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陕西省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陕西省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陕西省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1
委托方(全称):_________
治理方(全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XX),委托方与治理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家居污染治理工程效果保证合同》
一、内容和范围
1.治理项目为:_________。
2.治理前的超标情况:_________。
3.委托方提供室内空气初检的正式报告,治理方据此提出治理方案、治理产品并负责施工。
4.本工程涉及的治理空间为:_________
5.治理前的室内装修、陈设详情:_________
6.达标要求:保障本治理工程完工后,室内环境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参见本合同后附的条款说明第2款)。
7.委托方保证治理验收时,本工程涉及的室内空间的物件与初检时的名称、数量相同。
8.治理效果检测验收时间:由双方协定为在治理完工之后_________天,以保证治理工程的长期效果。
9.检测机构: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已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机构:陕西省室内空气监督检测站进行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10.验收监督:双方检测监督人共同监督检测(验收)过程,并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
11.本次检测的委托方为_________方。
委托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治理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12.通知到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应提前2天通知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携委托书到场监督检测(验收)过程。此通知可以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不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现场监督权利,检测验收照常进行,测量结果视同双方认可。
13.验收证书:由合同第9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检测(验收)结果证明文件,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检测(验收)的要求。
14.责任承担:依据本合同指定的检测(验收)证书,不达标的,治理方必须在_________天之内重新治理达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包括:_________;如第二次检测仍不能达标的,甲方有权选择:□:不需支付治理费用;□治理直至检测达标;□解除治理合同;□其它:_________。若治理后造成二次污染的,由治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为_________。
15.复检费用:由治理方承担。
16.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目标
限量内照射指数(ira)≤1.0外射指数(iγ)≤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表3.1.2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a类b类内照射指数(ira)≤1.0≤1.3外射指数(iγ)≤1.3≤1.9
注:a类装修材料使用范围不受限制;b类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面;
3.1.3 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XX)之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和浓度限量: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氡(bq/m3)≤200≤400游离甲醛(mg/m3)≤0.08≤0.12苯(mg/m3)≤0.09≤0.09氨(mg/m3)≤0.20≤0.5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mg/m3)≤0.50≤0.60
注: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 治理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陕西省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2
委托方(全称):_________
治理方(全称):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委托方与治理方就家居污染治理工程效果达成一致,签订了本《家居污染治理工程效果保证合同》。此合同的目的在于确保治理方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治理工作,保障治理后的室内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达到安全、健康的生活条件。
一、内容和范围
1.治理项目为:_________。
2.治理前的超标情况:_________。
3.本服务包括室内空气检测、治理方案制定、治理产品提供及施工等多项内容。委托方可提供室内空气初检报告,治理方将根据报告结果为委托方提供个性化的治理方案,并提供相应的治理产品和施工服务,以保障室内空气质量达标。
4.本工程涉及的治理空间为:_________
5.治理前的室内装修、陈设详情:_________
6.保证本治理工程完成后,室内环境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要求(详情见本合同附录的条款说明第2款)。
7.托方应确保在治理验收时,本工程所涉及的室内空间物品名称和数量与初步检查结果一致。
8.检测验收时间应在治理工程完成后经双方协商确定,并确保能够有效维护治理效果的持续性。
9.检测机构: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将由双方共同认可的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该机构已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计量认证。我们将委托陕西省室内空气监督检测站进行检测。
10.监督验收:由双方指定的检测监督人共同参与和监督检测(验收)过程,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并签字确认。
11.本次检测的委托方为_________方。
委托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治理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12.通知到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应提前2天通知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携委托书到场监督检测(验收)过程。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不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现场监督权利,检测验收照常进行。
13.验收证书是由合同约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双方认可的检测(验收)结果证明文件。该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据力,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则不得要求再次检测(验收)。
14.责任承担: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检测(验收)证书,如果治理效果不达标,治理方应在______天内重新进行治理,达到规定标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如果第二次检测仍然不能达标,甲方可以选择:□不支付治理费用;□继续治理直至检测达标;□解除治理合同;□其他:_________。如果治理后出现二次污染,治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为_________。
15.复检费用:由治理方承担。
16.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3.1.1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这些材料存在一定程度的放射性,因此其使用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指标限量。具体指标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3.1.2在民用建筑工程中,常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有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对于这些材料,需要按照规定的放射性指标限量进行分类。因此,在选择和使用这些装修材料时,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保障人们的安全健康。
表3.1.2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注:A级装修材料可以广泛应用于各类建筑工程中;B级装修材料不能在一类民用建筑工程内作为室内装饰面使用。
3.1.3 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之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和浓度限量:
注: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II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办公楼、商场、酒店、剧院、电影院、图书馆、美术馆、体育场馆、车站候车室、餐厅、美容院等)。
3.当业主委托企业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时,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果需要,业主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如果发现空气质量不合格,装饰装修企业应该重新施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 治理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陕西省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3
委托方(全称):_________
治理方(全称):_________
经过《民法典》、《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委托方与治理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家居污染治理工程效果保证合同》。
一、内容和范围
1.治理项目为:_________。
2.治理前的超标情况:_________。
3.本服务包括室内空气检测、治理方案制定、治理产品提供及施工等多项内容。委托方可提供室内空气初检报告,治理方将根据报告结果为委托方提供个性化的治理方案,并提供相应的治理产品和施工服务,以保障室内空气质量达标。
4.本工程涉及的治理空间为:_________
5.治理前的室内装修、陈设详情:_________
6.工程完工后,必须保证室内环境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第2条款解释)。
7.托方应确保在治理验收时,本工程所涉及的室内空间物品名称和数量与初步检查结果一致。
8.检测验收时间应在治理工程完成后经双方协商确定,并确保能够有效维护治理效果的持续性。
9.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将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双方需共同认可该机构已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计量认证。经过充分考虑和协商,我们决定由陕西省室内空气监督检测站担任此次检测机构,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10.验收监督:双方检测监督人共同监督检测(验收)过程,并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
11.本次检测的委托方为_________方。
委托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治理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12.通知到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应提前2天通知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携委托书到场监督检测(验收)过程。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不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现场监督权利,检测验收照常进行。
13.双方达成协议后,由约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证明文件。该文件被认可为合法证据,无充分理由不得要求再次检测或验收。
14.责任承担: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检测(验收)证书,如果治理不达标,治理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治理并达到标准,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如果第二次检测仍然不能达标,甲方有权选择:□:不支付治理费用;□继续治理直到达到标准;□解除治理合同;□其他:_________。如果治理后造成二次污染,治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为_________。
15.复检费用:由治理方承担。
16.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3.1.1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这些材料存在一定程度的放射性,因此其使用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放射性指标限量。具体指标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3.1.2在民用建筑工程中,常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有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对于这些材料,需要按照规定的放射性指标限量进行分类。因此,在选择和使用这些装修材料时,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保障人们的安全健康。
3.1.3空心率超过25%的建筑材料,其含有的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需符合内部照射指数(IRA)不超过1.0和外部照射指数(Iγ)不超过1.3的要求。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之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和浓度限量:
3.当业主委托企业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时,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果需要,业主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如果发现空气质量不合格,装饰装修企业应该重新施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 治理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陕西省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4
委托方(全称):_________
治理方(全称):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
一、内容和范围
1.治理项目为:_________。
2.治理前的超标情况:_________。
3.本服务包括室内空气检测、治理方案制定、治理产品提供及施工等多项内容。委托方可提供室内空气初检报告,治理方将根据报告结果为委托方提供个性化的治理方案,并提供相应的治理产品和施工服务,以保障室内空气质量达标。
4.本工程涉及的治理空间为:_________
5.治理前的室内装修、陈设详情:_________
6.保证本治理工程完成后,室内环境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要求(详情见本合同附录的条款说明第2款)。
7.托方应确保在治理验收时,本工程所涉及的室内空间物品名称和数量与初步检查结果一致。
8.检测验收时间应在治理工程完成后经双方协商确定,并确保能够有效维护治理效果的持续性。
9.检测机构: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将由双方共同认可的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该机构已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计量认证。我们将委托陕西省室内空气监督检测站进行检测。
10.监督验收:由双方指定的检测监督人共同参与和监督检测(验收)过程,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并签字确认。
11.本次检测的委托方为_________方。
委托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治理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12.通知到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应提前2天通知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携委托书到场监督检测(验收)过程。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不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现场监督权利,检测验收照常进行。
13.验收证书是由合同约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双方认可的检测(验收)结果证明文件。该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据力,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则不得要求再次检测(验收)。
14.责任承担: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检测(验收)证书,如果治理效果不达标,治理方应在______天内重新进行治理,达到规定标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如果第二次检测仍然不能达标,甲方可以选择:□不支付治理费用;□继续治理直至检测达标;□解除治理合同;□其他:_________。如果治理后出现二次污染,治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为_________。
15.复检费用:由治理方承担。
16.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限量│
│内照射指数(ira)│≤1.0│
│外射指数(iγ)│≤1.0│
3.1.2在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如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需要按照规定的放射性指标限量进行分类。这样可以保障人们在使用这些装修材料时不会受到过多的辐射危害。
表3.1.2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限量│
│测定项目├──────────┬─────────────┤
││a类│b类│
│内照射指数(ira)│≤1.0│≤1.3│
│外射指数(iγ)│≤1.3│≤1.9│
注:A级装修材料适用范围广泛,无限制;B级装修材料不能用于Ⅰ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面。
3.1.3建筑材料中如果含有空隙率大于25%的空心结构,其中所含的自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和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必须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超过1.0和外照射指数(Iγ)不超过1.3的要求。
2.《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第6.0.4表格规定了民用建筑工程中室内环境污染物种类及其允许浓度限量。
│污染物│ⅰ类民用建筑工程│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200│≤400│
│游离甲醛(mg/m3)│≤0.08│≤0.12│
│苯(mg/m3)│≤0.09│≤0.09│
│氨(mg/m3)│≤0.20│≤0.5│
│总挥发性有机物│≤0.50│≤0.60│
注: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涵盖各种公共场所,如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这些建筑物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舒适、安全的环境,方便大家进行各种活动和交流。
3.当业主委托企业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时,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果需要,业主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如果发现空气质量不合格,装饰装修企业应该重新施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治理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陕西省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相关文章:
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09-09
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03-26
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合同9篇12-23
陕西省房屋租赁合同10-25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合同10-10
质量保证合同09-08
质量保证协议10-08
质量保证合同书02-13
陕西省二手车买卖合同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