书面记录,并保留相关能够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原始凭证。遇履行困难的合同,必须及时向相关参与合同管理的部门通报,并报告相关公司领导。

  2、合同变更及纠纷处理

  2.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维护公司权利和履行公司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例情况之一,执行机构应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1.1、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1.2、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1.3、由于情况变更,致使我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2.1.4、其他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2.2、合同发生纠纷时,应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应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宜。

合同管理办法12

  1、目的

  为确保满足客户的各项要求并形成文件,便于品质、价格、交期 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客户合同、订单、技术协议、标书的评审工作。

  3、评审权限(责任)

  3.1 技术中心

  产品技术(设计)要求或《技术协议》

  3.2 制造中心

  生产(工艺)能力、交货日期

  3.3 供应部

  采购能力、采购周期

  3.4 品管部

  品质检验、、试验、控制能力

  3.5 财务部

  价格核算、付款方式

  3.6 法务室

  相关法律条款(要求)

  3.7 营销中心

  采用授权评审方式为合同全部条款,采用会议评审为技术中心、制造中心、供应部、品管部、财务部、法务室评审权限外的所有内容。

  4、评审方式

  合同评审方式有授权评审和会议评审二种方式,实际评审中具体 采用的评审方式由营销中心根据合同(订单)或《技术协议》的实际情况决定。

  4.1授权评审

  对于合同(订单)产品在公司规定价格范围之内,无特殊技术要求、特殊付款条件、其他特殊要求的常规产品,可采取授权评审的方式。

  4.1.1授权评审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权人(或按营销中心内部流程)进行评审。

  4.1.2 合同(订单)产品价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但低于公司规定的结算价,则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参加评审。

  4.1.3 公司无具体价格规定的产品合同(订单),须经财务部核价后才能完成最终评审。

  4.2 会议评审

  4.2.1 新产品的首次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2 重大的订单或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3 交货期难以保证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4 价格低于公司授权范围的合同(订单)可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4.2.5会议评审由营销中心牵头组织,参加会议评审的部门由营销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有必要,企管部可参予会议评审进行协调工作)。参会各部门可以一起讨论评审,互相检查、讨论或提出建议,最终按以上3.1~3.6确定评审权限,其余3.1~3.6之外内容的评审权限在营销中心。

  4.2.6 会议评审由营销中心填写《合同(订单)评审表》,对评审内容,由参会部门按各自的权限填写结论并签字认可,由总工程师(负责高压水产品合同)或营销副总(负责高压水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权人作评审结论。

合同管理办法13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搞好购销合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管理工作机构及职责

  公司购销合同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营运部统一负责,营运部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各经营单位设兼职合同员进行管理。

  合同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

  (二)审查本企业业务活动中签订的购销合同,并按级上报审批。

  (三)向上级部门反映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及建议,积极提供进、销、存情况,为经营决策、服务。

  (四)积极开展“重合同、守信誉”活动。

  (五)开展遵纪守法教育,依法经商。

  二、签订购销合同,实行法人委托制

  (一)签订购销合同,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委托书发放范围

  企业除法定代表人外,总经理、采配经理、采购员以及有权签订购销合同的人员。被委托人必须掌握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参加培训及考核,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后确认。

  (三)对确有必要签订合同,但不持法人委托书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的,由营运部办理经法定代表人认可的法人委托证明信。(法人委托证明信只限本人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

  (四)法人委托书根据不同商品,授予权限。

  (五)法人委托书有效期为壹年。到期后,统一更换。凡超过法人委托书或委托证明信期限的,自行作废。凡持证者,因工作调动或离开公司,应办注销手续。

  三、签订购销合同的要求

  (一)签约权限

  各级采购人员依法人委托书授权范围订合同。对于签定大额购销合同,即一般商品每笔(一个品种)金额在十万元以上;高档贵重商品每笔金额在伍拾万元以上;以及先汇款后付货,携带巨额汇票、现金外出者,必须报财务部审定,经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合同文本

  所有购销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使用统一“购销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供货方是全国性大公司(站)必须使用其统一文本的,双方必须签署购销总协议。

  (三)条款的填写

1、标的及规格

  标的即商品。填写要准确、详细、具体、不准使用简称或可以多种解释的名称。规格要求不能模棱两可,如规格花色过多,可附表或附小样。

  2、单位和数量

  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数量分大小包装、数量、总数量、以及按季、分月的到货数量。

  3、价款及酬金

  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双方协商价格。执行国家定价且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遇国家价格调整,需按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酬金应在合同中注明,如折扣、宣传费以及支付的劳务费等。

  4、质量标准

  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无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定。对成套产品,应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和配件数。对必须安装调试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产品,应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对常有易损件的商品,应注明易损件的名称、数量,有些产品还要规定保修期限。

  5、交货地点及运杂费负担

  交货地点要具体写明货物运交何处(如仓库、车站、门店等)。写清采取何种运输方式,运杂费由谁负担,当供方将产品错发到货地或接货单位(人)时,还要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需方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时需方要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6、结算方式及期限

  结算方式要填清“汇款”、“托收承付”、“货到验收后付款”、“帐期”、“售完付款”,期限应根据商品经营情况,按经销、代销形式写清承付货款的具体时间。严格坚持外埠商品无合同的,合同员不传票,物价员不定价,会计不付款。本市商品无进货计划审批表的,合同员不传票,物价员不定价,会计不付款。交货期限,可按日、按旬、按月或按季度交货,交货方式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分批。

  7、合同签约地点要求准确写清合同签约的地名、地址。

  8、合同有效期要求准确写清合同有效期的`年、月、日不准用含糊时限。

  合同文本应具备违约责任或对违约责任的具体解释条款。

  合同备注栏中应注明:货票同行等;注意信函往来不得以个人名义,残品开红票,厂方税务登记号。

  合同文本必须备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开户银行账号,单位地址,邮编及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

  合同文本背面右下角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

  (四)、“购销合同电报、电话记录”的使用

  电报(话)记录是作为购销合同工后咱补充,和临时要(发)货的文字记录。使用时,必须详细记录供货单位名称。收电人的姓名、电报(话)内容,记录人、领导指示及处理情况。使用电报(话)记录后,应及时依据其内容补充相应购销合同,条款以合同文本为准。

  四、购销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购销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合同。

  (二)程序

  1、填写“原签购销合同协商单”

  在履行合同期间,对需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由采购员提出意见,经理审批后,填制“原签购销合同协商单”。

  填写“协商单”时,原签合同编写必须在协商单中准确反映出来,便于查找。变更终止数量应与原签合同数量相对应。不得大于或小于原签数量。备注栏应注明变更,解除的理由。理由要充分合情合理。

  协商单由各由各课商物秘书在合同注销前十五天以挂号信形式发往供货单位,并将挂号信存根与商单一联一并保存,收据贴在协商单正面右下角边。

  2、违约责任及约金的承担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及部分履行合同的理

  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反购销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五、经济纠纷一经发生,当事人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营运部及总经理汇报。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的,将解决结果书面报营运部、配送中心存查。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要通过综合办公室以及法律顾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送交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的起诉书、答辩状、申请书等材料,必须报营运部并呈总经理审批同意。最终将裁决结果告知有关负责部门。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

  由公司总经理牵头,营运部经理负责,综合办公室、劳动部、各门店合同管理员参加,组成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小组,定期对合同履行的有关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查合同履约情况,对不正常履约的部门,要进行认真调查,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合同管理办法1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合同制用工人员的管理,保护医院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职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在编在册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招聘办法

  第三条: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核定,没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

  第四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上岗资格、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五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六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xx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二章聘后管理

  第七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医院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书,试岗三个月,经考核后正式录用。

  第八条:合同制用工,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一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自然终止。

  第九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报到时间为准。离开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保险等。

  第十条:合同制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如考核为不合格者,医院将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特种岗位需具备上岗资格。新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相应资质的考试,具备相应资格。

  第十二条:合同制人员在院工作期间应服从医院安排,认同医院精神、价值观,积极参加医院的各项活动,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薪酬的核定按进院时所具备的条件为依据,进院后所取得的学历不作为薪酬核定的依据,但在考核评优时可作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条件。

  第十四条:薪酬待遇见《医院合同制人员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关于保险的交纳及保险的'种类合同制用工的人员医院代办参加保险,保险的险种、交纳保险的基数及比例按规定执行,医院交纳部分由医院承担,个人交纳部分由医院在其工资中代扣代交。

  第四章合同制人员的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门的考核要求),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考核规定

  1、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医院将对其工作及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晋级的依据。考核每年1次,未满1年者不评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评价意见,主要根据平时工作、学习表现、业务能力、培训等方面进行,医院对其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

  3、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应岗位的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至少每半年考评一次。

  4、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确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优秀标准:

  1、热爱专业,有职业使命感和奉献精神。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好,爱伤观念强。

  3、立足岗位,勤奋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得到群众好评。

  4、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基本技能熟练、得到服务对象好评。

  5、个人平衡计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项业务考试、考核成绩优秀。

  7、民意测评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

  第五章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

  1、在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奖。

  2、评为优秀医生、优秀护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5、在开展的科研工作中为主要项目实施人。

  6、工作出色,为医院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有二项或二项以上者,评为不合格:

  1、年内有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二次迟到、早退及脱岗、串岗者。

  2、不团结协作,同事间争吵、打斗造成不良影响者。

  3、酒后当班。

  4、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赌博、睡觉者(岗位职责不允许睡觉的岗位)。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者。

  6、有服务态度投拆者。

  7、医院组织的各种集体考试、考核成绩后三名者。

  8、职业道德教育及考试,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参加者。

  9、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及业务学习参加率低于平均数者。

  10、推诿病人索要病人钱物者。

  11、因医疗缺陷引发医疗纠纷者。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矿工一次者。

  2、事假超过1个月者。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常规,以及标准、流程等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者。

  4、违反医院行风规定,工作敷衍、缺乏责任性,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公共财产者。

  6、违反劳动纪律,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迟到、早退或脱岗、串岗者。

  7、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

  8、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者。

  9、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者。

  第二十一条考核程序:

  个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对一年来工作进行总结。科室考核小组在"部门主管领导评语及等次意见"栏填写考核评语,相应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考核依据,提交医院考核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如在合同期内有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

  3、受聘者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医院工作造成影响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其它岗位工作者;

  6、因医院岗位变化不再需要或国家政策调整需裁减人员时;

  7、经营方式发生变化,需要裁减人员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受聘方可以提出解除协议或合同:

  (一)应征入伍者;

  (二)经批准出国定居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医院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向受聘方提供经济补偿;受聘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医院提供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经医院出资培训的,如在受聘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承担规定的经济补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Oxx年一月份起执行。以前有关的管理规定自行作废。

  第二十九条:如有与本办法冲突的本院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主,综合办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办法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

  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

  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3年,首次聘期含6个月的试用期,初次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学校及聘用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一条 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学校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1、专职教师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初级职称和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800元、1100元、1400元,特聘教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2、技术支持服务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或初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3、管理岗位:首次聘任期内(含试用期):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学士学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基本工资分别为每月600元、800元、1100元;聘任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下一年度月基本工资上浮50元。

  4、学历要求适当放宽的岗位聘用人员月基本工资比照同岗位同层次人员适当下调。

  5、聘用人员聘任期内职称晋升,从下一年度起兑现新的基本工资标准。

  6、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五条 学校招聘引进在编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对聘期内的聘用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入住学校青年职工集体宿舍。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由省人才中心管理,代理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评选先进、年终考核、参加全校大会等与在编人员相同。

  第二十条 学校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用人部门协助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部门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学校解聘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通知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学校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学校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规定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聘用人员工资及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等由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首次聘用期从按本办法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具体事宜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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