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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

时间:2023-05-30 10:00:42 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终止合同范文汇总7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终止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选终止合同范文汇总7篇

终止合同 篇1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编号: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与 (身份证号: )在本单位工作岗位为 ,订立的合同编号为 ,合同期限为 的劳动合同,兹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下列第 项规定予以 (解除/终止)。

  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章) 员工(签名)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注:

  1、此证明书壹式贰份,单位留存备档壹份、员工个人留取壹份。

  2、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

终止合同 篇2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终止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位于(房屋地址)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年月日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全额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同时,因甲方转租该房屋产生的中介费元,由乙方承担,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与中介方之间的中介协议.

  二、乙方须于年月日之前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在交接时,甲乙双方共同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电费使用等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情况进行验收、结算。甲方(或管理处)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费用后,应及时把未开具的税票开给乙方。

  三、扣除上述相关费用后,甲方应于年月日向乙方返还剩余租赁保证金 元。

  四、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对各自民事行为负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对方无关。

  五、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为原《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终止合同 篇4

  20xx年06月29日,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人将*****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委托受托人。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07月04日提前终止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06月29日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第二条 双方协商同意,受托人停止对原********项目第三标段(*******工程)的所有招标代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在原协议约定的'总招标代理费用******元(大写:人民币*******整)中,扣除*****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作为*********项目第三标段的招标代理费用,原合同总价变更为******元(大写人民币*****元)。

  第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终止合同 篇5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性别__,年龄___ ,工作岗位_____,在本

  单位的工作年限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 年,从___年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或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合同法》第__

  _条第___款第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 动合同。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合同法》第__

  _条第___款第____规定,该职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___年__月___日。该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为___年___个月,发给___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

  民币(大写)___________。 特此证明。(用人单位盖章) 劳动者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与该职工的劳 有关说明:

  1、“劳动合同期限”请填写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2、“解除劳动合同”要在相关空格栏中写明原因: 本人意愿:①自动离职②因自动离职

  被除名③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非本人意愿:①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②因用人单位原因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终止劳动合同要在相关空格栏中写明是“劳动合同期满”还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

  终止条件出现”。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请及时将档案移交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有

  关手续,同时通知劳动者在本证明开具之日起6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有关事宜。

终止合同 篇6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终止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字之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二、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及具体表现,依据劳动关系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在本协议签字之日,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终止合同 篇7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法条内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问题各种观点激烈交锋。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本法对经济补偿做了明确规定。

  一、经济补偿的性质

  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

  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做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研究,我们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满足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实践中,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起到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做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做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本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同,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做了一定限制。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例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xx年被废止,但20xx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xx年的生活补助费。在本法施行后,劳动者仍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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