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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

时间:2023-08-19 09:32:06 合同 我要投稿

【优秀】分包合同6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分包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优秀】分包合同6篇

分包合同 篇1

  1.定义

  1.1在合同中下列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发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将工程项目委托给承包人完成的当事人。

  (2)承包人:协议书中指明的接受发包人委托并完成工程项目的当事人。

  (3)协议书:发包人与承包人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通用条款所做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4)规范: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政府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其它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5)图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发包人负责设计时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时向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6)工程师:由发包人指定并根据其授权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的人员。

  (7)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的全部施工内容之总称。

  (8)区段: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节点工期或约定先行验收、移交的工程任何特定部分。

  (9)验收: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结果进行评价,以判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10)竣工:承包人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全部义务(质量保修义务除外)并经验收合格。

  (11)完工:承包人完成协议书特别约定的任何区段的施工并经验收合格。

  (12)开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绝对或相对日期,协议书中约定由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确定开工时间的,则为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上指定的日期。

  (13)竣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工程竣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4)完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应将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完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5)节点工期: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从其开工日期起至该区段完工日期止的时间。

  (16)现场: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17)进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将人员、机械、材料组织进入现场。

  (18)材料:将构成工程组成部分的,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切设备、制品、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建筑原料等各种主辅材料。

  (19)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委托发包人负责供应并委托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

  (20)技术资料:协议书中约定的,为保障设备的正常运作与有效维护,承包人应随同设备一起提供的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技术参数、线路图及其它相关资料。

  (21)服务:协议书中约定由承包人所承担的设备安装、调试、质量保修及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义务。

  (22)样板: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材料、施工方法及施工效果的验收标准。

  (23)竣工验收资料:法律法规规定或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整理与提交的竣工图、施工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材料试验与检测报告、工程结算书等工程施工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开工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小结、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技术交底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竣工图。

  (24)合同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所应支付的款项。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合同通用条款》;

  (4)图纸;

  (5)规范、标准;

  (6)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或工程报价单。

  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3.1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单方变更合同及3.4款规定情况外,对合同的'任何其它变更,除非清楚地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盖章,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之效力。

  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1)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违法的;

  (2)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

  3.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4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 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3.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超过30天,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连续停止施工超过30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6一方依据3.2、3.3、3.4、3.5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27条的约定处理。

  3.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迁离工地。

  3.8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9除3.2、3.3、3.4、3.5款情况外,发包人与承包人任何一方欲解除合同时,均须事先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

  4.合同转让与分包

  4.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与承包人均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4.3发包人任何有关分包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承包人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4.4承包人应保证其选择的分包商具备法律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质,如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人有权撤销承包人的分包决定。如因分包商不具备资质从而使发包人因此蒙受损失,承包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4.5当分包商就其所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承包人保证的质量保修责任期限超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时,承包人应在与发包人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将其对分包商的该项权利无偿转让给发包人。

  5.工程师的权力

  5.1工程师既可为发包人委托的独立监理公司人员也可为发包人之员工,具体人员名单与分工由现场管理代表在协议书或向承包人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现场管理代表可随时单方对前述授权进行变更或解除,此种变更或解除自通知到达承包人后即时生效。

  5.2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同意,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力:

  (1)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巡视和监管现场;

  (3)纠正承包人的错误施工方法;

  (4)判定检验报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5)隐蔽验收;

  (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

  (7)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任何部分进行拆除、整改;

  (8)指令承包人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等进行整改;

  (9)指令承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与计划;

  (10)指令承包人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

  (11)验收承包人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

  (12)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

  (13)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承包人参加人员;

  (14)指令承包人向在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配合条件;

  (15)指令承包人完成与承包人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

  5.3除5.2款中所明确的权力外,工程师还可行使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工程师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签署之意见,如未经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的书面认可,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1)签发开工令、停工令与复工令;

  (2)审核与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

  (3)工程进度与结算付款审核;

  (4)指令承包人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班组;

  (5)竣工验收;

  (6)免除、减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

分包合同 篇2

  因甲方承建的某立交工程的施工需要,决定将该工程的土石方挖运分项工程进行分包.由乙方承包该分包施工任务.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包合同的原则和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范围: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土石工程(包括所用的机械).

  1.3承包方式:土方工程全包干

  1.4工期:

  1.5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等级,同时接受甲方gb/t19002(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的有规定和要求.

  1.6工程造价

  第2条 图纸及资料

  2.1乙方施工作图(或大样图/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提供日期:

  2.2甲方审定日期: (提供份数: 份)

  第3条 工程采用的标准规范及质量要求

  3.1按《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jgj73-91)要求组织施工及验收.

  3.2质量要求:该分项工程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优良标准.

  第4条 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检查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

  4.1.2为乙方解决施工现场所需的用水,用电接口.

  4.1.3按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项.

  4.1.4协调乙方与其它专业之间在进度,施工质量,交叉施工,相互配合,文明及安全施工方面的相互关系.

  4.1.5组织分项工程验收.

  4.1.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辞退甲方为其能力或行为已不能胜任本分项内相关工作的乙方的任何成员.

  4.2乙方责任

  4.2.1提供进场施工必备的有关资料和文件,证明其有能力承接工程资质的有关材料.

  4.2.2执行甲方签发的技术质量指令,按甲方审定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本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按合同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工程.

  4.2.3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分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及各项现场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业主和甲方的监督检查.

  4.2.4服从甲方统一调度管理,按时参加生产调度会及工作协调会,并执行会议指令.

  4.2.5施工现场内,工程竣工交验前,乙方应配合专门的管理人员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对自己的机械设备,材料物资等加强管理.如损失或被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5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人及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5.1甲方驻工地代表人:

  5.2乙方驻工地代表人:

  5.3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合理指令,通知.甲方的指令,通知均以书面的形式由甲方代表签字后发给乙方.通知持有异议,应在签收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或维持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或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接受指令或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指令的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低均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的施工质量或施工人,财,物的投放无法满足合同要求,进度计划不能按期完成而影响工程总进度计划,且在限期内没有修正或弥补,除按合同违约条款执行外,甲方有权采取另行选择队伍进场施工等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6条 工期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推迟,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顺延,但不予经济签证.

  6.1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或甲方提出更改设计导致中断施工.

  6.2下雨超过24小时以上不能施工.

  6.3如遇地质条件变化,勘察报告与设计不符合而造成施工中断者.

  6.4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

  第7条 竣工结算

  7.1乙方提交结算报告时间为竣工验收后三十天内.

  7.2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为收到乙方结算后三十天内审核完毕.

  第8条 安全施工

  8.1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进场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遵守甲方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8.2乙方应做好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给现场作业的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安全帽,橡胶鞋,安全带,安全鞋等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护工作.

  8.3乙方应指派足够的负责安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专门处理安全及防止人员在乙方分包区域的人身安全事故方面的.问题.进入乙方作业区的所有人员(含来自甲方或其它乙方的人员)违反了文明及安全方面的规定,均应接受到规定的处罚,此类处罚甲方认同.乙方指定的安全人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执行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乙方的安全员的任命应报甲方审批.

  第9条 违约及处理

  9.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发出必要指令,确认,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应承担违约,相应顺延工期,并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承担责任和费用.

  9.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

  9.3除双方另行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外,违约方承担上述责任后应继续履行合同.

  9.4因一方违约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途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二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费用.以上违约按违约金额的10%计算.

  9.6乙方质量违约责任:如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要求,则甲方在后期付款中扣留承包价款的10%的费用,直至到整体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前达到优良标准或不影响整体工程评定后方可退回给乙方.

  第10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11条 其它事项

  11.1本合同由双方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修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期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甲方执有.

  11.2本合同款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原则,要协商补充条款.

  发包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合同 篇3

  总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分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三、分包工程范围及工程量(附预算书)

  四、分包工程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第二条工程结算

  第三条工程质量

  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如质量不合标准,必须返工修理,其工料费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工料损失。

  第四条安全生产

  一、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乙方经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中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具如绝缘手套、胶靴等由乙方自行解决。

  三、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法规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生活管理

  一、乙方工人进场后,食宿问题由乙方自理。

  第六条分包工程人工费单价

  第七条材料管理

  活完料净,保持现场整洁。

  第八条施工机具

  一、大型工具由乙方负责。

  二、手工操作工具,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现场管理

  一、甲、乙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二、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

  三、分包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二、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分包工程人工费____%的`逾期违约金。

  四、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欠不付,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解决不了的,可按以下第()项解决:(1)向建筑物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报送____备案。

  三、要求鉴证(公证)的,可到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或公证处公证。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1..略

  2..略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及有效期

  一、合同附件:

  1.工程预算书;

  2.略

  二、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全部竣工并结算完毕后失效。总包单位: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包单位: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包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天津鼎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因工程施工需要,将 工程的油漆分项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权、责、利,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社会提供高品质的建筑产品。特制订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必须信守执行。

  一、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工艺要求: ,漆膜厚度必须符合国标。

  备注:质量及施工标准:按国家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工程内容包括: 按图纸和实际需要。

  三、合同单价 元/㎡(税后不开票价)

  合同总价:工程量暂定 ㎡ ,总价款 元,大写

  注:结算经实际发生的喷涂面积为准。

  四、甲方主要责任

  1、甲方负责向乙方进行工程、技术、质量、工期、安全交底,监督焊工处理好焊口(焊口干净、饱满、达到现场监理验收标准)

  2、为乙方提供施工条件,其中包括现场的水、电、脚手架等。

  3、向乙方提供其现场施工人员的住宿和材料库房。

  4、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检验和验收。

  5、甲方在乙方进场后,向乙方出示钢结构电焊验收报告,以证明现场已具备喷涂作业条件。

  五、乙方的主要责任

  1、乙方对其雇佣的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有责任保证其人员的人身安全。

  2、雇佣人员的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工人最小不得小于18周岁,最大不得超过55周岁。

  3、乙方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其规定,施工中因违反《安全协议书》中的规定所的一切不良后果与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须提供材料厂家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资料。

  5、乙方承诺严格按照钢结构氟碳喷涂施工工艺操作,保证施工质量。

  6、在质保期间内,如属于乙方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服务;如因人为破坏或者其它一切非正常损坏原因需要维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承诺终身成本维修。

  7、乙方进场后,严格遵守现场管理制度,配合甲方项目经理的管理。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进场3日内,甲方预付总工程款的30%作为订金;

  2、基材除锈、底漆喷涂全部完毕后 3 日内支付30%;

  3、全部面漆喷涂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按照验收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 5 日内甲方应付清工程余款,即工程总款的35% 。

  4、余下5%作为质保款,保修期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为期1年,质保期满后,一月内一次性付清。

  5、变更工程项目的,甲方应按双方协商好的`价格支付面漆完成工程款的同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七、工 期

  1、合同工期:按甲方进度要求,从进场施工之日起 个睛天内,完成本工程。

  2、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双方确认后可以顺延。

  ⑴不可抗力,其中包括地震、江涝、战争等。

  ⑵设计变更原因。

  ⑶业主原因。

  八、双 方 违 约 责 任

  1. 合同生效后,擅自撤除合同的一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

  2. 无正当理由,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乙方催讨时仍不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由此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或甲方原因而造成延迟完工,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工程价款的1‰支付给乙方。

  4.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乙方必须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则支付甲方本合同工程款的1‰。

  九、附 则

  1、本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单方无权终止合同。

  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与矛盾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四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补充条款,之补充条款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包合同 篇5

  发包人:重庆黄桷垭村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重庆美力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整、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方就“新民雅居1.2.6.3.7号楼”外墙保温工程事宜签订本合同,经友好协商一致,对承包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新民雅居1.2.6.3.7号外墙保温工程

  2、工程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新力村

  3、工程内容:按合同工程范围实施以下工程内容

  外墙保温系统分项工程包含基层清理、打凿、补洞口、收口、收边、基层抹灰、界面剂层至抗裂砂浆层施工,包括不限于外墙不同材质面、梁柱交接位置、洞口位置抹灰用的钢丝网、脚手架洞口的发泡剂堵洞、20mm厚基层抹灰层、2㎜厚界面砂浆、20㎜(或30㎜)厚聚苯板层、4-6㎜厚抗裂砂浆、160㎏/m2的耐碱网格布等材料的生产、采购、保管、运输、施工、技术指导、保修维护;以及门窗边、女儿墙、阳台梁、滴水线等收边收口处理,门窗安装先后顺序不一样,零星脚手架的搭拆、检验试验费、劳务工人的人生意外保险、安全文明施工、维修、回访、管理、利润、税金、技术资料交档、满足外墙整体使用功能等各种风险费用。且必须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中各项规范要求,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结算价不调整。

  5、乙方承包的保温分项工程,在开工前,需按甲方签认的保温的平、立面对应标注的图纸施工。如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图施工造成的'错误及结算困难的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二、工程范围:

  “新民雅居1.2.6号楼”外墙保温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xx年10月 10日。

  (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总包方、乙方的单栋交接为准)

  竣工日期: 20xx年11月 1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每栋楼的施工工期为30天,以总包单位和承包人签订的书面交接为准。每延迟一天的外架租赁费和合同违约条款中规定的违约赔偿费由乙方承担,并在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四、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 本分项工程验收采用《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50-045-20xx)、《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411~20xx)及建筑工程验收标准。以及本合同十一条的相关规范)

  2、墙面垂直度和平整度要求:2M卷尺垂直度误差不大于4㎜,平整度误差不大于4㎜.保温层的耐候性必须试验合格,不得出现起泡、空鼓、脱落产生裂纹和渗水。

  五、合同价款:

  5.1本承包工程暂定价: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整)(最终以结算为准)。

  5.2本承包工程内容采用固定单价的形式进行承包,外墙保温根据不同楼号采用保温系统分类,按实际作业面积m2计算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其具体结算固定单价如下:

  序号工程部位材料及做法单位固定单价(元)备注

  1外 墙20厚EPS保温系统M248

  2外 墙30厚EPS保温系统M254

  3外墙保温底糙抹灰M226

  4外墙、阳台梁墙、窗台板、滴水等非保温抹灰M234

  备注:固定单价为包干价,包括按构造标准、第一条中第3条规定的工程内容的所有包工包料的工序施工、成品保护、满足使用功能所需各项检测、分项工程验收、安全文明施工、税金、国家政策性变化影响及材料市场涨价影响等所有费用(不含脚手架费用、水电费、配合费)。

  六、工程计量方法:

  本分包工程外墙保温根据不同楼号采用的保温系统分类,按施工面积计算的工程量×相应固定单价进行结算。

  七、费用支付约定:

  1、按每栋楼完工后,按甲方审核工作量的60%支付进度款,保温专项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每栋楼工程总造价的80%,经过保温专项验收后60日内,甲、乙双方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总造价的97%;工程总造价的3%留作为质保金,质保期5年。满2年后退工程总价2%的质保金,满5年后全额无息退还。

  2、工程款支付时,乙方向甲方开据正式发票,并须经过甲方现场代表、乙方相关技术人员、项目预算人员,分管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3、乙方承包范围的工作未完,要求退场的,已经施工完毕的结算造价的20%不予支付,作为违约金。

  八、甲方工作:

  1、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各专业(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包括隐蔽工程材料、半成品)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工程的各分批次验收工作。

  2、甲方驻工地代表为简俊修13320249162、邱帮胜13658306383,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管理工作,并在开工前,组织相关人员交底,协调和配合乙方施工,组织竣工验收。

  3、甲方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审核乙方提供的技术方案及施工方案。

  4、甲方向乙方签发进场通知书(或甲方同意后由监理下达开工令)。

  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乙方工程款。负责审查乙方工程结算书。

  6、为乙方提供临时施工用房地点,并指定水电搭接点,乙方所用的水电费用由甲方缴纳。

  7、收集各专业承包工程的资料汇总工作,同时指导工程资料整理。保证资料符合档案要求。

  8、向乙方提供可利用的、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定的塔吊和垂直运输机具的等。

  、乙方工作:

  1、乙方服从总包方的统一协调管理。

  2、乙方委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应有项目经理资质。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相关事宜。

  3、乙方必须严格按规范及样板进行施工。乙方进场施工时,由甲方指定一层楼外墙为样板施工区域。乙方在指定区域施工完毕后,经甲方、监理、设计单位、总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照样板全面施工。

  4、乙方在施工前,按甲方及监理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应当派驻工地现场施工员、技术负责人、质检安全员,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监理方及总包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6、乙方负责施工的分项工程在交房前的外观成品保护,同时也应做好其它分项工程的成品保护,若有损坏应负责赔偿。

  7、乙方进场后必须及时到项目监理部报审,报验各种相关资料,并无条件接受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建筑工程竣工档案要求及承包人的要求完善竣工资料三套,并在分项验收资料提交给总包方汇总。

  9、本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以书面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其中在施工阶段甲方组织有关人员按每栋楼不定层的分次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凡未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并赔偿相关损失。

  10、乙方必须自行完善各功能检测及专项验收,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未通过专项验收,乙方承担甲方关于外墙涂料分项工程而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

分包合同 篇6

  总包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方:北京鑫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北京市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自由小镇A1、A2号住宅楼、东方玫瑰家园A5#、A6#住宅楼陶粒水泥增强隔墙板供货及安装事项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自由小镇A1、A2号住宅楼、东方玫瑰家园A5#、A6#住宅楼

  1.2 工程地点: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小街村

  1.3 承包范围:

  1.3.1具体承包范围为9cm隔墙板的供货及安装(不包含水电专业埋设管件开槽;包含试验检验费、二次运输费)(以下简称分包工程) 。

  1.4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方式。

  1.5 质量要求:

  1.5.1陶粒水泥增强条板符合华北标准图集《轻质陶粒隔墙板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符合对门头板、十字墙、丁字墙、墙转角、墙与砼件结合处等设计要求。

  1.5.2分包方应向总包方提供该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质量资料包括:相关检测报告、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资质证书、产品专利证书或授权证明、质量承诺、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施工技术资料等。

  1.6 供货要求及工期要求:

  1.6.1供货要求:合同签订20日后,分包方按总包方确认规格数量、材料进场时间分批连续供货送至施工现场,供货、施工总周期不超过 天。

  1.6.2安装施工:执行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操作规程、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标准。

  1.6.3工期要求:遵守发包方及总包方的工期进度要求。

  1.7 合同价款:

  1.7.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具体综合单价如下:

  1.9cm隔墙板按 52 元/平方米,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综合单价包括:

本合同1.3、 1.4条款中的全部承包工程范围和内容,具体包括所有材料费用、制作加工费、运输费用、运输损耗、运输保险费用、材料检测费、安装人工费、现场二次搬运费、安装所需铁件、粘结剂、板缝网布、等附材辅料费用(总包方及发包方不提供任何辅料)、安装机械及工具费、二次搬运及安装损耗费用(所有因二次搬运及安装造成的损耗均由分包方承担)、现场保管及成品保护费用、冬施、加班、窝工、技术资料费用、临时设施费用、售后服务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以上费用外的其他费用总包方不再另行支付。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水泥、砂石由甲方提供。

  1.7.2合同总价:

  暂估总价款:

  (大写)玖拾壹万元整(人民币)

  (小写)¥910000元 (暂估)

  注: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以总包方审核、确认的工程量为准,据实结算。

  第二条 总包方责任

  2.1总包方指定施工所需用电、用水接点位置,由分包方负责将水、电接至各工作面;总包方协调分包方解决材料堆放场地,所发生的保管、材料存放临时设施等相关费用由分包方负责;总包方负责提供工人住宿场地。

  2.2指派 为总包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进行现场协调、监督、检查等事宜。

  2.3合同签订3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关图纸一份。

  2.4对乙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向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5在施工前为甲方做好测量放线。确保垂直运输,不影响正常施工。

  2.6调节与其他劳务分包队的施工和生活上的配合事宜。协调其他队伍对阶段验收后成品保护的责任。

  2.7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

  2.8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乙方在安全、质量、工期上的损失。

  第三条 分包方责任

  3.1合同签订前,分包方应提交施工资质证明、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质信誉证明(以上资料须加盖有效公章);合同签订3日内,按照总包方总体进度计划、工程设计图纸(包含设计变更洽商技术文件)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总包方确认、备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包括施工工艺标准和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生产计划、质量标准、安装辅料质量技术要求、质量验收标准及质量承诺、工程进度-劳动力计划分析表等内容。在实际与计划发生矛盾时,分包方需服从总包方的统筹指挥。

  3.2指派 为分包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在进场前上报相应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及人员名单,经总包方确认后方可开始施工。分包方驻工地现场代表出勤率不低于90%。在紧急情况和进行主要施工项目时,分包方驻工地代表必须出勤,并科学组织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分包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分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总包方的具体要求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和施工所需所有机械和工具,经总包方审核,并保证材料的型号及质量与设计图纸及总包方要求相同,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进场凭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书,进场检验报告向甲方报验,验收通过后方可安装.

  3.4 分包方负责施工垃圾的清运工作,保证及时将施工垃圾清运至场外,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5分包方负责对进驻现场的全体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知识教育,并保证在施工过程中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分包方应与总包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施工中由分包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等均由分包方承担。

  3.6分包方驻现场管理人员和所有进场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及岗位证书,且年龄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特殊工种应持有效上岗证书持证上岗,同时报总包方备案。

  3.7为确保工程质量,分包方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

  3.8分包方必须遵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如总包方发现分包方存在不文明施工现象,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改正,因不文明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

  3.9分包方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的保管工作,对于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等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3.10分包方负责对本工程现场的一切设施及工程成品进行妥善保护,否则一切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3.11施工及生活用水、电等临时设施费用由分包方负责,但水、电费用由 甲方承担。分包方不得浪费施工用水、电。如现场发现分包方浪费水、电现象,总包方、监理方及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罚款。

  3.12施工技术资料管理与移交:分包方应根据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收集、整理相关施工技术资料4套,并及时上报总包单位,技术资料质量、数量及真实性应符合相关要求。分包方承担以上相关费用。

  3.13分包方不得私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不得冒用他人资质承包本工程。

  3.14分包方应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噪音扰民、污染环境、影响交通,否则分包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3.15 负责隔墙板施工所需的现场机械用具和生活用具,费用自理.负责阶段,验收前的成品保护,阶段验收后,需有乙方负责阶段收后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已完成的损坏,乙方负责修复,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16 分包方在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总包方驻现场代表。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结果应送总包方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由总包方代表签字会同发包方、监理确认后方可实施。

  3.17 分包方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应由总包方统一管理。

  3.18 分包方施工人员在现场如发现打架、斗殴、酗酒、、破坏或偷窃现场材料等行为,总包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如情节严重者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3.19 遵守总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协议、来往确认文件。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分包方在合同签定后,应严格按照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展开施工。因分包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予顺延,分包方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分包方应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一天内到场施工。

  4.2分包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双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材料供应和充足的劳动力展开施工,如实际与计划发生矛盾时,分包方需服从总包方的统筹指挥。如因分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双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或总包方的统筹指挥展开施工,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在 3 个工作日内赶回计划进度。如分包方未按规定日期赶回进度,每逾期一日,分包方按合同总价款的 3‰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抵扣)。如果分包方出现严重的质量、工期等问题,并且总包方认为分包方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总包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4. 3分包方因下列因素造成工程延误,经总包方代表书面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但不得向总包方索赔工期延误损失、误工费用等(其它因素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不构成分包方顺延工期的免责事由)。

  4.3.1如夜间施工,因总包方原因停电(一次8小时以上)造成累计停工超过24小时。

  4.3.2施工如遇不可抗力的影响而造成分包方无法正常施工的,分包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2小时内通知总包方,并于二日内向总包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文件,并经总包方代表确认。

  第五条 关于工程验收及保修的约定

  5.1 工程验收标准

  5.1.1分包工程的最终验收以总包方、监理、发包方、设计、质量监督部门的核验结果为最终依据。分包方协助发包方组织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5.2 验收后若因分包方原因造成修改,分包方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自身原造成修改的费用和延误工期责任。

  5.3由于分包方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达不到验收要求时,由分包方负责拆除及重新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分包方须在48小时以前通知总包方进行验收和重新检验,由于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按本合同8.4违约条款执行。

  5.4 本分包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分包方对本工程出现的由于分包方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免费进行维修。分包方应在接到发包方修理通知2日内派人修理。否则,总包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保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包方在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方交付。分包方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有终身的质量保障责任,若因分包方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发包方或第三方受到损失,分包方负责赔偿给总包方或第三方的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关于材料的约定

  6.1 分包方供应材料的品种规格及质量必须符合要求

  6.2 分包方的原材料、所有安装辅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及本合同中发包方的规定要求,如因分包方使用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由分包方承担,并承担给总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3为保证工程质量,总包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对分包方所供应的材料进行现场随机抽检,总包方在现场材料抽检复试后(复试费用由分包方承担),由国家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未能达到国家标准的,须再次取样重新复试,并由总包方、监理、分包方三方共同指定检测场所,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如检测指标依然未达到国家标准或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停止供货。在此期间给总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并按有关规范进行的复试检测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6.4 总包方在分包方供货前有权派驻材料采购人员进驻分包方材料生产厂,进行材料的生产、检验、运输的监督工作。

  6.5 在材料进场前,分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方进场材料的规格、数量、使用部位,并于次日为总包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排风道的出厂合格证、检测试验报告等材质证明文件,并主要原材料的`进货来源,并提供符合相关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6.6 分包方生产产品所采购的所有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及本合同中总包方的规定和要求。总包方有权进行监督、抽查。

  第七条 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结算方式及质保金的约定

  7.1 工程款支付:

  7.1.1.每两个月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

  7.1.2安装完毕,经总包方验收、审核后,总包方支付分包方至总包方审核、确认工程量价款的70%。

  7.1.3每栋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分包方按总包方要求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向发包方提交结算书后进入结算程序,据实结算。半年内结算完毕,经双方确认后,发包方支付分包方至该单体工程结算款的95%。

  7.1.4余款作为保证金,待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满1年,如无任何质量问题问题,一次性付清。

  7.2结算方式:

  7.2.1在乙方完成分包工程业务一周内,按照图纸工程量结合变更验收,确定分包工程实际工程量,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及承包单价计算工程价款,办理结算手续。工程款甲方以支票形式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8.1由于分包方原因,(自然条件和不可抗力除外),不能按工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施工,工期不能顺延延误一方罚款 800 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抵扣),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均由分包方负责赔偿。

  8.2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等情况,工期不予顺延,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分包方负责赔偿。

  8.3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的材料质量、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及给后续工程项目带来费用增加时,返工费用及增加费用由分包方全部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8. 4工程质量如达不到合同要求,分包方应按合同质量要求进行返工,并承担造成的费用和延误工期责任(按本合同8.1条款约定执行)。分包方应在接到总包方通知3日内派人返工、整改。否则,总包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返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若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总包方或第三方受到经济损失,分包方负责承担总包方或第三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8.5 分包方不按总包方审定后的施工工艺、方案、技术措施施工,监理、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进行返工,并承担造成的费用和延误工期责任(按本合同8.1条款约定执行)。

  8.6因分包方原因,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应提前10天通知总包方,经总包方同意后,双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分包方赔偿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7分包方施工现场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若发现现场遗留垃圾,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分包方应向总包方支付清理垃圾费2倍的违约赔偿。

  8.8在施工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分包方不能纵容、煽动工人停工、滋事、骚扰总包方或发包方,因发生上述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分包方应向总包方支付不低于10万元的违约赔偿,并由分包方承担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

  8.9总包方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由总包方承担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分包方不得因此停工而造成工期延误。

  第九条 争议解决办法

  9.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9.2合同双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应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终止

  10.1如果分包方出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的情况,总包方经书面通知后,有权终止本合同,总包方终止本合同的,分包方除应赔偿总包方的全部损失,还应向总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0.1.1分包方未能按合同内容及时进驻施工现场和组织施工。

  10.1.2分包方未能按总包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表进行施工,导致阶段施工进度延期或整个工期延误,在收到总包方通知后3天内,仍使上述情况持续或重复出现。

  10.1.3因分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停工,在收到总包方通知后3天内,仍使上述情况持续或重复出现。

  10.1.4分包方拒绝执行总包方按本合同规定方式发出的指示或工程变更。

  10.1.5中间工程质量检验不合格或施工过程中不按总包方审定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执行并拒绝返工、返修。

  10.1.6分包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10.1.7分包方私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或有冒用他人资质等情况。

  10.1.8分包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

  10.2 如果总包方按前述终止了本协议的执行,分包方须于3日内无条件撤场,撤场时要保证现场在施建筑物和总包方及发包方提供的各项施工设施完好无损,并向总包方移交经整理后的施工资料和文件。分包方未按规定日期撤场,每逾期一日,分包方应向总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 ‰的违约金,总包方有权安排新的分包方进场,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10.3 因分包方责任终止本合同导致的增加费用,直至本工程竣工后,费用确定前,总包方不必支付任何款项给分包方。

  10.4 由于不可抗力或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或缓建,使合同不能履行,分包方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总包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价款。

  第十一条 附则

  10.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未经总包方书面同意,分包方不得转让债权。

  10.7双方确认来往函件,按对方营业执照上的住址或合同中载明的联系方式邮寄,即视为已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

  10.8结算单等资料必须经发包人项目经理单路朝签字后方可生效。

  10.9分包方应支付总包方的违约金,总包方有权直接从分包价款中扣除。

  10.10本合同的组成:

  (1)本合同条款

  (2)附件一:施工安全协议书

  本合同一式五份,总包方执三份,分包方执贰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订地址:

  总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分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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