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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

时间:2024-10-26 17:14:00 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签订合同范文九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签订合同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签订合同范文九篇

签订合同 篇1

  1、查验装修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装修合同中的发包方的装修房应属合法居住用房,亦即产权房或租赁房;合同承包方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有装饰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另外,装修合同中应当写明装修施工地点及面积。

  2、写明居室装修施工内容及承包方式。居室装修的施工内容及要求是家居装修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若该方面的条款过于笼统,就往往容易引发施工纠纷。因此,施工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按照居室装修部位分别写清装修内容、使用的材料、具体施工要求及承包方式。

  3、写明工价、付款方式和工期。无论采用何种承包方式,合同中的工价价款都应写清楚,不能含糊。合同中的`总价款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设计费、垃圾清运费、其他费用及税金。税金由业主承担,这是装修业特殊要求。工程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以免发生纠纷。开工、竣工日期是合同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往往涉及到违约责任的认定,因而在合同中应当写明,并严格遵守。

  4、详细写明有关材料供应的约定内容。材料供应的约定是涉及到家居装修质量和工程款项的重要问题。因此,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都应在合同附件的材料清单上详细写明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单位、数量、单价。在供料单上其应明确写明材料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5、质量竣工验收标准应依法定标准。 合同中的质量和竣工验收标准条款必须符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家居装修要满足多层次不同需求,同一房型往往有着不同档次的装修,因而不可能也不应当将不同层次的装修适用同一标准。

  6、应当明确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与合同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相对立。合同订立后,双方应该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纠纷的处理方式,可以约定向当地建筑装饰协会请求调解,或者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消协投诉。若协商调解不成,可以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签订合同 篇2

  一、新员工入职:

  1、 新入职员工提供个人资料。身份证、学历证及其他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免冠近照(多备几张);如果是从其它单位跳槽的,还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 填写新员工情况登记表并签字确认。要求越详细越好,包括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内容,有什么项目都填上。

  3、 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及人事部门等相关人员对该新人进行面试,并在入职表上签字确认。

  4、 办理入职手续(该员工需提供的资料及缴纳的费用必须按章办事,除非由担保人签字担保),由人事部门人员为其输络考勤指纹;由相关部门发放服装、工具等相关物品。

  5、 安排生活、工作等相关事宜;并由人事部门为该新员工建立档案。

  6、 参加职前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前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安全培训等,了解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培训结束后要对新员工进行有效的考核并让新员工在每次培训表及考核单上签字、确认。

  7、 由用人部门相关人员介绍部门职能、工作职责、工作要求等。

  二、 新员工实习期及转正:

  1、 实习期:

  1) 由用人部门委派专人负责新员工的实习工作,采用因材施教、以老带新等有效方式让新员工尽快熟悉并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工作程序及要求,并了解和掌握该新员工的思想状况,在工作及生活上积极给予其引导和照顾,严禁对新员工进行排挤或拉帮结派等;

  2) 见习期满报告。新员工实习期满要由其本人撰写见习报告或实习总结,以此检验新员工见习期内工作情况及心得,并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对该新员工进行有效的考核并如实在此见习报告上填写考核意见,作为该员工转正的重要依据。(注:新员工的实习期的期限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根据其的实际表现及能力,结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加以确定)

  2、 转正:

  1) 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填写《转正申请表》, 对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向主管领导提出转正申请;

  2) 用人部门主管领导应与该员工面谈,双方对转正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转正申请表》填写评价考核意见,评价内容应包括该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态度、技能、配合性、可塑性等方面,并将考核结果填写清楚;总结得出是否转正、延长转正、

  转岗试用、再试用及辞退等初步意见,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

  3) 将《转正申请表》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4) 人力资源部对该表审核,并填写意见;

  5) 然后交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审批;

  6) 再交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该表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转正手续并进行保存备案。

签订合同 篇3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注意什么呢

  一、确认产权的可靠度

  1、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

  2、搞清楚是成本价房还是标准价房或者是经济适用住房;

  3、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有不符之处;

  4、一定要验看产权证的正本,而且到房管局查询此产权证的真实性。

  二、考察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

  1、确认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出让时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或者与原单位按比例分成;

  2、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因此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

  3、一般来说,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的公房必须要原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

  三、查看是否有私搭私建部分

  1、是否有占用屋顶的平台、走廊的情况;或者屋内是否有搭建的小阁楼;

  2、是否改动过房屋的内、外部结构,如将阳台改成卧室或厨房、将一间分隔成两间;

  3、阳台是不是房主自己封闭的,这牵涉到阳台面积应该怎么计算的问题。

  四、确认房屋的准确面积

  1、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的实际面积;

  2、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

  3、最保险的办法是测量一下房屋内从一端墙角到另一端墙角的面积,即所谓地毯面积。

  五、观察房屋的内部结构

  1、户型是否合理,有没有特别不适合居住的缺点;

  2、管线是否太多或者走线不合理;

  3、天花板是否有渗水的痕迹,墙壁是否有裂纹或者脱皮等明显问题。

  六、考核房屋的市政配套

  1、打开水龙头观察水的质量、水压;

  2、打开电视看一看图像是否清楚,能收视多少个台的节目;

  3、确认房子的供电容量,避免出现夏天开不了空调的现象;

  4、观察户内、外电线是否有老化的现象;

  5、电话线的接通情况,是普通电话线还是ISDN电话线;

  6、煤气的接通情况,是否已经换用天然气;

  7、小区有无热水供应,或者房屋本身是否带有热水器;

  8、冬天暖气的供应以及费用的收取,暖气片数够不够,暖气温度够不够。

  七、了解装修的状况

  1、原房屋是否带装修,装修水平和程度如何,是不是需要全部打掉;

  2、了解住宅的'内部结构图,包括管线的走向、承重墙的位置等,以便重新装修。

  八、查验物业管理的水平

  1、水、电、煤、暖的费用如何收取,是上门代收还是自己去缴,三表是否出户;

  2、观察电梯的品牌、速度及管理方式,观察公共楼道的整洁程度及布局;

  3、小区是否封闭,保安水平怎样,观察一下保安人员的数量和责任心;

  4、小区绿化工作如何,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哪些服务。

  九、了解以后居住的费用

  1、水、电、煤、暖的价格;

  2、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3、车位的费用。

  十、追溯旧房的历史

  1、哪一年盖的,还有多长时间的土地使用期限;

  2、哪些人住过,什么背景,是何种用途;

  3、是否发生过不好的事情,是否欠人钱或者发生过盗窃案;

  4、是否欠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以及水、电、煤、暖的费用。

  十一、了解邻居的组合

  1、好邻居会让你生活愉快,选不同的时间在社区内看人来人往,通过衣首和生活规律判断人的社会层次;

  2、拜访上、下、左、右邻居,了解他们在此居住是否顺心;

  3、与居委会或者传达室的值班人员聊天,了解情况。

  十二、算计一下房价

  1、自己通过对市场上公房的反复比较判断房屋的价值;

  2、委托信得过的中介公司或者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3、银行提供按揭时会做保值评估这个价格可以看成是房屋的最低保值价。

  十三、看看能否做二手房按揭,二手房按揭的条件是

  1、年满18岁,有城镇户口,本地、外地均可;

  2、能提供稳定的收入支付本息的证明;

  3、愿意将所卖的房子作为抵押,或者能提供其它符合条件的抵押;

  4、所购房屋产权所属真实可靠;

  5、支付有关手续费。

签订合同 篇4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公司与员工的正当权益,规避法律风险,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将续签《劳动合同》作以下规定:

  一、各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必须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定期对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情况进行梳理、检查。及时通知合同到期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各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应及时向公司申报以下材料:

  1、分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请示(附件1)

  2、《劳动合同》到期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

  3、《劳动合同》续签申请(附件3)

  4、劳动合同期满考核表(附件4)

  三、将以上材料上报公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续签《劳动合同》。

  现将有关续签《劳动合同》申报材料样本、格式下发给各单位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分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请示 附件2:《劳动合同》到期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件3:《劳动合同》续签申请 附件4:劳动合同期满考核表 附件5:劳动合同签订规范

  二O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附件1:

  关于等 名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请示

  公司:

  我分公司员工 名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分别于 年 月到期。鉴于名员工在本岗位中的.表现,经研究,同意该名员工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 特此请示。 附:

  1、《劳动合同》到期人员基本情况表原件(见附件1) 2、《劳动合同》续签申请原件(见附件2) 3、《劳动合同期满考核表》原件(见附件3)

  单位(盖章):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日期:年月日

  附件1:

  《劳动合同》到期人员基本情况表

  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公司经理签字:

  附件2:编号:

  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_____________:

  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满,公司决定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您续签劳动合同,拟订立合同期限为_______,现向您征询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请您在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填写一下续签意向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如到期未反馈的,视为您不同意续签,公司将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被通知人签名: 签收时间:

  ......................................................................................................................

  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

  本人已收到《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对公司提出的续签劳动合同同意反馈如下: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条款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条款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他条款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在续签

  本人签名: 签收时间:

签订合同 篇5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判断该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建设方的主要依据为,该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建设方并且是否以建设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31号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包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建厂房车间一的土建及水电,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厂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计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额)。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刘甲承接五天实业公司新园区水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5,897,554元,付款方式为保固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等。20xx年1月9日,刘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内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该表格上载明:“工程名称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总包单位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单位为刘乙作业队,承包范围为土建及安装总体,对外结算金额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费2,100,000元,内部结算金额(含税)为79,400,000元,财务部意见中写明扣除税费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基于以上事实,现对贵公司支付徐泾厂房项目工程款作如下确认:1、贵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银行账户工程款51,000,000元,2、贵公司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8,500,000元经三方确认后即为截止20xx年1月31日贵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徐泾新厂房项目的工程款,三方财务据此入账”。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 五天实业公司发包给一冶集团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项最晚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水电工程)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保修期一年从质检站竣工验收开始”。该汇总表上由刘甲的代表张仲青签字。20xx年1月19日,刘甲申请工程款20万元,由刘继平作为经办人在用款申请单上签字。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电汇昆山兴达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该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出具证明,表明其代刘甲收取工程款)。刘甲确认截止至原审起诉前,其共计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刘乙于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刘乙施工队)承诺,本人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于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于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徐泾新厂房工程,并承包该两个工程,因这两个工程而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对外欠款都由本人(刘乙施工队)承担还款责任。……5月本人(刘乙施工队)又承包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现承诺尽快办理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结算,并对因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对外欠款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鉴于

  以上债务将给贵司带来诉讼风险,我愿将我本人全部财产(含股权)抵押给贵司,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提供还款担保,并配合贵司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我方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如贵司因以上债务导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将由我全部承担”。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工商注册成立。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冶集团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结算价经双方确认为6,400,000元。但对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刘甲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审理中,刘甲表示坚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不要求刘乙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结算,刘乙为项目经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确定工程款,因此刘乙可代表上述两公司确认工程款金额。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总共支付的工程款不会超过该金额,实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也计算入刘乙应得的款项,因此刘乙多结算给刘甲工程款有违常理。因此,刘甲应得工程款为640万元。至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与刘乙间的款项可另行处理。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支付143万元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付款义务人逾期付款,理应承担利息损失。刘甲认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次日起承担未付款之义务。因刘甲和刘乙就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因此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20xx年7月1日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系争工程最后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结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自20xx年12月29日开始承担利息损失。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4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xx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就刘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因相关承诺只在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并不能对外约束刘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绝承担工程余款的支付义务没有依据。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签订合同 篇6

  存量房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经纪机构: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

  存量房交易合同

  卖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号:

  护照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照(证件号):

  联系地址:

  买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号:

  护照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照(证件号):

  联系地址:

  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

  营业执照号:

  备案证号:

  执业经纪人姓名:

  资格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房地产交易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通过 ,友好协商,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就该房屋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坐落:。

  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3.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5.房屋性质: 。

  6.其它: 。

  第二条:房屋其他情况。

  1.房屋抵押情况为下列第 项:(仅选一项)

  【1】甲方保证该房屋在本合同签订之时未曾设定抵押权。

  【2】该房屋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权,甲方承诺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解除该抵押,并注销相应的抵押登记,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房屋租赁情况为下列第 项:(仅选一项)

  【1】甲方保证该房屋在本合同签订之时未曾租赁给他人。

  【2】该房屋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经租赁给他人,甲方保证该承租人已经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并承诺在房屋交付前解除该租赁关系,注销相应的租赁登记,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房屋物业管理现状为下列第 项:(仅选一项)

  【1】该房屋目前由 负责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交至 年 月。

  【2】该房屋目前尚未纳入物业管理范围。

  4.随同该房屋同时转让给乙方的房屋附属设施和相关物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房屋价款。

  该房屋(包括阁楼、车库,本合同附件一明确的房屋附属设施及物品等) 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房屋(含阁楼)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车库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

  1.乙方于 年 月 日前给付甲方购房定金元(购房定金可冲抵购房款),甲方在收到乙方购房定金的同时,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经纪机构,经纪机构出具收件凭证。房屋买卖无法成交的,经纪机构应及时归还上述“双证”。

  2.房屋价款支付方式约定为下列第 款。(仅选一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的期限为下列第 项:(仅选一项)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

  〖2〗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

  〖3〗房屋交付之日。

  〖4〗年 月 日前。

  【2】分期付款:

  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乙方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乙方于房屋交付之日,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贷款支付: 。

  【3】其他方式:。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支付相应房屋价款的,按逾期时间,分别作如下处理(不做累加) :

  ⑴逾期不超过 天,自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甲方实际收到逾期房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天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屋价款的 %0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 天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 天内,乙方将房屋退还给甲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屋价款的 %或购房定金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甲方实际收到逾期房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天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屋价款的 %0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在年 月日前,若因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同意乙方购房贷款申请,导致乙方无法按约定期限支付房款的,买卖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退房退款,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按下列第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乙方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当于年 月日前腾空该房屋。并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在交付房屋时,应当履行下列第 1.2.3 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物业服务费缴纳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清单上所列物品。

  【2】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物业服务费缴纳、水电气费交纳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钥匙。

  第七条:甲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甲方未能按约定期限将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物品交付给乙方的,按逾期时间,分别作如下处理(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过天,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天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屋价款的 %0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天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天内,甲方将已收房款退还给乙方,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屋价款的 %或购房定金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经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期限之第

  二天起,至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天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屋价款的 %0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关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物品的承诺

  房屋交付时,凡已纳入本合同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物品被损坏或灭失的,甲方应按照损坏或灭失部分的(〖协商〗或〖评估价值〗)价值 元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如因甲方对房屋的保证情况失实,致使本合同生效以后发生房屋基本情况或其他情况纠纷、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优先购买权纠纷的,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总成交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另行赔偿。

  第十条:关于房屋原有户籍迁移的约定。

  自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 天内,甲方保证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逾期迁移原户口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另行赔偿。

  第十一条:关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约定。

  甲、乙双方定于年 月 日前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因一方责任致使未能按期办理的,责任方应当按逾期时间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不作累加);造成对方其他损失的,需另行赔偿。

  1.逾期不超过 天,自约定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手续之日止,每逾期一天,责任方按天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屋价款的 %0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天后,无责任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责任方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屋价款的 %的违约金,同时退房退款。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合同的,自约定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手续之日止,每逾期一天,责任方按天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屋价款的 %0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逾期超过 天后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甲、乙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和经纪机构共同向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申请撤销该合同的备案,甲、乙双方中的另外一方不得对撤销合同备案的行为提出异议。至于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约定。

  1.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 (【国有】或【集体】,类型为 (【出让】或【划拨】或【】)。(仅选一种)

  2.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以后,买、卖双方应当按规定共同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该土地使用权原来为非出让类型的,变更登记时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按下列第 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关于交易税费和其他相关权益的约定。

  1.房屋买卖过户过程中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按以下第款办理:

  【1】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各自缴纳。

  2.房屋验收交接时,甲、乙方应共同办理物业服务及相关配套设施等过户手续。

签订合同 篇7

  委 托 人:湖北省烟草公司鄂州市公司

  法定代表:郑祖雄

  地 址:鄂州市文星大道102号

  受委托人:

  职 务:

  地 址:鄂州市文星大道1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规定,我单位委托同志以单位的'名义与鄂州市天度视觉设计中心直接签订《品牌诊断报告书设计制作》合同,并对其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使管理职权,对其合同签订和管理行为为我单位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委托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 托 人:湖北省烟草公司鄂州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 篇8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二手房市场日趋火热。与一手房相比,二手房在价格和地理位置方面有独特优势,而且可供选择的区域、户型较多,所以越来越受到购房者的青睐。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梳理,并就如何规避提出建议。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房屋买卖合同遗漏必要主体。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必定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如夫妻共同共有),而订立合同时共有人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则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合法。现实生活中,部分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未认真审查房主的真实性,主要是未核实房主的身份,某些不法分子(如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假证冒名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以致买受人最终钱房两空。

  (三)房屋存在物权瑕疵。主要是指买卖的房屋权利不具备完整性,如被法院依法查封、房屋设定抵押、房屋正在租赁等情况。

  1.房屋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此时出卖人无权处分房产,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自然无效。

  2.买卖房屋上已设定抵押。如果出卖人已将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则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3.买卖房屋正在租赁。如买卖房屋正在出租期间,则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享有有限购买权,买受人若要确保万无一失,则需要出卖人提供该房产的承租人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此外,买受人还应留意出卖人与该房产的承租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根据相关规定,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买受人购买该房产是为了自住,而出卖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承租合同又登记备案,则买受人购房用于自住的目的可能就无法实现。

  (四)故意规避税收。现实生活中,部分买卖双方耍小聪明,采取“高买低报”、延期过户、假赠予等方式规避税收,但上述行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吃亏的还是自己。

  1.“高买低报”。“高买低报”是指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在申报房价时,以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签订虚假协议申报纳税。但此种做法可能存在的风险是,买受人有可能根据低报的过户价格来付款,不愿意再按照原购房价格成交,造成出卖人利益受损;而此种做法也可能导致买受人在向银行贷款时,贷款数额过低。

  2.延期过户。此种方法主要目的是规避营业税。其一般做法是:买卖双方在达成购房意向之后,首先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规定房款交付方式、房屋过户时间和过户方式。在买方交纳全部或者部分房款之后,卖方先将房屋交买方使用,等到卖方的房屋持有年限达到规定的免税时间后,双方再将房屋过户。此种行为的风险是:一旦二手房市场在合同签订后房屋过户前出现价格上的大幅波动,无论是大涨还是大跌,买卖双方中可能有一方宁愿违约也要解除合同,从而损害守约方利益。

  3.虚假赠与。这是目前避税方式中较为简单的一种。通常是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意向后,先私下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之后再到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声明出卖人无偿将某房屋赠与买受人,以未发生金钱交易为名,规避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这种方式从法律角度看,完全属于一种逃税的违法行为,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不仅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反而会在有关部门认定存在相关违法事实后,被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此房子在5年之内再次交易过户,将会由卖方承担成交价格20%的个人所得税,交易成本会更高。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风险的规避

  目前我国的二手房交易市场还不够规范,风险较大,这要求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其实,规避风险的最佳方法就是依法、诚实履行合同,切勿耍小聪明。此外,建议在二手房买卖时,把握四个“要点”。

  一是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房主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二是确认房主拥有出售房屋的合法完全产权。必要时到房处管理登记部门查询该房屋的相关登记情况,保证房屋不存在任何物权瑕疵。

  三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

  四是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购房者千万不能为了节省过户费用,采取所谓避税方式,给买卖双方都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

签订合同 篇9

  一、确认出租人、承租人的主体身份

  在出租人和出租房屋符合资格与条件后,签署租赁合同前,律师要核对原件、确认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个人审核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企业、其他组织审核登记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若是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前述证明还应经公正或认证。

  二、 委托出租

  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与受托人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三、 代理出租

  代理人代理出租,应当向承租人出具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授权证明,代收租金的,应当由相关的`委托文件。

  四、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赁期限;

  (6)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转租的约定;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11)违约责任;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13)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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