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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理合同

时间:2024-04-25 07:15:52 合同 我要投稿

公司处理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处理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处理合同

公司处理合同1

  处理方:

  收购方

  甲、乙双方因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就乙方收购甲方的废旧物资(以下简称废品)及相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各方承诺及保证

  1.1甲乙方共同承诺在进行本合同交易全过程中不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或对方任何人员,也不向对方或对方人员索取或要求任何条件。

  1.2甲方承诺及保证其具备处理本协议约定废品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相应义务。

  1.3乙方承诺及保证其具备收购本协议约定废品的合法主体资格,及合法进行再处理本协议约定废品的条件和能力,且乙方承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件、检验报告等真实有效,1.4乙方承诺及保证其在收购本协议约定废品后,确保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进行处置,不造成环境危害及其他对社会公众的伤害。

  1.5乙方同意,如发生下述情形即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1.5.1乙方因合并、收购、重组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被解散、清算、歇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时;1.5.2乙方发生更名、地址变更等情形;

  1.5.3乙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乙方因承担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责任,被采取诉前保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法律措施,以致对企业整体财产产生不良影响和威胁,且此种影响和威胁不能在发生后的30天内圆满消除的;

  第二条:废品名称及价格

  废品名称,价格按每吨人民币________元计价。

  乙方同意并知悉:本合同所述的废品均为甲方日常生产产生的废料、废渣等废旧物资,并不具有一般新商品的特性,本合同标的以其实际产生状态为准。

  第三条:废品的处理

  3.1废品的处理的频率,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项履行:

  (1)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12小时内将甲方指定的废品收购处置完毕。

  (2)乙方每日到甲方处进行废品的收购处置,乙方应将当日的废品在当日全部处置完毕。

  3.2乙方负责废品的现场收集、清理、装卸。

  3.3运输废品所需车辆,由乙方自行提供。如需甲方提供车辆,由乙方负担租车费用。

  3.4乙方应确保废品收购时和废品收购处理完毕后现场的安全及清洁工作,并确保不造成任何污染。

  第四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第五条:款项结算与支付

  5.1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3日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_万元预付款,协议结束3日内根据实际发生额度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5.2乙方向甲方支付结算价款,应采用支付。

  5.3乙方在对甲方的废品收购处置完毕后,应立即向甲方支付结算价款。

  5.4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____________万元,甲乙双方合同期满后,若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则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若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得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应在10日内补足;

  5.5乙方出现如下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a.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给工厂造成损失的;b.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的频率处理废旧物资的;c.乙方处理废旧物资造成工厂环境污染,给工厂造成损失的;乙方给甲方造成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六条:安全条款:

  6.1乙方派往甲方工作人员,有责任了解甲方的入厂需知,遵守甲方有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乙方有关办事人员或受雇于乙方的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应遵守甲方所有厂规厂纪。

  6.2乙方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装载过有毒有害或其他对货物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在甲方厂区内应按甲方规定的限速行使,运输车罐体、送料管、油箱等密闭安全可靠,无滴漏、废气溢出隐患;由于乙方原因,乙方车辆在甲方厂区造成安全、污染事故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6.3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对人员的人身伤害及财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4在甲方的废品处理现场,乙方工作人员在装卸、处置、收购废品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除非乙方能证明甲方有过错的.)。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转让

  7.1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后即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及对外转让本协议的权利义务。

  7.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本协议,且在甲方催告后的12小时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乙方在废品收购现场及在甲方的工作场所范围内因收购、处置废品造成甲方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2乙方工作拖延,致甲方正常工作受到影响的,每出现一次,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违约金,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履行。

  8.3乙方未按约定及时支付价款的,应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延期付款部分的5%计算。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处理方式

  9.1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与本合同有关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请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补充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协议份数及填写要求

  11.1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11.2双方填写本协议时应字迹清楚、明确,凡有涂改处无效

  合同签署: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人: 签订时间:________

公司处理合同2

  【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xx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 20xx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xx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xx年5月1日。

  【案例分析】:

  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xx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xx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xx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

  (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

  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

公司处理合同3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劳动者在进入单位时应该做好防范措施,譬如:

  (一)员工要求入职当天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为充分实现企业的'用人自主决定权,在劳动合同中依法设立相应的条款;

  尽可能在试用期内决定该员工的去留;

  (二)可将“一年一签”改为“三年一签”或“五年一签”;

  让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不连续,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办理退工手续,过一定时间后再办录用手续;

  让员工自己书面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程序要求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公司处理合同4

  我今年在一家公司上班,去的时候主任说试用期一个月,到现在我已经上了快半年的了,可是单位还没有跟我签合同书,也没有社会保险什么的!我听说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我需要准备什么证据呢?我们发工资没有工资条的!是直接领现金走人!

  大家帮我想想办法!谢谢!

  共0条评论...首先,你应当举证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这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你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你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你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你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你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一定要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法院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你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你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随便提醒公司的违法行为有:

  1,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将依法支付双倍的工资;

  2,公司未为你购买社保,你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补缴;

  3,公司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权利的保护:

  1,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2,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1大队投诉。

  3,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处理合同5

  一、案例引入

  甲公司是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设有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期末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

  丙公司是境内一家上市公司。

  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乙公司100%的股权让与丙公司,丙公司以向甲公司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支付股权受让的对价。甲、丙公司本次交易的合同安排如下:

  1、股权转让及股份认购协议

  经甲、丙公司协商,甲公司将乙公司的100%的股权作价为5,000万元让与丙公司;丙公司向甲公司定向增发股票500万股,每股价格10元,作为取得乙公司100%股权的对价。

  2、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盈利承诺方为甲公司,承诺的利润补偿期为20xx年度、20xx年度及20xx年度。

  本次股权转让及股份认购交易完成后,丙公司将在利润补偿期限每一年度结束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乙公司利润补偿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甲、丙公司以此确认置入资产(即乙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净利润数与预测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

  甲公司承诺:乙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及20xx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额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1,300万元及1,600万元;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对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的差额,甲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丙公司支付补偿。

  甲、丙公司依照上述两份协议的约定分别支付了乙公司的100%的股权以及500万股丙公司的股份。至20xx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乙公司20xx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金额为900万元,没有达到盈利预测期1,000万元的承诺金额,因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了利润差额100万元。

  二、“对赌协议”的税法意义

  1、“实物期权”的缺陷

  所谓对赌协议,通常指的是交易双方之间签署的盈利预测与补偿协议。交易双方以被交易标的资产未来可能产生的利润为博弈对象。因此,在诸如美国等国家,对对赌协议所涉及的交易标的资产的定性一般为一项期权,即资产转让方向资产受让方在卖出资产的同时又卖出了一份看跌期权。以上述交易为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股权的同时又购入一份看跌期权,当乙公司股权所产生的利润高于约定利润时,丙公司的经济目的得到实现,无需行权;当乙公司股权所产生的利润低于约定利润时,丙公司的经济目的无法实现,需要行权,要求甲公司补偿剩余利润,类似于一个以固定价格卖出资产的行为。

  但是,由于期权的价值评估方法过于复杂,因此我国税法的具体规定及会计准则均没有引入期权的方法来确定被转让资产的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但是金融工具的定价方法十分困难,从而导致这一方法几乎不可能实现。而由于存在补偿剩余利润的可能,导致资产出让方实际获得的资产转让收入不完全确定,而我国税法的具体规定及会计准则对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针对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面临着不确定性的税负成本和税法风险。当然,这主要是由于税法的空白所致。

  2、一种新思路:“出资不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因此,以股换股的交易可以理解为交易一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向交易对方进行投资,交易一方向交易对方支付的利润补偿是为了承担出资不实的补足出资责任。这就是理解对赌协议的一种新思路——“出资不实”与“补足出资”。

  以上述交易为例,甲公司以乙公司100%的股权置换丙公司的定向增发股份的行为实际上可以理解为甲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乙公司100%的股权向丙公司进行投资的行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双方认可乙公司100%股权价值为5,000万元的基础是乙公司在20xx年度、20xx年度以及20xx年度分别可以实现不少于1,000万元、1,300万元及1,600万元的利润。由于20xx年度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900万元,因此,甲公司向丙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乙公司100%的股权并没有达到5,000万元的价值,属于出资不实,需要甲公司向丙公司补充出资100万元。当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万元后,其出资达到5,000万元,但是该项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不再是4,000万元,而变为了4,100万元。因此,资产转让方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支付的利润补偿行为可以理解为资产转让方因出资不实而向资产受让方补充出资的行为。

  三、“补足出资”的税务处理方法

  以“出资不实”与“补足出资”的思路理解对赌协议中的盈利预测补偿行为,可以很好的解决被转让资产的`价值确定问题以及在支付补偿时相应所得税款的调整问题。由于股权置换的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因此也要注意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衔接。以上述交易为例,“补足出资”的税务处理如下。

  1、针对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1)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环节,甲公司让与乙公司100%股权产生了1,000万元的投资收益,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额增加25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丙公司 5,0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000万

  投资收益 1,000万

  乙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5,000万

  贷:股本 500万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500万

  (2)盈利补偿

  20xx年度乙公司实际取得的净利润为900万元,甲公司依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向丙公司支付了盈利补偿100万元,即补充出资100万元,从而使得股权价值上升为5,000万元。同时,这使得甲公司在转让乙公司股权时的股权成本增加了100万元。由于在股权转让时,甲公司已经确认了1,000万元的投资收益所得,因此,需要调减以前年度损益100万元,从而调减甲公司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相应减少甲公司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2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乙公司: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0万

  2、针对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交易可以理解为股权收购,且当该项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要件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股权收购

  在股权收购环节,由于甲公司与丙公司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甲公司不确认投资收益,递延让与乙公司100%股权的所得。

  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丙公司 4,0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000万

  乙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000万

  贷:股本 500万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500万

  (2)盈利补偿

  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100万元的盈利补偿,使得股权转让的成本增加100万元,但由于双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转让方甲公司并没有立即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因此,该100万元无需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只需要调整被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即可。

  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甲公司: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丙公司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乙公司: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0万

  通过以上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的分析可以看出,“出资不实”的思路比较稳妥地解决了被转让资产的定价问题,以及后续盈利补偿的所得税调整问题,具备完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特征,而且就目前诸多具有类似资产重组行为且已经收到盈利补偿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来看,大多也是采用的这种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方法,并且得到了证监会及各地税务机关的认可。因此,其可以作为未来企业之间处理此类“对赌协议”交易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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