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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

时间:2023-09-10 09:10:37 合同 我要投稿

公司合同(精品10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合同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合同(精品10篇)

公司合同 篇1

  购猪方:武汉通威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售猪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在乙方完全按照甲方的可控盈利保障体系的其它相关规范进行养殖,并生产出了合乎甲方要求的商品猪后,将由甲方负责回收。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一、 甲方将乙方加入了可控盈利保障体系,体重在105—115Kg

  以上的良种商品猪。

  二、 乙方保证所出售猪只的体况健康,无违禁药物残留。

  三、 收购价格的制定:按照中国农业部委相关网站的当日当地

  生猪牌价;湖北省农业厅相关网站的当日当地生猪牌价;当地现场良种猪收购价格,三者取其平均值。根据当时猪肉行情,由甲方往上做0.4元每Kg的调整后定为收购价格。

  四、 义务与责任

  1、 甲方有义务及时回收乙方的合格良种商品猪

  2、 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对猪只进行回收,同时为配合甲方

  全进全出的规范管理模式,售猪时应无条件全栏同出。

  3、 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乙方将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A. 甲方或第三方检测出猪肉中有违禁药物残留而并非

  出自甲方提供的饲料内的的.

  B. 乙方擅自将商品猪留作父母代母猪进行饲养,产出

  商品猪导致种源弱化的

  C. 乙方将自己猪场公猪提供给他人配种的

  D. 以其它商品猪以次充好售給甲方的

  E. 将合格猪只卖给其它个人、组织的

  五、 免责条件

  1、 租赁期间,若猪场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

  成猪场损毁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猪场失去

  养殖功能,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2页,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武汉通威饲料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公司合同 篇2

  合同号: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

  甲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一、双方承诺:由乙方提供不作价设备 美元(港币)给甲方用于加工生产之用,(详见设备清单)。产权归乙方所有。使用期限为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者移作他用。到期后如不续签,则由甲方协助乙方申报海关核准后处理。乙方以免费方式提供设备,不需甲方办理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

  二、甲方向乙方购买原料、辅料

  商品品名及规格原料 辅料

  编码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合计

  三、甲方供乙方制成品的'数量及金额

  商品编码品名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合计

  四、乙方供料于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运抵 _______________

  甲方制成品于_________________ 日前运往______________

  五、运输方式及运费用六、保险费负担

  七、付款方式八、包装要求

  九、仲裁: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本合同一式八分,由签双方各执一分,其余六分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公司合同 篇3

  制造商: (简称甲方)

  代理方: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产品委托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经销的事宜进行磋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理产品

  第二条 代理商的条件及代理授权

  1、在( )区域内熟悉电子行业与教育行业,并以教育产品为市场主推产品;

  2、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具有良好的市场意识和开拓精神。

  3、具备教育产品的销售经验或区域市场推广经验。

  4、公司信誉、资信条件及主要经营者口碑良好。

  5、具有足够的产品市场推广业务人员,要求最少2名以上, 拥有自己的全职的软硬件技术支持工程师,要求最少各1名。

  6、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信心完成合同销售目标。

  7:有一定测试辨别硬件故障问题的能力。

  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产品在 地区的经销权。

  第三条 代理价格

  单位:人民币

  ----------------------------------------------------------------------- 产品型号

  代 理 价(万元)

  市场零售指导价(万元)

  ----------------------------------------------------------------------- 第四条 销量 1 乙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该地区确保销售额 万 元(rmb),至( )年 ( )月( )日止 2 乙方首批预定购买一套样品,不得少于---万元。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 ( )年( )月( ) 日 止。

  第六条 甲方义务

  1 向乙方出具总经销证书,维护乙方总经销权益。

  2 向乙方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

  3 向乙方提供经营所必需的资料。

  4 帮助乙方培训雇员,使其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能够培训用户并做售后服务。当乙方遇到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甲方有义务帮助解决。

  4 当乙方遇到大宗订单或招标等情况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拿下订单。

  5 甲方推出新产品时,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及时培训乙方雇员。

  6 向乙方提供包括文字、图片、影像在内的推广宣传资料,与乙方共同制定地区营销广告方案、协助乙方做好广告、促销等工作。

  7 协助并督促乙方 域内的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

  8 甲方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乙方。

  9 协助乙方定货数量以外的进货,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货明细及相应货款到达甲方帐户的时间及时进行排序发货。

  10 采取有效措施调解和处理规范市场的工作。

  第七条 甲方权利

  1 有处置乙方违反市场规范问题的权力。

  2 有审核乙方广告宣传材料的权力。3 有核定地区零售指导价的权力。

  4 有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定、实施营销方案的权力

  5 甲方在收到用户对乙方的投诉后,有权督促乙方完善服务,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停止执行本合同。

  6 在代理期间未达到销售任务,甲方有权收回代理权。

  第八条 乙方义务

  1 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关注甲方的切身利益。做好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

  2 基于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相关的产品和市场信息,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合同约定地区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价格、性能等,同行的经营状况,策略、宣传、广告、人力等市场行为以及该地区用户对各品牌的反映、意见等。在甲方指导下做好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的接受工作,每 3 个月需向甲方寄送工作报告。

  3 不得在( )区域内代理销售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

  4 乙方无权代表甲方签订任何具有法律约束的合约。

  5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保护甲方知识产权的工作。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书均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甲方。

  6 不得用任何其他厂商的商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之产品。

  7 乙方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应据实向甲方报告。乙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并按甲方的.指示,帮助甲方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甲方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费用。

  8 乙方在协议的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甲方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9 按规定市场指导零售价制定零售价格,不得参与恶性低价经销活动,遇到促销等特殊情况,若降价幅度大于 10 %需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0 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管理体制规范,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1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经营必备证件。

  12 乙方每次定货须向甲方前两周通知甲方。

  第九条 乙方权力

  1 享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区域内的销售权。

  2 免费享有甲方提供的市场指导和广告、彩页等相关资料的权利。

  3 当乙方遇到大宗订单或招标等情况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持拿下订单。4 乙方完成本年度合同的前提下,有同甲方签署下一年度代理合同的优先

  第十条 售后服务

  甲,乙双方按产品售后服务保修卡来执行。

  第十一条 交货和运输

  1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货通知便拟定《销售合同》请乙方签字确认,发货时间等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2 每次购货的运费由乙方承担,由甲方负责包装好后发货,运输方式由乙方确认后按照合同执行,运输途中因意外事件产品受损后果由乙方承担。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运输过程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付款方式

  1 乙方应在提货前将订货货款全额汇至甲方的账户。2 上述付款日期均为货款已到达甲方账户的日期。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双方可协商解决。 2 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第八条九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取消其总经销资格。 3 乙方若违反合同第八条第六款或第八条第十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取消其总经销资格,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若因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市场价格必须调整时,双方可再协商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榷。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甲方若有新产品,双方可另签署协议。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甲方:深圳icop昭营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 表:

  年 月 日 年 月

公司合同 篇4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合同 篇5

尊敬的、在座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充满活力的猴年已匆匆而过,同样充满机遇和挑战的鸡年已悄悄来临,今天我们怀着激动的心情,迎来了××××年经济责任目标合同签订会的隆重召开。××××年公司下达给我们润浦型钢销售部的总体目标是:销售确保亿元,争取亿元。其中:型导轨毛坯销售万吨、叉车型钢吨、斜腿槽钢吨、集装箱槽钢及其它型钢吨。作为销售部的签订代表,我深感任务艰巨,压力之大。

  为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三届三次董事会提出的科技创新年、精益管理年、效益满意年的要求,同时紧紧围绕公司提出的实施四大目标、完善四大机制、制订四项措施的整体发展规划,为圆满完成公司下达给我们销售部的任务,我们准备在新的一年里,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⒈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高认识,锐意进取。

  尽管我们刚涉足该行业,但××××年我们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实现销售数量吨,销售收入达万元。另外我们还摸清了公司各种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及大部分客户的货源、价格等基本情况,为制定我公司年的产品构成、产品价格、营销策略等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对于××××年,我们可以说是取得了一点微薄成绩,但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深知自身的工作中还存在着的许多问题和不足。对此,必须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认真对照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干部组织纪律、工作表现及思想素质》文件精神,深刻查找自身工作作风,能力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

  和不足,自查自纠、自我反省,自加压力、首先在思想上树立努力拼博的准备。

  ⒉具体落实销售计划。

  对照公司下达的年的销售计划目标,再根据销售部内部人员构成进行指标分解,直接落实到科室和个人,制订相应有效措施加强控制,并落实到月度计划性客户。在计划分解的同时,制订相关落实措施,即实施严格的考核制度。

  加强对业务人员的要求和管理,一切以实绩和数据来衡量他们的工作能力。对个月内工作没有起色,又拖销售部后腿的业务人员,拟准备采取强硬手段,作辞退处理。并及时物色人才,补充新鲜血液,充实销售队伍。另外,业务员每次出差回厂,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汇报。规定每×月×日召开一次销售例会进行分析产品销售情况、交流产品销售经验、分析市场动态、预测价格走势、通报销售业绩、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⒊努力拓展销售区域,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

  销售是企业第一车间,销售业绩的好坏从某种程度来说直接决定了企业的生死存亡。××××年,润发机械公司的产品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我们的销售量,但我们销售部所有人员在思想绝不能有丝毫的信赖性,在××××年我们准备在巩固以前老客户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新客户,开拓新市场。

公司合同 篇6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 同 编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 南 省 建 设 厅 监制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至新版合同文本发布时止。 使用说明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适用此合同文本。此版合同文本适用期

  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当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甲、乙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此合同的,应当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凡在本省各市场内签订此合同的,应当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

  5、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承包方、发包方验收合格视为竣工。

  6、验收合格:承包方、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或虽未办理验收手续但发包方已入住使用的,均视为验收合格。

  7、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 机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队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程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报价单和图纸);

  1.5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

  1.6工程期限______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1.7工程款和报价单

  (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报价单应当以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相关装修预算定额为参考依据,根据市场经济运作规则,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报价单应当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条 工程监理

  施工单位应有监理制度。实行工程监理,将监理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通知乙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

  3.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提供:

  (1) 甲方自行设计的,需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需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2施工图纸所标明的材料、施工方法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xx)的要求。

  3.3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

  3.4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4.3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开工手续和应当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

  4.4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4.5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6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4)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4.7凡必须涉及4.6款所列内容的,甲方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

  4.8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当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4.9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技术规范,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2严格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公司合同 篇7

  出租方:高台县锦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高台县锦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房屋租赁合同:

  一、租赁标的

  甲方将位于高台县东城河路157号锦霖华庭宾馆北头第一间门店租赁给乙方使用,房屋面积160平方米(房屋面积以城建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房屋租赁用途为商业。

  二、租赁形式

  甲方因出租房屋而由税务等相关部门收取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税务等相关部门收取税、费时,由乙方直接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税、费。

  租赁使用期间房屋卫生费、水、电、暖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设施维护费等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期限:年月日

  租赁期满,乙方若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签订租赁合同继续使用房屋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四、租金(不含税)、保证金标准及交纳

  租金标准为一个年度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实行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

  租赁期满,乙方若继续使用该房屋未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双倍计算租金。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大写):/),租赁保证金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欠交租金、违约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财产损坏赔偿款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

  活动期间租赁开办特色餐饮者,免房屋押金和房屋使用税一年,从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二年乙方给甲方按相关标准缴纳房屋押金和房屋使用税。

  五、租赁使用的风险责任承担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应当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原状,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租赁财产的安全,否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租赁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及被盗、火灾或其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若对房屋、设施、设备或临近他人的物品有损坏应由乙方进行赔偿。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变动或更改供水、供暖、消防、供电设施的容量、安装位置,不得存储危险物品。

  租赁期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租赁房屋的交付与返还

  签订本合同并且乙方交清租赁保证金和租金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签订合同时的现状向甲方返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七、增添财务的归属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对房屋进行增添附属设施。但乙方对房屋增添附属设施时不得对房屋有任何损坏行为。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拆除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必须保证原貌、不得损坏,附属设施甲方不予补偿。

  八、合同的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不按约定交纳租金的。

  2、乙方不按相关单位要求交纳税款、房屋卫生费、水、电、暖气费、物业管理费及设施维护费的。

  3、擅自将房屋转借、转租给第三人或者抵押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房屋现状的。

  5、任何有损房屋及附属设施行为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大写)伍万元整(¥:50000。00),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不按约定数额及时间支付租金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至,乙方按日向甲方承担逾期应付款10%的违约金。

  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后,乙方为及时交付房屋的,乙方除交纳正常租金之外,每延迟交付一天承担100元违约金。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山顶地点:

公司合同 篇8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应聘员工):

  甲方 与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权,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或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试用期限

  度用期限为 年(或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六天,每周休息天为单休,月休息4天。每天工作时间为 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劳务报酬

  1、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为 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评定,根据所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2、试用期满,合格的上岗使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

  第五条 生活福利待遇

  甲方按规定缴纳和办理乙方养老保险基金手续,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婚丧假等。

  第六条 劳动纪律要求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教育与培训

  甲方应加强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生产教育,根据工作和生产的需要进行业务、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劳务合同的变更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才,允许变更劳务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2)订立劳务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经修改。

  (3)由于甲方单位严重亏损或关闭、停产、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劳务合同的规定,或由于上级主管机关的决定改变了工作任务、性质。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临时调动(单位内工种之间,机构之间)。

  (3)发生不超过一个月时间的短期停工。

  (4)甲方依法重新任命、调动、调换,订立没有一定期限劳务合同职工的.工作。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辞退乙方,除应发给辞退补助费和路费外,应偿付给乙方违约金 元。

  2、甲方违反劳动安全和劳保规定,以致发生事故,损害乙方利益的,应补偿乙方的损失。

  3、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职业技术培训费,并偿付给甲方违约金 元。

  4、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按处理固定职工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2、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报主管机关 劳动合同管理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公司合同 篇9

  出租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承租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为了提高单位或个人的房屋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租赁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市 区 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 个月)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每 个月向甲方缴纳租金 万 仟 佰 拾 元整,并于每 个月的 日前交清,甲方须开具(收据或发票)给乙方。

  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仟 佰 拾 元整的室内财物押金,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乙方。

  五、租赁期间房屋的出租电话费、保安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月租金的3加收滞约金拖欠租金达 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甲方应承担房屋工程质量及维修的责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室内财物毁坏,应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八、租赁期间,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退还两倍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时不得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九、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结清费用后退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一、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租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公司合同 篇10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