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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

时间:2023-10-09 08:36:43 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公司合同4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合同4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实用]公司合同4篇

公司合同 篇1

  甲方: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矿

  乙方:#####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提高设备使用效益,明确乙方所用甲方设备的责任甲乙双方签定如下设备合同条款,信守执行。

  一、租赁设备名称:

  #########

  二、租赁设备保证金

  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需向甲方交纳租赁设备保证金 元。(保证金数额不低于设备原值的30%)

  三、使用费及支付

  乙方租赁甲方的设备,所有费用(包括设备租赁费、折旧费、维修费等等)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从每月结算工程款中扣除。(每月的设备租赁费不得低于设备的`折旧费)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对设备有所有权,对于租赁给乙方设备,甲方有监管、调配、检查、收回的权利。

  2、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设备期间所产生的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权。

  3、乙方不合理使用设备造成设备的毁损灭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4、甲方有对设备设施的折旧、承包费用分摊给乙方的权利。

  5、根据生产需要,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优良的设备、设施,原则上施工队使用设备全部由施工队自行购买。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对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设备,乙方有使用权。

  2、乙方对损坏的设备,有维修或更换备品备件的义务。

  3、乙方要按时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并承担费用。

  4、乙方必须执行并服从矿部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与维修的各项规章制度。

  5、在设备使用中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按事故责任大小和直接经济损失额,甲方对乙方根据责任情况进行扣款。

  6、如承包过程中由于生产问题致使设备、设施闲置,乙方不得私自拆卸设备上的部件。

  7、租赁设备乙方使用完毕归还给甲方,由甲方机电供应科等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确认无损坏后,甲方收回。

  六、附则

  1、本合同的有关事项解释权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矿。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公司设备能源部备案一份,各份的法律效力相同。

  3、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矿

  授权代表:

  乙方:#####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公司合同 篇2

  发包人: 长沙天剑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核工业零陵基础建设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天剑华城施工场地内的排水沟改造;围墙、大门砌筑;临时发电机房砌筑;需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垃圾外运等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范围:

  1、施工场地内原排水沟改造(具体工程量详附件一)。

  2、施工场地内临时围墙、大门、临时发电机房砌筑;需拆除的`建、构筑物拆除;建筑垃圾外运等(具体工程量详附件二)。

  二、承包方式:

  按协商价款全包干(包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排水、质量、工期、安全等一切费用)。

  三、承包工期:

  日历天数:7天(自20xx年9月12日至20xx年9月18日)。

  四、承包价款与支付:

  承包价款为人民币:伍万壹仟捌佰捌拾元整(小写:51880元)。 支付方式为:待乙方将所承包范围的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监理、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3天内由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提供施工临时电源、水源(水、电费由乙方自己承担) ○。 2、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线埋设情况。○

  2、乙方责任

  1、服从甲方和监理方(湖南长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 ○

  部的监督管理。

  2、安全施工。乙方应对在施工场地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 ○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戴好安全帽,按规范要求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施工。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文明施工。按规范要求和长沙市的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负责 ○

  办理民工的有关证件,负责垃圾外运的一切有关费用。

  六、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20xx 年 月 日

  施工场地内原排水沟改造工程量一览表

  砌筑、拆除、垃圾外运等工程量一览表

  注:施工拆除过程中,包含对拆下的门、窗等材料构件按甲方要求堆放到指定地点。

公司合同 篇3

  甲方:(委托方) 乙方:一生一刻婚庆服务公司

  新郎: 联系人:

  新娘: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婚礼庆典服务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婚礼庆典基本情况

  举行时间:_____年 _____月_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

  举行地点:____市____区_____路____弄____号(饭店)________厅婚宴: 共________桌

  第二条 约定事项

  各具体项目类别及价款(请在选定的项目前打√,未选择项目请划去):□总体策划 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婚礼主持 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婚车使用 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化妆服务 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纪实摄影 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纪实摄像 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其他服务项目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

  各项目的具体约定内容详见相关附件。

  第三条 约定事项的总价款

  上条选定约定事项的价款总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

  条四条 付款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所选约定事项总价款的 30 %即人民币________元向乙方交纳定金;

  (二)如选择婚车使用项目,则试妆、婚礼主持人见面、策划完成后付总价款的 50 %即人民币_______元;婚礼当天车辆到达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的 10 %即人民币 ________元;

  如未选择婚车使用项目,则试妆、婚礼主持人见面、策划完成后付总价款的 50 %即人民币 __________元

  (三)完成所有服务项目后付清余款总价款的 10 %即人民币 ___________元

  (四)如需增加服务项目,需另订补充协议,价款及付款方式以补充协议为准;双方所有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结束后乙方应统一开具发票交甲方。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合同的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及要求,安全、有效、及时地完成各约定事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按时支付各约定事项的价款。

  第七条

  任一方如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 即人民币 元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违反第五条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第九条

  甲方违反第六条的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十条

  若附件对违约条款及赔偿标准另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承担责任,但该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经甲方同意后,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该转让使甲方遭受损失的,该实际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不成的 , 可通过下列方式(请选定的方式前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

  □向仲裁机构(名称:)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的未尽事项及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对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作补充、删减或修改等变更事宜的,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取代其所修正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

  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与第五条的约定相对应(请在需要的项目前打√,空置项目请划去) :

  □附件一:总体策划约定 □附件二:婚礼主持约定

  □附件三:婚车使用约定 □附件四:化妆服务约定

  □附件五:摄影服务约定 □附件六:摄像服务约定

  □附件七:其他服务项目约定 □附件八:补充约定

  □附件九:服务变更约定 □附件十:服务验收单

  合同附件上均应有甲乙双方的签名及具体签署日期。如企业另有合同附件的,其内容应当包括上列示范合同附件内容。

公司合同 篇4

  【案例展示】

  20xx年5月,A市A公司与B市B门市部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A供给B250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40万元,A应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同年10月25日,A从俄罗斯进口螺纹钢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B前往接货并支付价款,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A于11月10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由于多次催促B提货未果,A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被告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公司法》第十二条、《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虽然被告B超越其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但是此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因此判决双方合同成立,被告B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A的损失。

  【法律点评】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一直是我国公司法领域学界和实务界在争论的一个问题。在我国《公司法》、《合同法》尚不完善的时期,根据当时的司法实践,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法人的经营活动即为无效民事行为。随着商事交易的日渐频繁,特别是国际贸易往来的急速增加,在国内公司制度和国际公司制度的不断碰撞中,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也逐渐完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强调主体的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之一,法人的行为自由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如果把法人的经营活动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把任何超越范围的经营活动都简单地宣布为非法和无效,只会导致市场经济的窒息和不振,而且也会影响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正是基于这一理由,1999年12月1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专家锦囊】

  因此,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一)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为原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如果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的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越权法人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三)如果法人越权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等,这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无效。

  P2P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P2P网贷系统,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但是P2P平台由于是线上交易,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文就这个问题作出了知识整理,仅作参考。

  1、《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电子签名法》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从立法上赋予了电子合同应有的法律地位。

  但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分析:

  经我们向各地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庭咨询,得到答复如下:

  序号咨询对象咨询时间答复

  1、上海仲裁委员会

  (021-52921235)20xx年7月29日下午3点25分P2P网络借贷是新兴的事物,之前未处理过。立案需要携带电子合同等证据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必要时请示领导决定。

  2、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021-63875588)20xx年7月30日上午9点31分之前未处理过P2P网贷电子合同方面的纠纷,如果不能提供纸质形式的合同,则必须提供能证明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深圳仲裁委员会

  (0755-25831662)20xx年7月29日下午4点06分鉴于电子合同是新事物,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也不能以有形的形式展现,需要携带电子合同等材料到立案庭进行现场确认,必要时请示领导。

  4、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

  (0755-83501700)20xx年7月30日下午4点11分采用电子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对方有可能以未签字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平台须提供实际上已履行借款合同的证据(譬如说提供借款的转账凭证)。如能提供借款实际发生的完整证据链,即使没有电子签名,也可以立案。

  5、北京仲裁委员会

  (010-65669856)20xx年7月30日上午11点12分之前未受理过P2P网贷电子合同的纠纷,但受理过其他行业的电子合同纠纷。如对方认可电子合同,则仲裁不存在障碍;如对方不认可电子合同的真实性,需要仲裁申请人签署《风险提示》,保证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与原件一致,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对P2P网络借贷这一新兴的事物持保护、支持的态度。

  6、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0755-82925891)20xx年7月29日下午3点33分如果不能提供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能以书面有形方式展示的电子合同,则立案可能存在障碍,需要领导审批。

  从以上各地仲裁委员会、法院的答复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属于新兴事物,大多数仲裁委员会、法院对P2P网络借贷、电子合同比较陌生,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仍然倾向于以书面形式、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合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明力上可能会有瑕疵,仲裁委员会、法院可能会不予立案,或者是立案需要经过上级领导的审批,程序负担加重。

  如果是没有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电子合同就是孤证,证明力较弱,需要平台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比如说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借款时的转账凭证、对方还款记录、催收证明等,只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切实证明借款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法院等才会予以立案。完整的证据链能使仲裁或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减少诉讼风险。

  鉴于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各地区司法机关对电子合同的证明效力问题存在争议,同时,考虑到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在现行法律上的有效性,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运用、发展是大势所趋,从提升用户体验的角度考量,建议P2P网贷平台着手考虑采购具有相关资质、得到司法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电子签名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运用电子签名技术,解决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可视性不足等问题,补足电子合同的证明效力。

  希望以上内容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网站在线专业律师。

  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口头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什么样的合同可以作出口头合同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本文就口头合同有无法律效力做简单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口头合同的有效适用情形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了解口头合同的相关内容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惑,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他们会给您具体专业的解答。

  合同上的默认是什么意思

  合同上的默认是什么意思?哪些情况是属于合同默认?我国法律对此有哪些相关规定?针对上述问题,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合同默认的法律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合同上的默认是指当事人无言语、文字表示,又无任何积极的行为,以沉默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

  在通常,要约生效以后,承诺的意思表示必须由承诺人明确表示,并把意思表示通知给要约人。因而默认一般不会构成成承诺。但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默认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的。

  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处为对合同成立的默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此处为以行为默认了合同的成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视为默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以后,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即默认愿意购。”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是十一条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以上就是这次小编为您带来的合同默认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没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可以向我们的专业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双方都签字的合同就能生效吗?

  一份合同只是要求了乙方要承担的责任,没有一条是甲方要承担的责任.双方都签字了.这样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请看下文。

  一般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显失公平,但是具体的还要看这个合同是什么合同。

  这是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力。对于合同效力的含义,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强制力,表现为对合同的自觉遵守和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履行而实现的。在履行中,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遵守,其根本动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驱使、诚实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强制力;同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一定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并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保护力,合同和合同权利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说来,不被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三,合同效力,实际上是合同的实效力。合同实效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的确定性。合同目的实现,包括对合同遵守的必然性和对违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够做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利,则说明该合同是有实效的。每个合同失去了实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失去效力。因此,我们认识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义,应当更多地从合同的实效力方面来理解,离开合同的实效力谈论合同效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因此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首先考虑你要实现怎么样的合同效力,然后细心地去审查合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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