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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次性支付协议

时间:2024-10-15 00:55:37 合同 我要投稿

抚养费次性支付协议

  在生活中,各种协议频频出现,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协议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抚养费次性支付协议,欢迎大家分享。

抚养费次性支付协议

抚养费次性支付协议1

  离婚协议中能否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案例介绍:原告妮妮(化名)的父母在20xx年8月离婚时曾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协议约定妮妮的父亲每月给付妮妮3000元抚育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减少以及迟延支付,如果以上时间其父拒付、减少或者迟延支付抚养费达到三次,其父则需要一次性支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从20xx年10月至今妮妮的父亲已经连续8个月未交纳抚育费,于是妮妮的法定代理人孙某代妮妮将妮妮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给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

  妮妮的父亲称,和妮妮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孙某的威胁下签订的,关于孩子的抚养费违反了公平原则,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且目前没有给付能力,不同意妮妮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本案的原告即被抚养人妮妮现年仅仅一岁,在其成年的长达十几年的过程中,生活水平的变化、物价的上涨、突发事件的发生等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的给付金额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因此综合本案全案情况,不宜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65万元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就是支付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有效成立,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考虑的是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65万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系自愿签订,在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是受胁迫的情况下,应该得到履行。被告已没有遵从协议的规定连续8个月未支付抚育费,故应该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65万的抚养费。这种意见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合同自愿签订、契约自由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如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现在还哪有诚实信用的立足点可言?而诚实信用原则,众所周知,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如果让时间倒流,如果被告不在这份协议上签字,不认可该条款,可能原告代理人也不会同意离婚。这也许是双方交易的结果,至少在当时被告是这样妥协和让步的。但是本案的离婚协议是否完全等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下,婚姻关系还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身契约。我们国家的婚姻制度还不是完全的契约制。因此离婚时签订的协议还具有一定的人身色彩。纵观双方签订的整个离婚协议,如青春损失费、擅自改名、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巨额赔偿等等条款都使得整个协议超脱了普通民事合同的范畴,因此契约自由的精神在此不能轻易的得到体现。

  另一种驳回诉讼请求的观点更多考虑的是判决支付的风险。现实的说,判决驳回更多考虑的是执行的问题。天平的一边是契约自由的精神、诚实信用的原则,另一边是保护被抚养人的权益以及社会效果?裁判者的内心应该向哪边倾斜?如何比较两者体现的法益?两者孰轻孰重呢?当然,从法理来看,判决给付在理论和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而判决驳回必然承担一定的风险。法院予以处理是否干涉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抚育费制度的确立最终也是要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如何最大程度的接近实体正义也是程序正义的目的。判决一次性支付抚育费是保护了被抚养人的权益,还是侵害了其权益呢?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中曾经出现实际抚养孩子一方挥霍了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的情况。国外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的监管有一套具体严格的制度,能够完善的保护其财产权益。但是我们目前在没有相应立法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一次性支付还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风险。而这种风险对未成年人的个案来说是灾难。而且未成年的被抚养人在其成年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方式,但从保护被抚养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是并不提倡这种支付方式的。因此两者法益的比较中,后者在当前社会蕴涵的价值更大。因此综合全案的条件、我国目前婚姻法的现状以及社会效果等因素考虑,本案不宜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次性支付协议2

  男方: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年____月认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取名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作为儿子/女儿的抚养费,收款银行卡:____银行,卡号____________)。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儿子/女儿一次或带儿子/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详见下列清单):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争议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________

  女方: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抚养费次性支付协议3

  男方:_________________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市__________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___________与女方___________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以及探视

  (一)子女抚养权归属

  婚生儿子(女儿)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在_________________,离婚后由女方直接抚养。

  (二)抚养费承担以及支付

  男方承担的儿子(女儿)抚养费月标准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月,支付至儿子(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男方同意在双方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之当日将其所承担的儿子(女儿)的抚养费共计__________元,一次性支付女方用于儿子(女儿)日后生活之需,并交由女方保管。

  (三)子女探视权的履行

  1、男方享有对儿子(女儿)的探视权,每月两次,为保障儿子(女儿)的正常生活,具体安排为:_________________上午点到下午点。该探视权在每月双周的周六进行。

  2、男方有权带儿子(女儿)到自己的.住所度过上述探视时间。男方自己或男方父母对孩子的接送行为,视为男方的探视行为。为防意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代为探视和接送。

  3、探视时,男方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愿,并对儿子的安全负全部责任,不得有伤害儿子(女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4、如果双方中有一方无法遵守该约定,该方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另一方。除非不可抗力,双方必须始终遵守有关儿子(女儿)的探视和留宿的共同约定。

  5、除非不可抗力,男方必须根据双方事先商定的日期和时间将儿子(女儿)送还给女方。

  三、财产处理:_________________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双方之间无任何财产争议。

  四、双方签署本协议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诈,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

  男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女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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