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精选【5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公司合同 篇1
聘请方: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应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董事会决议,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总经理。为加强管理,提高绩效,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内容: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总经理。
二、聘用期限: 自200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三、权利义务
(一)甲方由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监督乙方的工作
(二)乙方职责:
1、对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行使一切生产经营管理职权,并接受甲方董事会的监督。保证甲方安全生产,长效管理,保值增值。
2、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不得改变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名称和经营范围,如确实需要改动,应经董事会同意;
4、对甲方的财产无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移、抵押、质押、出租、赠与等;
5、聘用经营期间,若以甲方的名义贷款,须经甲方董事会同意;
6、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7、应于每月7日前据实向甲方董事会报送甲方的财务报表;
8、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外的管理人员;
9、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乙方报酬
乙方报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和利润分红四部分组成,计算方法为:报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红利。 基本工资每月_______元,岗位工资每月______元,效益工资按照当月销售及利润完成情况以绩效形式予以奖励,奖励占比按超出利润部分的10%计算,上述三部分当月考核兑现;红利按照公司进行年度分配、提取后的`净利润10%计算,逐月考核,年底决算后兑现。乙方同时享有保险,休假,旅游,等公司所提供的一切其他福利待遇。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六、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乙方完成经营目标,甲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的,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履行管理职责,无重大失误,甲方无权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行为,甲方除需按合同约束支付一切乙方应得报酬外,还需支付
乙方三个月的工资(按乙方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作为补偿金;乙方工作失误的判定,需由公司主管以上人员开会决议,以不记名形式投票表决;
3、因甲方任何违约行为而导致乙方解聘,甲方需在公共媒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真实原因,甲方不得诋毁乙方的名誉或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人身攻击,如有违反需向乙方支付全年报酬作为赔偿,情节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乙方违约责任:
1、执行投资人及公司作出的各种决议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由投资人代表公司给予警告、罚款、扣薪或者解聘处理;
2、对公司经营目标负总责,未完成经营目标的,按照比例扣减应得红利,同时由投资人代表公司作出警告直至解聘的决定;
3、从事本合同约定禁止性行为,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人代表公司给予警告、罚款、扣薪直至解聘的处理。
七、甲乙双方如有不可预见事宜需中途解除合同的,双方经协商,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内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合同生效及文本: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一式4份,甲方、乙方各执2份。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 日
公司合同 篇2
一、公司在合同期满提前辞退员工还能领取失业金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失业金怎么申请
办理失业保险首先要符合办理失业证的条件,即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如条件都符合,可按如下程序办理失业证:
1.由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文件;填写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5份,填写失业职工登记卡一式4份,失业职工交1寸登记照片3张;
2.由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这些文件、资料连同职工个人档案,报送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接到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7日内,应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报到,领取《失业证》,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如果是职工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会拿到失业金的,如果单位主动和职工解除合同,职工可以拿到失业金,失业金多少与职工交保险年限有关。
三、劳动合同届满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的第二款提到的第三十六条规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上述就是小编对“公司在合同期满提前辞退员工还能领取失业金吗”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符合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没有再就业打算的,就可以申请失业金。
公司合同 篇3
聘任单位(甲方)
受聘人姓名(乙方)
工 资号
联 系 电 话
email地 址
天 津 大 学 人 事 处 制
年月 日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书》,对此聘任合同甲方有不聘任和解除聘任的权利,乙方有接受聘任和拒聘的'权利。
院级聘任单位 职务
岗 位 级 别 聘期 年月至年月
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应包括管理工作、领导交办工作、公益服务工作,尽可能列出可量化的考核指标):
年月日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受 聘 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职称 职称时间
受聘人对实现所申请岗位目标的工作计划:
受聘人签字:年 月 日
乙方(受聘人)对岗位职责的承诺:本人保证遵守《天津大学岗位聘任及校内岗位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如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岗位任务,同意甲方按照天津大学有关聘任规定处理。 受聘人(签字): 年月日
基层单位意见(包括能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考察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院级单位聘任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
甲方(学校)聘任意见: 经天津大学聘任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聘任 同志为 ,聘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聘任期间甲方对乙方按此合同书进行考核,乙方享有的相应权利按《天津大学岗位聘任及校内岗位津贴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天津大学(盖章) 年月日
说明
一、填写本表前,请受聘人必须到各院级单位办公室认真阅读《天津大学各类岗位人员聘任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如受聘人需要文件规定,各院级单位应提供便利。
二、本合同书须由受聘人本人填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本合同书一式2份,由院(处)级单位、个人各一份,分别保留,作为聘期内考核的依据。
四、本表中内容填不下的,可另附页。
公司合同 篇4
聘 方:卡特丹奴服饰公司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
职 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复印件贴表处
学 历:__________________
聘 期:__________________
恭喜您通过测试,成为卡特丹奴服装公司新一份子,相信这是您人生的新舞台,新的`起跑线。公司规章,奖罚分明。
1、新员工必须试工三天,试工期无底薪,无提成,包中下午餐,不包住宿,如不吃住者公司不给补贴。
2、本公司只提供吃住,水电费需自负,个人物品,人身安全等,公司一概不负责。
3、员工上班时间不准打电话,买用品,除顾客及店长要求,上班时间不得试穿衣服,饰品,违者罚款5元/次。
4、员工串通他人盗窃商品,少卖多付,高价低卖者,按零售价十倍处罚,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5、新老员工每年按第一个月按金,做满一年后无条件退还,员工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报告店长,店长批准才有效,(未做满一年者辞职,按金充公,若辞工期间待客态度严劣,经店长给予警告再犯者,店长有权辞退其员工,扣其500元)
6、员工每月假期(二天,三天),请假须店长同意,除正规假期外,请假每天扣100元/天,迟到罚一元/1分钟,代人打卡,请他人打卡者两者各罚50元/1次(电话请假无效),当月所有奖金全作费。
7、店内每月盘点,如欠缺失窃,以全场员工人数平均负责,按69元/件(夏装),139元/件(冬装)负责。
8、员工要爱护商场、住宿一切器具,照价赔偿,谁人不得使用公司财物,如:胶袋、皮带、饰品等,违者罚5元/1次。
9、员工新年回家之家事车费须自作准备,公司新年前六天(第1批),前三天(第2批)开始休年假(若提前请假、旷工,则视为自动离职,所有工资,提成,押金充公)。
10、公司年末二个月至年假一起发工资,10月份开始,不能辞工,不能请长短假,违者店长有权作出处罚,将其所有工资、提成、押金充公。
11、凡在公司住宿员工回家、外出、请自觉打开包袱,请示店长检查。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均具法律效力。
本人经过详细检阅,同意公司开出的条件及处罚条例并遵店长的安排调配,愿为公司客户全心全意服务。
受聘方签名:
年 月 日
公司合同 篇5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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