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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

时间:2023-04-25 15:09:20 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口头合同三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口头合同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的口头合同三篇

口头合同 篇1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用口头语言做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不用当事人特别指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更是非常普遍。凡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合同。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证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关系的内容。

  因为口头合同难以取证,不易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口头缔约,特别是不能即时清洁,而且标的额较大的合同采取口头缔约时,将存在相对人否认合同成立、否认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但是,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是说没有任何凭证,商店的购物发票、小票等能够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但是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书面形式。所以,订立标的额较大或者不能即时清洁的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企业订立口头合同时要审慎,一定要注意订立合同的'时机和方式。

  一、应对口头合同风险的举措

  1、杜绝口头承诺;

  2、签订既能促成交易,又能控制风险且可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的合同。

  二、如何预防口头合同风险?

  1、签订正规合同文本

  例如,北京使用的家装合同是由北京市工商局监制的修订版,合同全称为《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这是正规的文本合同。由该公司自拟的合同别轻信。

  2、条款看不懂别签字

  签字之前,一定要看好合同中约定的每个条款,有模棱两可或看不懂的条款,一定要问清楚。不要漏项不填,事前约定越详细,发生问题时越好解决。

口头合同 篇2

  【案例1】:

  市民张先生20xx年来柳州市某单位工作,在柳北区某小区租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并把家人接来共同生活。在租房时,张先生与房东刘女士签订了两年的租赁期限。然而,20xx年5月,刘将上述房屋转卖给韦先生,并办理了过户。随后,韦来到上述房屋,要求张搬离。张无奈之下,将刘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由刘退还预先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共1.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支持了张的诉求。

  说法:

  《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出租人无权对承租人在产权变更前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本案中,刘将房屋易主,但是并不影响之前与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继续生效;之后因租赁无法进行,双方也都同意解除,已预支的租金和押金应予以返还。

  口头解除合同 仍要支付租金?

  【案例2】:

  20xx年9月,与房东周某口头协商解除之前的租赁合同后,小覃搬出周位于跃进路的一处门面。3个月后,小覃却被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由小覃支付拖欠的租金6000元。小覃很无奈,自己明明已经搬离了门面,而且双方也口头约定解除了租赁合同,为何还要再支付租金。之后,经法院调解,小覃支付了20xx元给周某,双方解除了之前的租赁合同。

  说法:

  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背国家禁止性的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只要合同未解除,双方都应按合同内容兑现。从合同上来讲,租客即使未使用房屋,也应该支付房租。法官提醒,口头解除合同是存在隐患的,一旦有一方不认账就可能发生纠纷。因此,一旦决定不再租赁房屋,双方要积极沟通,一定要从法律上解除合同,即双方签署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口头合同 篇3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并没有提出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应当说对于合同形式采取的是不要式原则,一般地不作特殊要求,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属例外情形。但是,我国现行的三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有关合同的规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如经济合同法第三条中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技术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航次租船、船舶租用(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海上拖航合同都应当以书面订立。其他法律对具体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还有:劳动法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以及担保法第十三条等等。我国参加国际公约,也往往对公约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其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确认无效”。由于我国法律在对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规定中除了规定这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外,没有对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有不少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在制定合同法的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形式有不少意见,归纳起来有两种。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应当规定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容易发生争议。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凡是不违反法律,民事主体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不应对合同再规定限制条件。

  在起草的过程中,有关合同形式条文的写法也数易其稿。考虑到既要适应现实需要,又要提倡当事人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避免口说无凭,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法制化,本条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书面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协议。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达成协议。以口头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当然也可以适用于企业之间,但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或者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如租赁房屋的合同,在租赁房屋的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再如,当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达到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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