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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

时间:2024-09-10 14:38:03 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经济合同4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经济合同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选经济合同4篇

经济合同 篇1

  【判断题】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

  (对 、错)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判断题】

  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对 、错)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

  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知识点:买卖合同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经济合同 篇2

  一、当前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企业主体对经济合同的重要地位普遍认识不足。在具体的经济合同签订活动中签订形式不依照法律规定,履约与否不在乎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合同的修改不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解除合同也不经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这些都导致经济合同的风险。

  二、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对策

  1.企业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到经济合同的重要性

  企业的管理者是企业管理活动的决策者,其对经济合同重要性的认识会对整个企业产生影响,所以企业管理者应该充分的认清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认识到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的管理活动应该以经济合同管理为重点才能规避经济合同风险,提高企业运行中的安全性。在具体的企业管理活动中企业领导不仅要重视经济合同的重要性,还要具备相应的经济合同管理知识,在经济合同的管理活动中处理好市场与经济合同、经济合同与经济合同管理、合同与合同法这三对关系。企业的主要领导要从根本上提高对经济合同管理的认识,就要熟悉经济合同有关的法律知识。所以当前企业主体的主要领导要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合同法培训。

  2.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体系

  现代化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要想强化企业的管理质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经济合同作为企业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可以说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经济合同的管理水平,只有建立健全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体系,才能保证经济合同的积极作用正常发挥,帮助企业规避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风险。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一部分是合同管理的制度网络,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是指企业在内部形成的固定的长效的经济合同管理主体。对企业主体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的交易行为进行合同管理,对合同的签订、内容、形式和法律效力进行跟踪式的维护服务。制度网络是对经济合同的制度性管理,包括对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经济合同签约权的明确,因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可能参与企业的所有合同签订活动,所以企业要制定明确的授权委托制度。代表企业签订经济合同的个人应该具备合法的资格,并对签订的经济合同负有合同期内的直接责任。

  3.把好经济合同的签订关和审查关

  经济合同作为企业主体社会经济活动的准则协议,其规定的内容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所以在企业主体的社会经济活动中经济合同的审查和签订至关重要,有能力的企业要设置专门的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的内容进行系统、科学的审查,确保合同的内容对企业主体有利。同时要对合同内容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保证经济合同对合作的双方都有约束力,并在合同中约定责任条款,对合同有效期内的单方面毁约行为设置惩罚条款,保证经济合同对企业主体经济利益的有效保护。

  三、结论

  企业经济合同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主要保障,是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保障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所以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对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应该上升到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切实保证经济合同管理的高质量,实现经济合同对企业主体利益的保驾护航作用。

经济合同 篇3

  【单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是( )。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一方当事人履约存在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C.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

  D.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法定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选项A);(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选项D);(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选项C);(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可能属于买卖合同中的试用买卖的是( )。

  A.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期的试用,买受人可以购买标的物

  B.约定第三人经试用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C.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D.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

  选项A: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法院不予支持。

经济合同 篇4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合同法体现了对违约责任制度的重视,不仅在总则中设专章对违约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而且在总则的其他章节和分则中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综观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我认为具体有以下主要特点:在尽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在体现违约责任补偿性的同时,强调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一)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的成功经验

  首先,在违约形态方面,《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种形态,这承袭了《经济合同法》第2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立法中两分法观点,即将违约形态划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这种划分能够涵盖所有的违约形态,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科学的违约形态体系。

  其次,在归责原则方面,《合同法》第107条、120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行为本身就可以使违约方承担责任。

  因此严格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克服信用危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在不能证明其对违约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而过错属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较属于客观事实的违约行为和免责事由更为困难,因此严格责任原则比过错责任原则更为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正是由于严格责任原则的以下优点,英美法系在合同的违约救济中采严格责任原则,大陆法系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德国也正在逐步转向严格责任原则,由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共同参与拟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也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反映了国际上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应该说是正确的选择。

  当然,严格责任原则作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项总的归则原则,也不是绝对的,针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况,《合同法》分则中也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例外,如第189、191条的赠与合同、第303条的客运合同、第320条的多式联运合同、第374条的保管合同、第406条的委托合同等。但这些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导地位。

  除以上两个方面外,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责、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尽量吸取以往立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律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和强调实际履行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作为或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转变为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赔偿损失成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因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体现得十分明显。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从根本上说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较之过去三个合同法作出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充分。

  首先,《合同法》确定了完全补偿原则,如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2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损失赔偿应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另外,《合同法》第114 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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