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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

时间:2023-05-05 15:04:06 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保管合同汇编6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保管合同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保管合同汇编6篇

保管合同 篇1

  林先生于20xx年2月16日晚去某商场内就餐、购物,将所骑电动自行车放于商场指定的停车棚内,并锁上后轮锁和链锁。当晚,电动自行车丢失。从商场监控视频看出,林先生电动自行车是由两人以上整体搬动越过商场停车棚朝路外侧低矮立柱,装往小型汽车后备箱盗走。

  林先生认为,商场车棚设计不合理,朝路外侧立柱低矮,且未设计地锁框,致使自行车虽上两道锁仍面临被盗的巨大风险,且商场保安疏于巡视,因此商场对他的损失具有重大过失。林先生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损失。商场答辩称,商场停车棚的性质是给顾客提供一个便利措施,而且商场未向林先生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接收该自行车,更没有给付林先生任何凭证,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因此不具有保管义务。

  【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商场位于半封闭院落内,只有一个门口供顾客出入,且设置了保安岗亭和门杆。另外停车棚朝路外侧设置了高约35cm、间隔约20cm的立柱。在案件审理期间,经过法官的调解,最终林先生与商场达成和解,商场对林先生进行了经济补偿。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商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判断,涉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针对本案,本文只讨论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365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1、意思表示与好意施惠

  本案中,被告主张停车棚的性质是给顾客提供的一种便利措施,实际在于主张好意施惠。好意施惠与意思表示的根本区别在于效果意思的有无。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三阶段(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中的第二阶段,是指当事人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也就是所谓的合同目的。好意施惠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因此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属于独立于法律关系之外的关系,不受民法调整。例如给陌生人指路,即使指错了方向,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再如请朋友吃饭,即使没请,对方也无权要求必须请。

  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都具有无偿性和施惠性的特点,在实务中常被混淆。两者实则相差甚巨,权利义务不可同一而语,具体可遵循以下三种判断规则:

  (1)是否具有表示上的效果意思。“表示”是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表示行为。例如甲驱车驶往A地,乙请求顺路搭乘,两人明确约定成立无偿合同,此时自应依从意思自治按合同看待;

  (2)利益平衡规则。利益平衡规则源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再以乙免费顺搭甲车为例,甲本无利益(主要指经济利益)而言,如果再科以其合同上的义务,自失公允;

  (3)交易习惯规则。《合同法解释二》从空间、行业要素和时间要素对“交易习惯”做出了列举解释: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交易习惯的认定同样可以识别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如果施惠者为意思表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没有明示排斥交易习惯者,可以推知施惠者愿意遵从交易习惯。此时,原来的好意施惠关系变成无偿合同关系。

  本案中,停车棚设置的目的远非“便利措施”所能涵盖,隐含的巨大作用在于吸引顾客前来商场消费,实际上是一种销售辅助措施。依据交易习惯规则,如果商场未明示拒绝前来消费的顾客将自行车存入停车棚的行为,就视为已经认可该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换言之,商场设立了停车棚实际上是针对不特定的潜在顾客为意思表示。

  2、交付行为的'认定

  法律上的交付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四种方式。本案涉及现实交付是否完成。对现实交付最通俗的表达是标的物过手,即一手交货、一手收货。交付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识别的表征,是否完成的关键在于事实上的管领力是否转移。

  本案中,车棚设置在商场所处的一个半封闭的大院内,归商场所有和管理。商场通过停车棚指导顾客将自行车存入后,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对自行车的占有和管理。交付行为已经完成。

  综上,本案保管合同成立。

保管合同 篇2

  保管人: 签订地点:

  寄存人: 签订时间:

  保管物 (包括:保管物名称 性质 数量 价值 瑕疵 )

  保管费: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保管场所: 。

  保管方法: 。

  保管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

  保管物中(是/否)有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具体如下: 。

  保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验收,并给付保管凭证。

  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寄存人(是/否)允许保管人使用或者(是/否)允许保管人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 。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保管期限届满,保管人应当将保管物及孳息归还寄存人。

  保管人违约责任: 。

  寄存人违约责任: 。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

  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保管物交付/ 时成立。

  其他约定事项:

  保 管 人: 寄 存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管合同 篇3

  使用及保管人: 身份证号码:

  车辆所有人:

  车辆车牌号: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所的车辆“含摩托车”是本所工作业务配备的交通工具,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指派专人调派使用,并负责保管、保养、检验、清洁等,工作人员因公事需要使用车辆,必须事前进行申请预约,登记调派,按照诉讼业务的优先安排。没有申请预约的,特殊安排,事后补回手续。没有预约登记,也没有经同意答复的一切人员,不得使用。关于车辆的保管、保养、使用等有关事项及规定如下:

  一、本所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驾驶,并应遵守本所的相关规定。

  二、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录是否相符。

  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办事情况,随车办事人员等。办公室每月不定期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提出警告,批评,对不听警告批评者,给予处分,罚款或停止其用车的权利。

  三、每年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每次加油及维修都应记录

  以了解车辆受控情况,每月底前把行车记录表交回办公室,稽查、核对,对超出正常工作使用范围的'油费、路费以及车辆磨损均由私人负责。

  四、使用者必须具有效驾驶证件

  使用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基本的检查(如对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或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并维修以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五、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严禁酒后驾驶

  下列情况由驾驶人或保管人负责。

  1、无证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以及其它一切费用由驾驶者负责

  4、酒后驾驶一切责任由驾驶者负责

  5、车辆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致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马上报110中心与保险公司。同时联络办公室协助处理。如属小事的,可自行处理后向办公室报告处理情况。

  六、如车辆在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车辆损坏以及向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额后,其差额部分视实际情况由驾驶者与单位按交警出示的“交通责任认定书”进行合理负担处理(如果是未经批准或私人用车则一切责任由驾驶者负责)。

  七、驾驶人不得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

  违者受罚,经批准或公务返回超逾晚上8时例外。

  八、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应停放停车场或适当的合法位置

  任意停放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

  九、为私人目的借用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表”注明“私用”经主管核准才能借出使用

  使用者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交回。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违规,交通事故等均由使用者负责。

  十、车辆保养与维修,应先申请,说明原因经批准方得送修、保养

  十一、车辆费用报销。

  每月按行车里程登记表进行核对,报销、油费、路费、停车费等。超出核对范围则由驾驶者负担。车辆磨损及折旧费按每公里0.6元计算均由驾驶者负担。

  使用及保管人: 车辆所有人:

  日期: 日期:

保管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保管物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管物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保管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四、保管物交付的方法: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寄存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五、保管责任:

  1.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坏,由保管人员负赔偿责任;

  2.寄存人隐瞒保管物自身的缺陷,导致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由寄存人承担责任;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保管费用及付款办法:

  1.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寄存人应先行交付保管费用的________%;

  2.在保管期满,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其余保管费用;

  3.保管费总额为:

  4.保管费用一律以现金交付。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寄存人名称(姓名):___________

  联系电话或联系方式: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合同 篇5

  人事保管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流动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委托人事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的责任:

  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_________项服务:

  1.代管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

  2.负责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鉴别、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3.保留其原有身份、核算工龄、核定档案工资;

  4.办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事宜;

  5.办理出国(境)政审,申办出国(境)证照的有关手续;

  6.出具婚姻、生育状况、公证等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7.代办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事宜及退休的`相关手续;

  8.代管党组织关系;

  9.办理人事调动并负责人事档案的查阅、转递工作;

  10.接受各种培训申请,进行就业指导、提供人才素质测评;

  11.单纯保管人事档案。

  乙方的责任:

  1.遵守现行人事政策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做好管理工作。

  2.按_________政府_________号文规定,向甲方交付人事代理费。标准按_________元/月。需一次性缴纳本协议有限期内人事代理服务费。逾期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人事代理服务。

  3.本协议期满应及时办理续期或转出手续。逾期半年(从合同期满第_________个月算起),甲方将乙方档案封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此协议失效。

  4.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5.自觉遵守《__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并与甲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非_________户口的乙方个人(指借调人员,不含应届高校毕业生)其户籍不变,协议期满,将人事档案转回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本协议签定期限最短一年。协议期内提前解约的,所缴人事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满可续签。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管合同 篇6

  当事人:

  保管箱承租人:_________

  保管箱出租人:_________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于(地址)_________之_________型_________组第_________号保管组_________个,双方约定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性质

  本保管箱的利用关系为租赁。

  第二条 对价缴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择一打“√”,租用保管箱:

  (1)租金及保证金。

  (2)押租金(免再缴付租金及保证金)。

  (3)_________。

  第三条 租用期限

  1.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简称租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以_________为一期。

  2.承租人于期满时依第四条第二款或第五条方式缴足租金及保证金或押租金,本租约展延一期。

  3.原采缴付对价方式如有变更者,均自变更日起重新算租期。

  第四条 对价之缴付、补缴及退还

  1.租金应于起租日及续约日,保证金或押金应于起租日,由承租人依当时出租人公告的租金费率标准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的租金费率缴付。保证金于续约时如有调整,其差额应由承租人补足或由出租人退还。

  2.以押租金方式承租的,承租人于租期届满愿意续租,而出租人费率标准变动时,出租人应于租约到期前,以书面列明调整后的费率及应补缴或退还押租金的差额及补缴的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适用新费率。在书面通知补缴押租金差额期间尚未届满前,或出租人未为书面通知时,视为依本租约条件续约。

  3.前项情形于下一租期届至前,费率有调降的,仍应适用新费率。

  第五条 转账授权条款

  1.本租约每期应缴的租金以及应补缴或退还的保证金及押租金差额,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于到期时:

  (1)不通知承租人;

  (2)通知承租人后;

  (3)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未于七日内通知出租人有关差额的退补方式;

  2.同意就承租人开立于出租人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存款第_________号账户存款,自动转账代缴或将退款径行存入,并以本租约为授权证明。

  3.本租约存续期间,有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其差额应由承租人补足或由出租人退还。

  第六条 保证金或押租金的抵扣

  承租人因违反本租约约定致对出租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者,于损害赔偿金额确定时,同意出租人得径就所缴保证金或押租金抵扣,抵扣不足的,仍由承租人负责补缴。

  第七条 承租人开箱手续

  1.承租人开启保管箱应凭钥匙、原留签名或其他约定的辨视方法(注一),填写开箱纪录卡经出租人核验后会同开箱,至开箱后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出租人不得继续会同办理,其或存或取,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库人数众多时,出租人有权合理限定同时进库开箱的人数。

  2.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钥匙及承租人原约定之辨识方法,申请开启保管箱,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视同承租人本人申请开箱,出租人不得拒绝。

  第八条 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

  1.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价证券、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纪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险物品、违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碍公共安全或卫生物品及潮湿有异味,容易变质的物品。

  2.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损坏保管箱或库房其他设备或使第三人放置的物品受到损害时,均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3.若有事实足令出租人怀疑承租人违反第一款约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于指定期限内处理,但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机关调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径行会同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将该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九条 保管箱钥匙的持用、留存与保管

  1.保管箱钥匙备有两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共同加封后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满退租时,承租人领用的钥匙应归还出租人。

  2.出租人于租约终止前,不得使用上述封存的钥匙。但有第八条第三款但书、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情形的,不在此限。

  3.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样配制钥匙,一经发现即由出租人无条件没收销毁复制钥匙;因此发生纠纷与损害的,应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遗失钥匙应付赔偿金_________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损害的,应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出租人的注意义务

  1.出租人对于保管箱及设置保管箱场所的安全、防护及修缮、开箱手续,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设置保管箱的场所,若未达到主管机关所订定的基本安全标准,或出租人对于进出开启保管箱的作业手续未完全依照其所订作业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操作者,推定出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上述基本安全标准,附录于本合同之后,而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于该标准提高时,依新标准适用。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责任

  1.因保管箱的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承租人的置放物发生被窃、灭失、毁损或变质损害的,除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办理:

  (1)承租人于损害发生后申报其置放物品内容及损失金额,在未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之范围内,由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申报损失的金额径予赔偿。

  (2)承租人主张其损害逾前款金额者,在承租人举证证明其置放物品的内容及价值后,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实际损害负金钱赔偿责任,但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前款第二项的情形,承租人能证明出租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受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二条 承租人或其继承人的通知义务

  1.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以书面或出租人语音服务系统或专线电话通知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1)遗失钥匙或变更密码。

  (2)更换或遗失印鉴。

  (3)变更姓名。

  (4)承租人为法人团体,变更组织或代表人姓名。

  (5)因继承开始或其他重大情形暂停保管箱的使用。

  2.出租人于前款第一、二、五项通知到达后至承租人办妥各项作业前,应停止本保管箱的开启作业。对因未停止而导致承租人或其继承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承租人或其继承人未依第一款规定通知出租人时,因此所受的损失,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租期届满未续租

  1.租期届满,承租人应到出租人处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

  2.租期届满,于承租人办妥退租或续租手续并补缴租金或缴交逾期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前,出租人应停止会同开启保管箱。

  3.逾期办理退租的,自原到期日起,至办理退租手续之日或破封开箱之日止,计收逾期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

  4.上述逾期损害赔偿金之标准,以办理退租手续当日租金费率为准,依同额之月租金,按月计收,未满一个月的,按日计收。违约金依逾期损害赔偿金加百分之_________计算。

  第十四条 未依约定缴足保证金或押租金的处置

  未依约缴足保证金或押租金时,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缴纳日止依补缴_________利息,加计迟延利息。

  第十五条 租约终止的程序与租金的返还

  1.承租人可随时终止租约,但应亲自或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到出租人处办理。

  2.承租人终止租约时应按月计付租金,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计收,自承租人已缴租金、保证金或押租金中扣抵后,由承租人补缴不足的差额或由出租人退还溢付的租金、保证金或押租金。

  第十六条 出租人终止租约的事由及租金的返还

  1.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书面于_________日前通知承租人终止本租约:

  (1)出租人因修缮、迁移保管箱或结束保管箱业务时。

  (2)出租人依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催告承租人补缴押租金差额,逾期_________个月后,承租人仍未补缴的`。

  (3)承租人对出租人积欠因租用保管箱费用,届期未清偿,经出租人订_________日催告清偿,仍未清偿的。

  (4)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进出保管箱设置场所对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5)有事实足令出租人怀疑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置放物的范围与限制的约定,经出租人通知于指定期限内到出租人处处理,承租人逾期未办的。

  (6)承租人违反本租约其他约定。

  2.出租人因前款第一项事由终止租约时,应按实际出租日计收租金,并依法定利率加计利息后,退还已预收而未到期的租金;若出租人系依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事由终止租约时,应无息按日返还承租人已缴的租金。保证金、押租金,在办妥退租手续时无息退还。

  3.上述应退还的租金、保证金及押租金可依法抵销。

  第十七条 破封开箱事由及方式的约定

  承租人在租期届满经出租人通知后,逾_________个月未办理续租,或本租约经终止,而承租人未在出租人通知期限内,配合办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的,出租人可依法请求_________,会同办理破封开箱手续。

  第十八条 破封开箱后对置放物的处置

  1.破封开箱后,对箱内置放物依下列方式处理:

  (1)由出租人会同前条_________人清点置放物及编制清单后,暂行包裹签章封存,并立即通知承租人,限期_________个月内领回(注四)。

  (2)如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内领回,而所缴保证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偿逾期租金、破封开箱费用及其他损害赔偿时,出租人可以依法自行拍卖径行处分抵偿,有剩余时,另行存储候领,不足时,应由承租人负责补足。

  (3)承租人不于上述期限内领回,而置放物显无变卖价值时,承租人同意抛弃置放物所有权,任由出租人处置。

  2.前款第二项及第三项情形,出租人应将其处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条 分租与转租的禁止

  承租人不得将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转租第三人或将保管箱租赁权作为质权标的。

  第二十条 第三人的强制执行

  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对承租人的置放物实施强制执行时,出租人应依法院之命令开启保管箱,移交置放物品于法院;置放物经移交予法院后,出租人应立即将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条 文书的送达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约所载的住所为相关文书的送达处所,若承租人或其联络人的住所变更,承租人应立即以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出租人,并同意改依变更后的住所为送达处所;如承租人未以书面或依约定方式通知变更住所时,出租人仍以本租约所载的住所或最后通知出租人的住所,为送达处所,于通知发出后,经通常的邮递期间即推定为已送达。

  第二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特约事项

  承租人与出租人特别约定事项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

  本租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本租约一式_________份,由_________方各执_________份,以资信守。

  承租人(签章):_________ 出租人(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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