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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街房屋出租合同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徽省临街房屋出租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徽省临街房屋出租合同1
出租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____________路______号、间数______、面积______、结构______、用途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年__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回收。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____________元,租期租金总额____________元。承租方将租金以____________方式,于____________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__月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______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5.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免责条件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____________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
安徽省临街房屋出租合同2
根据《_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意见》(鲁建住字〔20_〕6号)、《_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20_〕13号)、《_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_市财政局x_物价局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20x_376号)等相关规定,x_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建设进度组织对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配租。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配租房源共计1080套,其中火车北站项目308套,秀水花苑项目547套,保利茉莉公馆项目129套,金水龙泽苑项目96套。
二、配租范围:
1、本次配租面向_区在20_年12月7日之前已取得《_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家庭进行配租。已经实物配租家庭不在此次配租范围。
2、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3、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三、租金标准: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屋,租金收取标准按照届时_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收取。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原住房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交纳。
四、配租流程:
本次实物配租将按申请登记、计分排序和轮候选房的程序进行受理。
(一)申请登记
1、符合本次配租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_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到户籍地的住房保障中心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生效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配租登记日期截止12月7日,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不再另行通知),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
2、为方便申请人登记,保障现场登记秩序,本次登记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分时间段进行。具体登记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具体登记日期见下表:
地 点:振华路155号_区住房保障中心。
(二)计分排序
依据《_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青土资房发〔20_〕672号)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进行综合计分排序。同时,根据本次实物配租房源及申请家庭数量情况,确定正式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名单按实际房源数量确定,候补入围名单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本次公开配租最终得分以配租登记结束日(20_年12月7日)为准。20_年12月15日,入围名单及选房顺序将通过《_日报》、《_晚报》、_住房保障网、_区政务网对外公布。
(三)轮候选房
1、选房。准予配租家庭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选定配租房屋,并领取《_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
2、签订合同。实物配租家庭确定配租房屋后,在规定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持《_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_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房屋租金,并办理入住。
申请本次实物配租,并且进入正式及候补入围名单,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房后不签订租赁合同或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未申请实物配租家庭除外)。
五、监督举报电话:
_区住房保障中心:
_市住房保障中心:
_区住房保障中心
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