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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协议

时间:2024-07-03 22:05:37 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贷款协议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都跟协议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签订协议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大家知道协议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贷款协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贷款协议

关于贷款协议1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银行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合作院校):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为支持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完成学历,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友好协商,就个人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双方承诺坚持平等互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个人助学贷款业务,以便协调工作。

  第三条甲方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

  (一)对乙方推荐前往甲方申请个人助学借款并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保证在收妥借款人全部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

  (二)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个人助学贷款运转情况和其他资金信息。

  (三)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已贷款的学生名单和贷款的偿还情况。

  第四条为保障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

  (一)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个人助学贷款的宣传营销工作。

  (二)乙方对贷款学生的情况应进行审查,向甲方开出《个人助学贷款推荐书》,对贷款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状况、身体情况、家庭情况及还款来源写出鉴定材料。

  (三)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个人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定期向贷款行出具借款人的学习、健康、品德情况。

  (四)贷款学生出现足以影响贷款回收的特殊情况(如退学、休学、被校开除、生病住院等),乙方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甲方。

  (五)乙方应协助甲方回收个人助学贷款,对未还清贷款的毕业生应扣押《毕业证》和《派遣证》,并及时将其欠款情况通知借款人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偿还贷款。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终止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经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同意不得提前终止。确因客观原因,一方需要终止协议时,应提前通知合同另一方,共同就协议终止后的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_________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双方就是否延长合作期限可另行协商。

  合同期满后,甲方不再发放新的贷款,但合作期内发放的尚未收回的贷款,乙方应继续履行协助甲方回收贷款的义务。

  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关于贷款协议2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1987)教计字139号文件精神,_________大学_________系_________专业_________级学生_________(学号_________),自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共计向_________大学借贷无息贷款(大写):_________;现在已归还(大写):_________。贷款学生因在毕业前不能全部还清所欠贷款,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1990)教财49号和_________大学_________号文件精神,经贷款学生本人申请,并征得经济担保人_________同意和负责经济赔偿担保,特商签该协议如下:

  1.协议还款期限为一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止。贷款学生在此期限内可随时来人或通过邮局、银行汇款办理还款结算手续。

  2.贷款学生在未还清全部所欠贷款之前,暂不发给毕业证书(含学位证书)。

  3.根据“有贷必还”的原则,对未履行该协议,拖延还款期限者,学校有权向经济担保人追回其全部所欠贷款,并追收所欠贷款年额的`5%的滞纳金。

  贷款方(盖章):_________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经济担保人(或单位)

  (签章):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关于贷款协议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设立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第_____章第_____条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金筹措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公司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设立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第_____章第_____条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金筹措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________万美元由甲方从境外提供股东贷款解决,即由甲方从境外提供自有资金贷款。

  二、甲方应保证其在乙方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按期到位并按乙方公司建设和生产经营进程所需提供股东贷款、甲方为乙方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总额不超过乙方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________万美元、用途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划相符。

  三、乙方有义务按建设和生产所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贷款要求。

  四、甲、乙双方应协商订立协议确定每次贷款的用途、金额、利息、到帐期限和归还期限等有关事宜。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股东贷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贷款协议签订后一个星期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六、甲、乙双方应遵照本协议的条款履行各自义务、如有违约、造成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审批部门备案、由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订立、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外商投资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贷款协议4

  委托方(甲方): 居间人(乙方): 甲方因岳正军所属位于青川县曲河、桥楼等乡的林权、地权贷款业务,委托居间人(乙方)促成签订贷款合同(协议)并执行该合同或协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之有关规定,对居间劳务人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甲方承诺在该贷款业务办理成功后按照该笔贷款总金额的 5 %既人民币: 元(税后)支付给乙方。

  二、居间费的支付方式为甲方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当日一次性付清;贷款业务在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中介公司服务费、工商代理增资费、评估费、资料费、差旅费等包括招待应酬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本《居间协议》不因甲方的企业法人或委托人代表人更替而失效,甲方在执行该业务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违约纠纷与乙方无关。

  四、本《居间协议》具有与劳务合同、中介服务协议同等法律效力,如甲方不履行本承诺,居间当事人可向甲方追索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等措施 ,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居间协议》至佣金全部付清后自动失效。

  五、本《居间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生效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委托方(法人或代理人): 居间人(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居间协议》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主合同。)

关于贷款协议5

  甲 方:

  乙 方:

  双方代表经协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金融机构或个人联系和安排约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出借方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周转及消费或装修,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材料;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3.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职责: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或个人审批同意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帐号即视为成功;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须承担的费用:1.利息(详见甲方与出借方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2.评估费、公证费、融资费、监管费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评估公司、公证处、出借方、担保公司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3.定金 元;4.居间服务费 元,甲方须在出借方审批成功,在房管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砰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贷款总额的居问费支付到乙方(定金冲抵居间费用)。

  五、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 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2.出借方贷款审批完毕后在房管局办理他项权证后,甲方保证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帐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金融机构及个人贷款条件造成无法贷款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5.每笔贷款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办成收取 元劳务费,每份评估报告收取二百元手续费(由计估公司收取),其余额费用全部退还。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贷款协议6

  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缺乏流动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甲方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协助甲方完成融资人民币 万元,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第二条 居间人权利义务

  1. 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项目的'相关情况。

  3. 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 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 乙方对甲方所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 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 若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借款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作为乙方酬金,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酬金,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负担。

  2. 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3. 本合同项下资金的使用期限为 月/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时如甲方仍需继续使用该笔融资,则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服务费用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居间报酬总额的130%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3.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签订地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贷款协议7

  合同编号:

  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一、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合同编号:

  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一、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二、贷款期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三、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____组建(合作)____厂的投资股本。

  四、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为月息 ‰(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五、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六、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七、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 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能按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或联营(合作)双方中止联营(合作)。

  (4)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条款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2)对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100%。

关于贷款协议8

  ________________(以下统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或项目),需甲方支持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万元,并委托____________(开户行)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内容按借贷合同执行。

  二、乙方应根据国家产业、产品发展方向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技术和经济效益,安全有效地使用贷款。

  三、乙方按季分别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进度等有关资料,并接受甲方委托人的监督检查。

  四、甲乙双方应同努力,加强协作,加快项目建设速度,力争早出效益(或促进资金及早到位,加速周转)。

  五、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由各方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并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中国农业银行()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中国农业银行()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关于贷款协议9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2.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承诺金额

  _______县_______a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b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c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d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_______县_______e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__万元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______‰。

  4.2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贷款发放

  5.1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5.4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7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6.8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9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10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5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还款:

  8.1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8.3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8.5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

  第九条提前还款:

  9.1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日向牵头社提交申请,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9.2借款人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提前还款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9.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担保:

  10.1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的清偿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承担,由保证人和向贷款社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___农信社贷保字()第___号社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牵头社认为发生了社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社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11.3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贷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所有帐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1.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条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11.6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11.5、11.6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11.8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贷款人通知后3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贷款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11.8.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11.8.2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1.8.3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11.8.4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5未经贷款人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8.6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7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8.8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9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利息,拖欠利息达到2个月(含)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自第2个月21日起起,对全部贷款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费用:

  12.1除利息外,社团贷款牵头社和成员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12.2社团贷款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牵头社的权利和义务:

  13.1根据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

  13.2组织办理社团贷款的担保手续;

  13.3对审定同意发放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记录发放和收回情况;

  13.4设立借款人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及时归还成员社;

  13.5组织召开或者应成员社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3.6收集有关社团贷款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社团贷款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13.7指定专人负责社团贷款的具体事务;

  13.8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3.9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3.10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社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3.11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14.1各成员社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14.2各成员社均是在对借款人的项目、业务、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

  14.3各成员社授权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贷款人的权利,其行为对各成员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社应通过牵头社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4.4成员社有权向牵头社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十五条社团会议:

  15.1社团会议由牵头社组织召开,任何一个成员社均可以提议召开社团会议;

  15.2牵头社和全体成员社参加时,社团会议才能召开;

  15.3社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

  15.4社团会议有权对社团贷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由牵头社负责采取措施;

  15.5社团会议通过决议,应当由牵头社和成员社全体一致通过。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转让:

  16.1本合同自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和附属于本合同的保证合同获得上级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16.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16.3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16.4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6.5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6.6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牵头社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17.1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各贷款人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社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处理。

  第十八条其他事项:

  18.1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约定其他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签订后,牵头社按照管理规定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通过上级主管机关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

  18.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报上级主管机关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备案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牵头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贷款人(成员社)(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关于贷款协议10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经中国农业银行总行、____________省(区、市)分行、 ____________地(市)行、____________县支行(系借款企业的开户行)协商,决定联合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放贷款。为了保证贷款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现就贷款各方责任、义务、额度、发放、收回、管理、上划利息和加罚息等协议如下:

  一、贷款额度

  ____________年对____________发放____________贷款____________万元;总行、总(区、市)分行、地(市)行、县支行贷款额度依资按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万元承担。

  二、规模和资金的筹集

  总行、____________省(区、市)分行、____________地(市)、县支行均优先筹足应承担的贷款规模和资金,及时、合理地向企业提供贷款。各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应承担的`资金和规模份额,保证贷款足额投放。

  三、贷款发放和收回

  为了简化手续,发放联合贷款由开户行做好初审工作。并签注明确意见,各级行审查同意行,委托开户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早述贷款发放后,由开户行负责管理和收回。贷款收回后,按原定比例上交各级行。

  四、利息的上划和方式

  开户行按规定结息期收取利息后,对应上划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的利息,应在三日内全额上划。本金到期收回,以同样方式办理,总行按利息收入1‰付给开户行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费由总行定期返还开户行。

  五、贷款的管理与监督

  开户行每半年对____________进行经济主动分析,并就贷款实际用途、企业的经济效益,贷款的安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等一并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

  六、贷款的加罚息

  企业借款期内发生逾期、挤占、挪用贷款等问题,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联合委托开户行对其实施信贷制裁,并将加罚息的70%按联合贷款所承担的份额分别上划总行、省(区、市)分行、地(市)行,30%留给开户行。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联合贷款的____________共同协商解决。如遇特殊情况,开户行应立即报告总行。

  八、本协议经____________联合贷款行签字后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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