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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时间:2023-07-14 07:55:56 合同 我要投稿

(热)货物运输合同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货物运输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热)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1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托运人于____月____日起需用____型飞机____架次运送____ (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____月____日自____至____,停留____日;

  ____月____日自____至____,停留____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元。

  第二条 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 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余吨位。

  第四条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 托运人签订本协议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_____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协议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 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

  第八条 在执行协议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交纳留机费。

  第九条 本协议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托运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运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运输合同2

  托运方: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额(元):_________。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________

  承运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货物运输合同3

  购苗方:(甲方)

  运苗方:(乙方)

  为了完成好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运输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条款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苗木数量初步定为万株,分批运输,每次运输数量和地点双方临时协商而定,运输费用以实际运输数量结算。

  二、运输苗木单价以公开招投标价格为准,每株元。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乙方按照协商的.时间和地点把货物按时运输到目的地。

  2、要求乙方在运输过程中保证苗木无短缺、无损坏。

  3、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与甲方无关。

  4、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交付运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苗木安全送达目的地后,有权向甲方收取运费。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保证苗木无短缺、无损坏,如有短缺或损坏,应以实际价格赔偿,并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

  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3、乙方在向甲方收取运费时,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票据。

  五、违约责任:若未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任一方擅自中途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具体承办人:

  具体承办人: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货物运输合同4

  承运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托运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就完成货物运输,采用批次结帐方式事宜,承运方式:

  1)甲方根据货物托运单,按乙方要求,采用公路运输形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

  2)乙方按运输规定将货物包装好,捆扎劳固.并安全装车

  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A)甲方按“货物托运单”要求完成托运任务.

  B)以托运单为依据,甲方承运所发生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依法向乙方收取

  2.乙方权利及义务:

  A)乙方托运所发生的费用方式以“月结”方式在托运单上注明.

  B)乙方托运应按照“货物托运须知”认真填写运单,不得在货物中夹带爆炸性,易燃性,腐化性.放射形等危险品,__和现金等禁运货物.

  三、结算方式:

  1.乙方按货物托运单“运费合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每月计算一次费用,于每月25日,以现金或转帐支票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开户行:__:张号:__

  2.若有一方有意中止合作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无故未按时结清甲方货款超过15天内<应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有意中止合作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的',应承担费对方最后一个月费用的30%.

  五、合同期限:

  从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双方依照上述条约中止合作关系之日结束.

  六、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想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货物运输合同5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货物情况

  1、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货物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货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货物运输时间、地点

  2、1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货物起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货物运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运输费用

  3、1 运输费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运输费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运输费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4、1 托运方的权利

  4、1、1 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合同中约定的目的地。

  4、1、2 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的,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或起运之前通知承运方。

  4、2 托运方的义务

  4、2、1 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费。

  4、2、2 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包装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第五条 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5、1 承运方的权利

  5、1、1 向托运方收取运费。

  5、1、2 对于超过合同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予以提存。

  5、2 承运方的义务

  5、2、1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5、2、2 按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运输并负责托运货物的安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托运方的违约责任

  6、1、1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元。

  6、1、2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包装,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受损,托运方应承担污染、腐蚀、受损部分的赔偿责任。

  6、1、3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每逾期一日向承运方支付运费_____‰的违约金。

  6、2 承运方的违约责任

  6、2、1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运输货物,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6、2、2 未将货物运到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6、2、3 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向托运方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

  6、2、4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双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货物运输合同简单模板(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运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双方充分、平等的'协商,特制订本运输合同。

  一、服务方式

  1、乙方根据甲方的送货要求和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门到门的运输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送货过程的货物相信服务;

  3、乙方为甲方提供在途车辆位置情况信息服务。

  二、运输方式及运输计划货物运输合同

  1、乙方根据甲方的运输要求,负责上门提货并按甲方要求准确无误无损的把货物送达甲方所指定的目的地。

  2、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

  3、运输货物的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运量:________________约吨(最终重量按双方核定的重量为准);

  5、规格:每车货物的重量和平面及立面尺寸原则上均在营运车辆规定的范围以内。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按照预定的发货计划通知乙方发运货物,承运方必须保证委托方的运输时间;

  2)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时,保证货物的合法性,并向乙方提供与所送货物相符的相应出货单据。明确表达乙方托运货物的价值、件数、重量、体积、目的地,以便于乙方安排车辆正常送达;

  3) 甲方负责安排托运货物的装卸,并衔接好客户的收货事宜,负责协助乙方处理好收货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4) 甲方有权对不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拒绝装车而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5) 甲方装卸工不能将破损,有污染等不良品混装进车内;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接到甲方委托承运通知后,按时将合格车辆派到甲方。逾期未到,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运输计划;

  2) 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将甲方货物送达目的地,但如遇天灾、山洪、塌方、地震、战争或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情况,乙方须即时通知甲方并将预急处理措施告诉甲方:

  3) 货物在承运期内,丢失、短少、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按成本价格赔偿)(不可抗力因素及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除外),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地址将货物直接交给客户,办理交接手续好,必须将有效签收回单(含有收货人、收货数量、收货日期时间、图章等信息)反馈给甲方;

  4) 乙方在接受甲方要求运输的货物时,应对货物的数量及包装(以外包装为准)进行清点核对。对装车过程进行监装。对装车过程的不当操作及外观或包装有疑问的货物应指出,纠正或拒装,装货后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 乙方对所承运的货物负安全责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货损、货差以及货物卸错地点需要转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货损、货差按成本价格赔偿);

  6)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发货计划运输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如乙方擅自终止运输合同或不能满足甲方要求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扣除10%的合同总价作为赔偿;

  7) 运输质量:乙方保证运输车辆清洁、干燥。因乙方驾驶员违反文明作业规定,与甲方客户发生争议,造成恶劣影响,致使甲方客户投诉,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运费及结算方式

  1、运费:________________/吨;

  2、结算方式为单项工程结算,按甲乙双方核定的重量开票结算;

  3、付款:工程铁塔承运完后,甲方收到乙方的运输(可抵扣)发票,在三个月内以汇票的形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合同的有效期及其它

  1、本合同仅限——→承运期间国家新颁布相关禁运条例或有特殊安排等,双方另行协商;

  2、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需补充或修改,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货物运输合同6

  编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xx年1月1日

  委托人:

  运输代理入:(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XX线铁路施工用石碴货物的运输业务及相关服务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二、代理费用及结算方式

  甲方按2元/吨的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数量以铁路运输票据为准,每月结算一次,次月的10日内甲方通过银行转帐给乙方,乙方开具相应的金额的服务发票给甲方。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

  (1)甲方应于每批货物代理前1日内向乙方或乙方聘用的货运人员交付代理运输的货物和真实、完整的运输资料,国家规定应办理运输许可的货物,还需提交准运批文;

  (2)与乙方或乙方聘用的货运人员共同验货;

  (3)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货物安全交承运人,由承运人送至订单指定的交货地点;

  2、乙方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时办理货物运输计划的提报或运输变更手续,组织、监督装、卸车(船),负责将货物安全交承运人,由承运人送至交货地点;

  (2)代为保价(保险),代理领票、送票;

  (3)提供运输咨询及技术指导,提供货损货差索赔咨询;

  (4)根据甲方的另行委托,代理货物出险理赔手续(有关费用另计);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擅自解除合同、擅自中止合同的履行,应按代理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由于甲方的责任或者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在代理运输的货物中夹带危险品、爆炸品等违禁物品,导致乙方未能将所代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或者导致其他货物和运输工具、机械设备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预付运杂费及支付代理服务费,应从结算时间起,按未支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的比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使货物错运到货地点,乙方应承担无偿运至合同规定地点,并承担因货物逾期到达所造成的损失。

  5、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发生短少、丢失、变质、污染、损坏,属乙方责任的,比照运输企业的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五、免责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甲方或收货人的本身过错。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向XX铁路局两级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分理处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货物运输合同7

  承运人: 签订时间: 托运人: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数量、收货地点、收货人、到达时间、行驶路线。

  二、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三、包装要求: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没有约定包装方式的应当按照通常的方式包装,没有通常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由负担。

  四、运输费用**元;由托运人/收货人支付。

  五、支付期限、方式、地点;货物到达并数量无误、无毁损**日内支付。

  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点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七、收货人收到货物或者提取货物时,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当即对货物的数量、毁损情况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当即通知托运人。

  八、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赔偿额: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由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赔偿**元。

  十一、托运人/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它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十二、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的时间将货物送达

  2.未按约定路线运输

  十三、其他约定:传真件具有与合同原件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五、解决争议的方式:1协商解决。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承运人名称:托运人名称: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理人: 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货物运输合同8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_________(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疫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负责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单据和文件: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手册;正本提单、发票、箱单、合同;报关所需要进口许可证如系危险品,应提供相关文件;其他与进出口货运有关的单据和文件。

  4.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5.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若由于甲方不能提供进出口货物单据或用以缴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限额支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滞报金、滞箱费、港口费、滞纳金、转栈费等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

  3.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4.非甲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甲方不予以承担。

  5.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结算方式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将本月帐目清单(如实报实销则提供发票)送交甲方,甲接到帐目清单核对无误后通知乙方开据正式发票,发票开据后_________日内付款。

  第五条货物灭损

  甲方未办理货物申明价值的,由于承运人或乙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赔偿额最高按灭损货物毛重每公斤人民币_________元(国内航线)/国际_________美元(us$)(国际航线)计算。

  第六条检验

  运输过程中,允许托运单上甲方记载的货物件数、重量、体积与实际托运的货物存在略微差异。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以乙方接收货物时乙方的检验为准。如果甲方对乙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向乙方申请双方联合检验。如果联合检验的结果与乙方的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货物准确的件数、重量、体积与甲方在航空托运单上记载的有较大差异,乙方有权选择拒绝承接该票货物的运输代理,由此导致的乙方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担保

  为了顺利执行本协议,按时结清帐目,乙方应以人民币_________元或每张货运单_________元提供保证金或等值的房地产抵押等甲方认为满意的担保。

  第八条转让

  本协议所规定的乙方的权利和其它职责,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者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依本协议向甲方支付费用,或支付费用不完整的,乙方必须从支付期满_________日起,按应付款向甲方每日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2.乙方无正当理由____天不履行某一个月的全部费用或所欠费用超过全部应付

  费用的时,甲方可以解除协议并按上款要求违约金

  3.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损失的,按违约时的实际损失赔偿对方。

  第十条抵消

  依据法律或本协议约定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或其他款项将被视为甲方的可向乙方主张的债权,对该债权的实现双方同意甲方可以主张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本协议下的款项或其他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直至抵消完毕,不足的部分乙方当然同意予以补足。甲方没有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的并不应该视为甲方对主张该违约金或款项的放弃。

  第十一条解除

  1.甲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的,乙方将书面催告甲方予以正确履行,甲方在乙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乙方将有权解除合同。但该合同解除的权利乙方在_________日内未向甲方主张的,则该权利消灭。

  2.若合同一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因其他原因进入破产程序,则另一方取得在书面通知对方后即解除合同的权利。甲方因进入经营困难的境地,使履行合同成为一种不可能或一种沉重的负担,则乙方应许可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为对等之目的,乙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的,甲方将书面催告乙方予以正确履行,乙方在甲方催告后______日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单据和文件乙方应当及时返还甲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留存、复制。

  5.尽管有上述之约定,在合同解除后若乙方尚有甲方的业务正在进行的,乙方仍应当妥善予以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当然将按照本协议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若因乙方违反本款的约定导致甲方受有损失的.,则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

  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货物运输合同9

  合同编号:CZ20_——3

  甲方:

  乙方: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2、标的名称:球墨铸铁井盖;规格、型号、数量:(单位:mm)

  5、生产厂家:总金额:273668元(支付以实际到货为准);以上价格含普通发票及运输费。

  第二条:质量要求与技术标准:

  1、乙方按甲方提供井盖图样生产,甲方需签字盖章生效;

  2、方形井盖800_800,合同签订前,乙方提供样品,经双方共同检验确认后封样存放于甲方,作为本合同约定标的物材料进场验收的依据;

  3、圆形重型井盖按图集97s501—1(41。43)生产,圆形轻型井盖按图集97s501—1(37。39)生产,并依次为验收的依据;

  4、雨水篦子450_750,按图集05s518生产,并依次为验收的依据;

  5、图集由双方共同签章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甲方通知乙方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宏润机电城院内;

  2、运输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负责卸车费用。

  第四条:结算依据

  1、结算总额为:单价×供货数量。

  第五条:货款支付

  1、货物运至现场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所运送货物的'款项。

  第六条: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文书往来送达地址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互相提供并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作为双方商定履行合同事宜的联系放式。

  甲方送达地址:

  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送达地址:

  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合同当事人各方必须用书面形式按照各方提供确认的送达地址用特快专递送达方式送达相关通知时;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未即使告知另一方、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接到邮递员领取邮件通知不去领取或拒绝签收,导致特快专递未能被收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按逾付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给付甲方按逾付货物价格日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3、运进现场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迟延交货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工期20日以上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请求乙方退换货物,并请求乙方给付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4、已经安装完毕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同约定的,乙方除承担本条第3款的违约责任外,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第三人损失。

  第八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全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

  第九条:其他

  1、合同签定后,根据工程需要,如部分材料规格、数量调整,由甲方及时提出清单,结算货款时合同中的单价不变,总金额根据调整后实际数量计算。

  2、按本合同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付清,否则每逾期一日,加收应付款额0。5‰的滞纳金。

  第十条:争议解决的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

  1、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材料款付清后自行终止。

  甲方代理人:乙方代理人: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定时间:20_年 月 日

货物运输合同10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_________

  保险单号次: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货物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_______ 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_ 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产。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办法处理:

  (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1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出租给乙方作为生活住房使用。

  2、甲方的出租房屋为简装,厨房和卫生间具备正常使用条件,水管、电线路和设施完好无损。家具及设备(彩电一台、冰箱一台、空调台、沙发一套、两门衣柜一组、双人床一张、洗衣机一台)。

  3、入住时甲方暂收乙方家具及设备押金币元整。承租期满,经甲乙双方共同检查家具及设备完好无损后,甲方退回乙方全部押金。

  4、房屋租赁期共12个月,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应及时把房屋交还甲方。

  5、乙方把房屋交还甲方时,甲乙双方共同检查家具,设备和设施的情况。

  6、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此房屋,在租赁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7、甲乙双方议定房屋月租为币整,以现金半年支付一次,乙方先交款后用房,甲方收款后开具收据给乙方。

  8、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由乙方支付。由乙方自己到相关部门缴纳,首次交费时甲方可引导乙方到先关部门办理。若因乙方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造成的断水断电及滞纳金、违约金由乙方全部承担。

  9、小区物业管理费由乙方缴纳。

  10、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家具作不定期检查(一般为每三个月检查一次),如出现自然损坏问题由甲方修复,如人为损坏则由乙方修复或赔偿,甲乙双应积极配合,以保障安全,正常使用。

  11、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甲方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介入。

  1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收回出租房且不退还乙方任何费用。

  (1)擅自将承租房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不能按时交纳房屋或其他费用的;

  (4)干扰邻居,造成矛盾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5)擅自改变城镇房屋结构或设备安放地点,造成重大破坏的;

  13、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违约者处以一月租金作为补偿。

  14、租赁期将满时,乙方是否续租,应提前壹个月通知甲方,乙方合同期满应提前壹个月支付甲方续租租金。

  15、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按时搬走,不得故意拖延时间,未经甲方同意,过期三天仍未搬走,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并收回房屋。

  16、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作废。

  补充协议:

  甲方(签):

  乙方签: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货物运输合同1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货物运输

  货物名称:_______

  货物重量:_______吨

  运输起始地:_______

  目的地_______

  目的地联系人:_______

  电话:_______

  运输到达时限:预计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到达目的`地,共计_______天

  运输价格:承运方完满完成本次运输任务后,由委托方支付运输费用(货到付款)共计_______元(人民币)给承运方。

  二、承运方责任

  1、承运方确认货物内容、数量、重量及运输要求;

  2、负责货物安全、完好将上述货物运至目的地,且对方收妥,对货物无异议;

  3、承运方在运输途中要确保货物安全,精心保管货物,如因承运方车辆证件不全、事故、丢失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均由承运方负责按价赔偿;

  4、承运方向委托方提供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并保证证件真实有效;

  5、运输过程中一切费用由承运方自行承担(含任何原因的罚款);

  三、其他事项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委托、承运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起法律效力;执行完毕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运输合同13

  托运方: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额(元):_________。

  第二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务必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条货物装卸职责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光、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资料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务必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光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职责

  一、托运方职责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光和要求带给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职责。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职责。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状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职责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光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职责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职责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贴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职责: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________承运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货物运输合同14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_____)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送;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第二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

  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

  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

  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

  第十六条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

  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

  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

  4.如货物已

  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

  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

  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

  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f)承运活动物。

  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

  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

  第十九条

  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第二十条

  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

  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

  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第二十一条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十二条

  1.当发货人把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险的确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必要时指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此种情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险的确切性质。

  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则危险货物可能随时随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给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管或运输引起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

  第二十三条

  1.如果根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

  2.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决定。

  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

  其它费用应全部偿还;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遭受灭失部分的比例偿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

  5.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

  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惠利息已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

  第二十四条

  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此情况下,申报的金额应代替该限额。

  第二十五条

  1.如果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该部分金额负责,其计算则参照第二十三条第1、2和4款确定的货物价值。

  2.但赔偿不可超过:

  (a)如整票货物损坏,在全部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b)如仅部分货物损坏,在部分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1.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超过议定时效期限,则发货人凭支付议定的附加费,可以将金额列入运单的方式来确定交货时的优惠利息的金额。

  2.不论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中关于赔偿如何规定,如交货优惠利息一经申报,已证明的额外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直至申报利息的全部金额可予索赔。

  第二十七条

  1.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

  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按照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用的兑换率来换算。

  第二十八条

  1.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2.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也可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1.如损坏不是由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该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认为相当于故意不当行为的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责任或推卸举证责任的本章的规定。

  2.如果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为履行运输他所利用其服务的其它人所作,当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则同样规定应予适用。再者,在这种情况下,该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无权就其个人责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索赔和诉讼

  第三十条

  1.如果收货人接管货物时未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或如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不迟于交货的时候,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运人提出保留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作为他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如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所述保留应用书面作出。

  2.当货物的状况已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及时检验,只有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而且收货人在检验之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运人及时提出书面保留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与本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

  3.除非自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置时起二十一天内已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留,否则交货延迟不予赔偿。

  4.在计算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时,根据实际情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

  5.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为进行必需的调查和检验提供各种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条

  1.本公约中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原告可在双方协议约定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点所属的国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或者经手订立合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或

  (b)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指定的交货地点。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诉。

  2.关于本条第1款所述索赔,如已向根据该款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诉讼或此类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项索赔作出判决,除非受理第一次诉讼的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在提起新诉讼的国家不能执行,否则相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诉讼。

  3.如果就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诉讼,由一个缔约国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决在该国已经生效而可以执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缔约国办妥所需手续,该判决也可以在该缔约国执行。所需手续不应涉及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

  4.本条第3款规定适用于审理后的判决、缺席判决和法院裁定所确认的和解,但不适用于临时判决或使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原告赔偿诉讼费用以外的损失的决定。

  5.对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不应向在缔约国之一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缔约国国民要求费用担保。

  第三十二条

  1.按照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其时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认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相等同时,时效期限为三年。时效期

  限开始起算的时间是:

  (a)如货物系部分灭失、损坏或交货延迟,自交货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灭失,以议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第三十天,或如无议定的交货期限,则从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在运输合同订立后满期三个月时起算。

  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2.时效期限因提出书面索赔而中止,直至承运人以书面通知拒绝索赔并将所附单据退回之日为止。如索赔的一部分已承认,则时效期限仅应对有争议部分的索赔恢复计算。收到索赔或答复和退回单据的举证应由援引这些事实的当事人负责。时效期限的计算不应被具有同一标的的进一步主张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规定外,时效期限的延长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决定。该法律也应制约新的诉讼权利的产生。

  4.时效已过的诉讼权利不可以通过反索赔或抵销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条

  运输合同可以包含给予仲裁庭管辖权的条款,如果该条款规定仲裁庭应适用本公约。

  第六章连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如受单一合同所制约的运输是由连续公路承运人履行,则其每一承运人为全部营运负责。鉴于其接受货物和运单,第二承运人和每个连续承运人即成为在运单条款中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条

  1.从前一承运人处接受货物的承运人应给前一承运人载有日期和签字的收据,他应在第二份运单上登记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适用,他应在第二份运单和收据上列入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的那种保留。

  2.第九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连续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

  第三十七条

  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a)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付;

  (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

  (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

  第三十八条

  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

  第三十九条

  1.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

  2.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赔。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一诉讼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条第3、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

  4.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

  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

  第七章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

  第四十一条

  1.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该规定的无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

  2.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

  第八章最终条款

  第四十二条

  1.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围第8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

  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11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后通过加入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3.本公约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开放以便签字。自此以后,则本公约开放,以便加入。

  4.本公约须经批准。

  5.批准或加入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

  第四十三条

  1.本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五个国家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生效。

  2.对在五个国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将其退出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退出本公约。

  2.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退出应予生效。

  第四十五条

  如果在本公约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缔约国数目减少到不足五个,本公约应自最后一个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条

  1.任何国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以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约应扩展到所有或任何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地区。本公约应从秘书长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当天在本公约还未生效,则自生效之日起,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通知书指定的地区。

  2.已按前款作出声明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国家,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声明该地区分别退出本公约。

  第四十七条

  在二个或二上以上缔约国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在当事各方不能通过谈判或其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应有关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递交国际法庭解决。

  第四十八条

  1.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个缔约国可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四十七条所约束,其它缔约国不受有关作出这样保留的缔约国的第四十七条所约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规定之保留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撤销此种保留。

  3.对本公约不能允许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条

  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国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审议公约为目的的会议。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秘书长通知后四个月之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赞同此要求,则应由秘书长召集重新审议的会议。2.如果根据上款召开会议,秘书长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要求他们在为期三个月之内提出他们希望会议考虑的这种提案。秘书长应至少在该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连同这些提案的文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

  3.秘书长应邀请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按第四十二条第2款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参加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

  第五十条

  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国家和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

  (a)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

  (b)根据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条中的退出;

  (d)根据第四十五条本公约的中止;

  (e)根据第四十六条收到的通知书;

  (f)根据第四十八条第1、2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约正本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应将已被证明的真实文本分发给第四十二条第1、2款提到的每一国家。

  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签字议定书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字时,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同意下述声明和解释:

  1.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受尔兰联合王国和受尔兰共和国之间的货运。

  2.关于第一条第4款,下列签署人负责谈判制定家俱搬迁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公约。

  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货物运输合同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履行下列条款:

  甲方:

  乙方:

  甲方将从港交给乙方承运到码头,运价元/,共计:元。

  一、运费结算方式:启航时,甲方预付乙方运费元,剩余运费待承运煤炭卸剩,甲方应全部结清乙方水运费。

  二、装船方式:

  甲方装船后。乙方运到码头卸货时,甲方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质量和数量与乙方无关。

  三、船到卸货码头途中,如因底浅桥矮、桥窄不能通行,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卸货期限:船到码头报港后,装天,卸天,雨天、节假日、停电和机械故障造成的意外原因除外。如超过卸货期限,按省有关航运规定处理,甲方付乙方延期费元。

  五、中途如需转港,双方另行协商,甲方付乙方转港费。

  六、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由诉方法院受理。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话:

  电话:

  手机:

  手机: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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