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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

时间:2023-10-05 07:38:13 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转让合同10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转让合同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转让合同10篇

转让合同 篇1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房东(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河北省廊坊市第八大街(路) 号的店铺(原为:若美宣女子美容会所)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58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房屋的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人为丙方。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为 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转让金69000元(其中包括房屋押金3000元)。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向乙方腾让店铺并交付钥匙。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房租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六、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

  七、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收益权、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转让合同 篇2

  甲方:浙江工业大学

  乙方:上海远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XX)105号]、《关于印发《浙江工业大学校办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工大(XX)3号]、《关于对浙江工业大学校办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浙教供(XX)182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就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改制转让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改制范围

  改制范围为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整体资产,但不包括该厂目前使用的厂房、土地资产。

  二、 甲方改制企业资产状况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资产评估报告书》[杭诚评一字(XX)第39号],截止XX年7月31日,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经评估后净资产总额为2,437,081.94元。

  三、 资产出售

  1、乙方以2,437,081.94元的资产评估值(不包括无形资产)一次性整体收购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

  2、乙方认可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的无形资产折算成现金计人民币65万元,并在整体收购该厂资产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根据评估报告,乙方承担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历年欠应缴甲方利润计1,677,095.10元。但考虑到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应收帐款的构成实际情况,

  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将宁波永德盛化工厂贷款利息138,612.00元及陈柏康医疗费13.00万元债权转给甲方收取;并同意乙方以28.5万元一次性清缴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欠缴学校的利润,该款与资产购买金一并汇入学校的指定银行帐号。

  四、债权债务问题

  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改制后,原企业农药产品的所有债权和债务全部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承继和承担。

  五、关于改制后的企业

  1、甲、乙双方同意在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的基础上共同发起成立一家有限公司,约定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50万元,占新企业注册资本的.10%;乙方出资450万元,占新企业注册资本的90%,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鼓励和吸纳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的职工自愿参股。甲、乙双方在签订该协议5日内,将各自的投资资金汇入双方认可的指定银行账户,按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2、新公司的冠名不得出现“浙江工业大学”字样及其相关简称(如:“浙工大”、“工大”等)。

  3、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的各类许可证归改制后的新企业所有。

  六、原厂房的使用

  甲方同意在过渡期内(签订转让协议之日至XX年12月31日),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使用的厂房和办公用房租赁给新的企业使用,由新企业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

  七、劳动人事

  1、原化工厂事业编制职工的公费医疗(含子女统筹医疗)、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基金仍按甲方事业编制人员相应政策执行,委托甲方统一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新的企业承担。

  2、原化工厂的所有人员的工资等福利由新的企业负责解决。

  3、原化工厂事业编制人员的档案工资由甲方负责管理。

  4、原化工厂的党组织、工会组织暂挂靠甲方产业集团公司。

  5、原化工厂职工的职称、职级评定待甲方明确产业集团的政策后再确定。

  6、原化工厂事业编制的职工退休后,回到甲方办理退休手续。

  八、违约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处理。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外协商。

  十、协议有效期 自签约之日起至原化工厂事业编制人员全部退休。十一、协议生效

  起生效。

  十二、签约地点

  甲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章

  方(盖章乙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章) 方(盖章) 杭州市浙江工业大学 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双方各执4份,自双方签定之日

  月年月日 日年

转让合同 篇3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目前投资拥有的XXXXXXXX,并依法领取《XXXXXX许可证》。现甲方拟将XXXXXXXXX的XXX设备、物品、场地以及《XXXXXX许可证》等有形及无形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并重新投资经营并分配股权。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将原来投资购置的物品,XX设备(附设物品、设备清单)、物品、场地及许可证等有形及无形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XXXX万元正(¥XXXXXXX。00元)。今先付现金人民币XXXXX万元正(¥XXXXXXX。00元),余款人民币XXXXXX万正(¥XXXXXXX。00元)三个月内无债务无纠纷后付清。

  二、 XXXXXXXXXXXX原来的一切纠纷外债部分(附设外债清单)由甲方承担。转让后自签协议起一切纠纷与债务都与甲方无关。

  三、 乙方在初期经营期间,发生纠纷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上,甲方应协助乙方与协调,甲方应直接协助办理《XXXXXX许可证》的年审及法人代表的变更。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三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日 乙方:年 月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有片杉木林转让给乙方经营使用,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有片山林:地名叫 “懂带坡”面积8亩,四至界线为:上至:梯代,下至:田,左至:韦老和林地,右至:大冲,双方协商价格为(11800.00元)壹万壹仟捌佰圆整。乙方一次性付给清给甲方。

  2、因甲方在造林时领有造林投资,造林投资由乙方负责偿还,与甲方无关,在该片山林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山林砍伐年限为2年砍伐,如乙方未砍伐完成,乙方应付每亩每年5.00元借土养木费。

  本合同一试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望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至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哪方反悔按山林总款的三倍赔偿另一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5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手机号: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手机号:

  一、

  甲方将沈阳市浑南新区铁匠街号#私有住房租予乙方使用。月租金元。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期个月,押金元。付租方法:上打租,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个月的租金元。余款需于年月日前支付。

  二、

  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干扰乙方正常使用房屋,不得私自增加房价。

  三、

  在租用期内,乙方不得破坏屋内设施,不得私自对室内结构进行改造,不得转租、转借、转让他人租用,或另做它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如乙方利用所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含搞传销),则甲方有权收回住房使用权。

  四、

  在租用期内,乙方负责:水费、电费、有线电视、物业费等费用,采暖费用由甲方负责。电表指数,水表指数0153(按1.9元/吨),乙方发生费用待合同到期时结算。乙方负责

  月的有线费用(按12元/月)。

  五、室内配有下列物品:

  1、家电类:

  1)太阳能热水器(作价3000元);

  2)油烟机(作价400元);

  3)电视机(作价400元);

  4)洗衣机(作价350元);

  5)电话机(作价70元);

  6)电冰箱(作价400元);

  7)空调两台(作价3000元)。

  2、家具装饰类:

  1.2米宽床(作价500元);

  书柜(作价500元);

  晾衣架(作价140元);

  椅子1把(作价45元);

  灯具(作价1000元);

  阳台装饰材料(400元)

  煤气罐(作价40元)等物品。

  上述物品如乙方丢失或损坏按价赔偿。

  六、由于乙方使用太阳能热水器不当,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由于乙方过错,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乙方负责承担损失。

  八、在租期到期后,甲乙双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欲续租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乙方需提前20日续交下期房租,到期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九、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提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严格遵守,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手印)(手印)

  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6

  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自由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

  一、 合同权利转让概述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但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3.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

  4.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选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

  (一) 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分析如下。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必然会使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满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的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种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合同权利不被允许转让的立法上,各个国家的选择是不同的,法国立法选择其为无效约定,德国、日本法律明确规定其有效。我国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体例。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是依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不管是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还是禁止转让给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此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要受此约定的约束。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

  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

  1.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

  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产的流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通知的主体

  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

  (二)通知的撤销

  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债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开国:《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2]魏振瀛:《民法》,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

  [3]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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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谢怀栻:《正确阐述民法通则建立我国的民法学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

  [6]谢怀栻:《合同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7]李永军:《合同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8]韩世远:《合同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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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11]王家福:《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12]黄名述、李振华:《合同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13]苏号朋:《合同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转让合同 篇7

  发包方:

  法人代表:

  转让方:

  受让方:(合伙人)

  为加快荒山绿化步伐,转让方自愿将自己承包的责任荒山转让给受让方承包经营,现就有关事项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转让范围

  东: 西:

  南: 北:

  二、转让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期内,受让方有荒山的经营使用权,所造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的造林费用由受让方承担,造林争取的`国家项目资金由受让方所有。若因国家项目占地土地补偿由转让方所有,林木补偿按转让方15%受让方85%比例分成。承包期10年期满后,受让方若无效益,转让方可终止合同,若有效益仍按原合同执行。

  转让方享有所造林木收益权,其标准10年后(即 年 月 日)按每年纯利润的20%分配给转让方,林权证按林权共同办理。转让方有协助受让方管理林木和护林防火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

  此合同双方签字之后生效,若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0元。

  此合同一式 份,转让方、受让方、见证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 法人代表:

  转让方(合伙人) 受让方:

  见证方: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转让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营部应有经营权业主为甲方,该经营部经营权双方商定做价人民币整转让给乙方。自年月日后该水店的经营活动由乙方负责管理,与甲方无关。

  二、乙方应先付给甲方部分转让款 ,余款 乙方于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天内付清给甲方。乙方接管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维护管理客户10天。

  三、经营部日前的饮水机、桶装水等物品归甲方所有,自本合同签订双方协定议价后归乙方所有。

  四、年月日前的未结、未收的水款属甲方债权。由甲方收取,与乙方无关。 年月日后由乙方经营期间生产的`水款属乙方债权,由乙方负责收取,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接收经营后所产生的房租、加盟费、雇佣水店工人的工资薪酬、劳动福利、工伤、保险等事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须遵守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需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仟元整。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有效。

  签字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转让合同 篇9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 转让事宜达成协议签订本转让合同。

  第一条、乙方转让经营位于乙方可以更改甲方的经营范围。

  第二条、店面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店面位于,达成以下协议。

  2、该店面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乙方使用。

  3、本合同签订后当日内,确认、交接。

  4、甲方负责教会乙方人员卡乐杯所有产品的调配方法,教会为止。

  5、________奶茶店的工作人员甲方协助协调继续在店里工作。

  6、乙方如需更改甲方________品牌所有人签订的合同上的被特许人名称,甲方愿意协助办理,但是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转让金用支付方式

  1、 该店转让金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公司收取的店面门头字样和店内logo押金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 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

  2、 转让金支付方式:自本同生效后当日内付________转让金________元。其余________待乙方人员学会后,一次性付清。

  3、 交接过后 ,乙方资金全部交付甲方后,________公司出具的`押金单据甲方要交与乙方。

  4、 如乙方不经营________店时甲方负责与________公司协调并将____________奶茶公司押金。

  ___________元退还乙方。乙方如需更改甲方和________品牌所有人签订的合同上的被特许人名称,甲方愿意协助办理,但是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店面交付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门店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并协商解决。

  3、甲方交还乙方的店面及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的状态,留下的物品乙方有权随处理。

  4、在转让以后,甲方负责店面房租合同的转让到乙方名下事宜。一同协助乙方以后房租到期的后续房租的价格协调,房租由乙方支付。由租房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租房税、租房押金等)均由乙方支付甲方将不从中获取利益。

  5、如乙方需要年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甲方需要配合乙方年检程序。

  6、以上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履行将以____倍金额赔付给乙方。

  第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生效之后乙方将完全拥有________市路________号,乙方将拥有自主经营权利,甲方将不得与无故干预正常的经营。未尽事宜时,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补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及附件________式_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转让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一致同意甲方1118号大治河金砖码头有偿租赁给乙方从事货物装卸、仓储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制定如下协议条款共同恪守:

  一、租赁范围

  大治河1号码头岸线由西向东长50米,宽15米和与该地快相对应相连地块长133.3米宽50米约10亩地及安装在码头上8吨吊机一台。

  二、租赁期限

  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止。

  三、租金计算

  码头岸线由西向东长50米宽15米和8吨吊机一台,第一、二年租金为人民币贰拾 伍万元整;与码头岸线由西向东长50米宽15米地快相对应相连地块长133.3米宽50米约10亩地,第一、二年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贰万元)人民币肆拾 万元整。以上第一、二年租金合计为陆拾伍万元整。

  第三、四年租金在第一、二年每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0%每年分别为人民币叁拾玖万元。

  第五年租金在第三、四年每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0%为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元。

  四、租金交纳期限

  第一、二年租金为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在本协议签定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叁拾贰万伍仟元,三个月内再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 第三、年租金,在第一、二年租期满后一个月内交清。

  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租期满后一个月内交清

  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租期满后一个月内交纳。

  五、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要保证乙方内外道路畅通、和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甲方应对码头进行严格管理,并负责码头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保养工作;对水、电、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

  六、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3、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使用甲方公司发票应照章纳税,并享受优惠政策。

  5、乙方应选派责任心强,素质高,懂经营,善管理人员对码头进行管理,对外来打工人员要认真进行临时户口登记申报,确保一方平安。

  6、乙方要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冬季要对吊机做一次防锈保护,保持设备完好及正常运转,对设备故障及时修复确保安全。

  7、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8、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码头状态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污水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码头,经甲方多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4、将场地码头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应退还剩余租金:

  1、不具有合法码头经营使用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取消码头使用资格时。

  2、码头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丧失码头使用功能无法恢复时。

  八、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负责乙方生活、作业、办公供电供水,以分支计量表核算费用。

  2、乙方租用甲方码头需向有关部门交纳有关费用由甲方代交后向乙方收取。

  3、航头港监费(0.02元/吨)由乙方自行交纳。

  4、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码头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

  5、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不续租时乙方应提前对码头场地进行清理,将属于自乙方的临时建筑拆出清理干净,在租期结束后按时交还甲方。

  6、乙方在经营中需使用甲方地磅时甲方应指派司磅人员积极配合,乙方应按0.2元/吨交费。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码头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 本协议所涉及的码头使用证复印件

  2、 本协议所涉及的土地证复印件

  3、 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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