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订立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订立合同1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就是要约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第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要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为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在于: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中要约人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方没有提出合同订立的主要具体条款;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即受此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的发出,在法律上没有意义,不能产生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人和相对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标、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普通商业广告的主要职能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在最大、最有效的时空领域中建立直接或间接的商品交换关系。其目的是通过媒介或者其他方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以唤起不特定的人购买该商品的欲望,从而向自己提出购买该商品的要求。因此,商业广告原属于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如果商业广告中明确注明了要约,或者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因为其内容具体确定并注明只要相对人承诺自己即受该承诺约束,因而其应当属于要约,而不再属于要约邀请。
例如:甲公司因建筑工程需要,急需水泥,遂向乙、丙、丁三家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型号的水泥,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甲所发出的函电属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为一方面,函电中明确声称“请速来函电”表明甲是希望乙或丙或丁向自己发出要约;另一方面,甲提出“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其含义是派人前去协商购买,而不是前往提货。
订立合同2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限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
第一,就是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即非全日制用工,比如家里用钟点工,也可以用口头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循上述原则订立,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第三,劳动合同的内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必备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它事项。
第四,劳动合同的三种不同期限。劳动合同法总结实践经验,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合同到期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里比较多,一开始请你来,这个工程结束,合同就结束了。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在调查过程当中,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有些劳动者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愿意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特别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也认为如果是无固定期限,自己就受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就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在什么情况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合同3
受托人(船舶经营人,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将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经营管理
船名:曾用名:
船舶种类:建造日期:_年_月_日
总长:型深:型宽:
总吨:净吨:载重吨:
主机功率:
二、船舶委托经营管理期限,自该船取得合法营运资格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甲方责任:
⒈负责取得船舶合法的营运资格;
⒉负责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并承担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按规定建立并指导、检查、督促落实该船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负责对船员的岗位安全培训,保持船岸的通讯畅通;
⒊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船员,办理聘用合同。对乙方推荐符合要求的船员优先配备;
⒋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项税费;
⒌负责办理船舶保险、船员人身保险、油污染险、船舶承运险,并争取保费优惠;
⒍负责海商、海损事故处理;
⒎负责建立船舶各类管理台账、联系制度,及时向乙方通报情况;
⒏其他责任:
四、乙方责任:
⒈如实向甲方提供船舶有关资料和证明,保证船舶来源的合法性;
⒉配合、协助甲方对船舶的经营和安全管理;
⒊向甲方推荐船员,并负责对船员管理进行监督;
⒋按本合同约定的额度和支付方式按时向甲方支付经营管理费和有关费用,并承担未经甲方同意,拖延或少支付经营管理费和有关费用造成的'违约责任;
⒌负责承担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责任和经济损失;
⒍其他责任:
五、双方关于经营管理费、保险费用和有关费用额度、支付方式的约定:
六、双方关于风险责任和责任赔偿的约定:
七、双方关于经营费用和利润分配的约定:
八、双方关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约定:
九、其他约定:
十、本合同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分别报备当地航管部门、船舶国籍登记机关。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要求当地航管部门协调,也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住址:
《水路运输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
编号:身份证编号: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运输合同7
一、运输方法: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甲方应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五、启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运费为元,一次计收。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九、费用结算: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得按省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合同管理机关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订立合同4
欺诈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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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5
一、订立劳动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并履行一定的手续。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三)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
二、劳动合同应具有哪些条款
(一)用工单位的名称(全称)、所有制性质、法人资格、注册证件号码;劳动者的.姓名、劳动手册及身份证号码;
(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劳动纪律。包括考勤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文明生产制度、厂规厂纪,以及奖励惩处办法等;
(三)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上应该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
(四)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五)企业的生产或工作条件。包括对劳动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必须的劳动工具、工作环境等;
(六)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包括劳动者在合同期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养者、工伤、医疗等保险待遇等;
(七)劳动者的工种、职务或职称;
(八)变更、解除、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手续;
(九)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书上盖法人公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签名盖章;劳动者本人签名盖章;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意见及盖章;
(十一)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事项。如住房、幼儿入托、子女入学等;
(十二)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
订立合同6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合同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同意办理本项目,并订立本合同,双方约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项目计划内容如附件。
第二条本合同总经费共计__________元整(含营业税),其中__________元整由甲方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合同书款/第一期款,计__________元整;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第二期款,计__________元整;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第三期款,计__________元整;
以乙方为抬头之禁止背书转让、划线即期支票支付。
第四条项目计划之变更
甲、乙双方于执行本计划期间若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内容时,得洽请对方同意,双方并于变更合同之书面文件中签名盖章后执行。
第五条项目计划之工作报告及验收
乙方进行项目计划得视需要与甲方于进度达一半时,进行工作检讨,并于计划完成时提出执行结案报告,并完成验收。
第六条合同有效时间
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七条同意管辖
如因本合同争议涉讼时,双方同意以_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八条适用范围
本合同之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及其附件之所有数据,附件数据效力与本合同相同。
第九条项目计划之终止
合同执行期间内,双方如需终止本计划之执行,应以书面通知对方,并按已完成工作之比例核算甲方应支付乙方之费用予以结案。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依有关法令,充分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计正副本各两份,由双方各执正副本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署日起生效。
立合同人
甲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统一编号: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统一编号: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订立合同7
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是否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应当订立,应当和谁订立?
目前我国针对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问题没有进行专门规定。对这部分群体是否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进行分析,首先就应当对这一群体有所认识。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一般包括两类群体:一是根据《村委会选举法》《居委会选举法》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二是社区、村委会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员。对于第二类聘用的工作人员,从劳动关系认定来看应该没什么问题,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双方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关键是对第一类经过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由于产生渠道的特殊性而存在争议。不过这只是产生渠道不同而已,如同用人单位招用人可能会通过人才市场招聘,也可能会通过网络招聘,甚至各种推荐渠道等,但这些渠道的不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因此,即使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由于其和社区、村委会之间形成了用工关系,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自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他们应当和谁订立劳动合同?有一种观点认为,社区、村委会没有营业执照,所以无法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乡镇社会事业办订立。这一观点明显不妥:其一,和工作人员有劳动用工关系的是社区、村委会,并不是社会事业办,除非各方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其二,社会事业办属于乡镇的“劳动局”,是为乡镇各单位办理用工登记、社会保险服务的机构,是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以及劳动争议的调处提
供服务的机构,否则容易造成角色的`混淆;其三,作为用人单位的必备条件并非是营业执照,而是依法成立,只要是依法成立的组织,都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不过,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通过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是国家确定好人员定额类似于编制,所以这部分群体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而且他们的报酬也是由国家发放。这有些道理,但操作存在诸多问题,他们和谁签劳动合同?
因此,社区、村委会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合同8
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对双方来讲都是十分重要的。法律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究竟这个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是多久呢?
劳动合同订立时间,就是指用人单位在什么时候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其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来看,分为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
即用人单位在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生效和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同时发生。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即用人单位在开始使用劳动者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是在已经使用劳动者的情况下,从开始使用劳动者之间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先使用劳动者,然后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工合同。
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在劳动合同订立后一段时时间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先和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过了一段时间才使用劳动者。
订立合同9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除依据合同性质不能代理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前者如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等,包括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如承诺、合同成立和合同条款等。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在实践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非要约的撤回,而是要约的撤销。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承诺的撤回。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5.承诺的迟延与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6.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在学理上称为镜像规则。但严格执行镜像规则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受要约人可能对要约的文字乃至内容作出某些修改,
订立合同10
专利可以转让,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当就专利转让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二、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三、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六、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七、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订立合同11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限制。在第(2)、(3)、(4)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注意:
1、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对策: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这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条件,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申请。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实践中当劳动者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往往表示不同意续约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由于劳动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对劳动者的职业稳定和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均有不利影响。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合同12
一、学习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纠纷;了解我国法院的层级设置;识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概念;了解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以及法院决定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所做的准备工作;了解审判监督程序。
2、能力目标:能够应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判断管辖问题;根据教材《民事起诉状》的样本,会结合实际案例书写较为简单的民事起诉状;掌握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般程序,能够在模拟法庭中担任审判长。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培养法制观念和科学合理的法制思维。
二、学习重难点
1、学习重点: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般程序
重点突破方法:先引导学生学习教材理论知识,使学生初步了解一般程序的五个步骤,然后播放一段《庭审现场》的剪辑视频,让学生身临其境的感受庭审的一般程序。
2、学习难点:法院管辖问题
难点突破方法:在用案例巩固第一个知识点——法院受理的纠纷时,设置一个法院受理但在区域管辖方面较为复杂的案例,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引导学生学习教材,总结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然后通过案例(即学即练)达到掌握的目的。
三、教学方法
讲授法;分组讨论,合作交流
四、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景、激情导入
(播放视频:《彩礼该不该退》,中央电视台第12套节目《庭审现场》),
使学生简单了解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一般步骤,特别让学生注意:法庭调解可在开庭前和庭审中的任何时候进行。
展示三个案例,给学生设置疑问,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案例一:关雄是某市税务局职工,由于工作吊儿郎当,被税务局以违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关雄对被开除不服,决定到法院起诉税务局。你认为法院会受理吗?
案例二:建阳是某大学学生,因没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被拒发学位证书。建阳认为学校侵害了其荣誉权,诉请学校颁发学位证书。你认为法院会受理吗?
案例三:小管住在某市西城区,小霞住在同市东城区,小霞欠小管钱一直不还,小管欲起诉小霞,你认为法院会受理吗?如果会受理,小管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二)交流探究
1、法院受理的案件
(1)民事诉讼案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离婚、继承以及侵权等纠纷提起的诉讼都属于这一范围。
(2)行政诉讼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刑事诉讼案件
刑事诉讼以立案为起点。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有没有犯罪事实和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 学完此知识点后,展示当堂训练: 阅读案例回答,以下诉讼,法院会受理吗?
案例一:孙女士的公司与某国企业签订了一份玩具加工合同,由于我国与该国终止了外交关系,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孙女士要求法院判决政府改变决定。 案例二:李先生对工商局拒发营业执照不服。
案例三:老赵对公安局用手铐强制其去公安局接受审查的行为不服。 2、法院的管辖
(1)级别管辖: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确定管辖权。
此外,由于专业性质,还设有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2)地域管辖:确定某个一审案件应该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管辖。 ①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行政诉讼:以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刑事诉讼:犯罪地法院管辖。 学完此知识点后,展示当堂训练:
案例一:刘胜住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隔壁,王燕住在本市A区人民法院的对面,王燕因交通肇事致使刘胜左腿伤残,二人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但王燕一直没有履行,刘胜为维护其权利,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案例二:某市B区居民孙立因醉酒不慎点燃了A区街道边的一棵风景树,该区行政执法局对其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其补种并处罚金500元,孙立不服,向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孙立还不服,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以谁为被告呢? 3、起诉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称为起诉,俗称“告状”。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或与被害人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受理的条件: ①有管辖权
②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 ③有明确的被告
④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指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开庭审理的五个阶段: ①开庭准备 ②法庭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合议庭评议 ⑤宣判
播放剪辑视频《考试作弊引发的案件》(约10分钟),使学生充分了解法庭审理的一般程序。
(三)当堂训练
1.在开庭审理阶段,()要在开庭前查明原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场
A 书记员 B审判长 C 主审法官D 法警
2.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要进行审查。审查后应在( )日立案。
A 7B 10 C 15D 5
3.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法院接到起诉状后要从哪些方面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四)巩固创新
1.原告A公司状告B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已由H去法院受理,假如你是本案主审法官,应如何安排法庭调查阶段的集体程序?
2.自选案例,以教材《民事起诉书》为样本,写一份民事诉状。
订立合同1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应,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法律是有规定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知识。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第一种为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签订。而2-4中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就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种情形是法律直接推定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期限长短不确定,而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订立合同14
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时常处于分离状态。为此,有必要从法律上进行识别,以利于对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权利的救济。
基于劳动关系建立的实践性考量,《劳动合同法》第10条将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预设为三种可能情况:其一,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同时发生。其二,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劳动合同并没有订立。其三,劳动合同已订立,但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为此,正确识别《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才能有助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及其适用。
一、“理想模式”与“现实模式”的一般法律识别
从通常意义上讲,上述第一种情况可谓“理想模式”,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用工”的同时订立劳动合同。为此,上述第二、第三种情况可谓“现实模式”,即先建立劳动关系(指用工发生)后订立劳动合同(指书面形式),或者先订立劳动合同(指书面形式)后建立劳动关系(指书面合同)。
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为固定劳动合同之证据功效,《劳动合同法》又为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设置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中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看,上述条文可促使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劳动者权益救济看,上述条文明确为劳动者指明了法律救济的路径;从行政执法效率看,上述条文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对于先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无论从法律责任讲还是从稳定劳动关系讲,立法者都是着眼于追求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共存的效果。因为,这不仅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客观要求,而且符合劳动合同订立的实际需要。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此谓先订立劳动合同(指书面形式)后建立劳动关系(指书面合同)之情形。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律适用者,乃至一般理性之人,从语意上解释或者理解此条款是容易的,即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订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订立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为判断根据,劳动关系建立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劳动”为判断根据。对此等情况识别有两种途径:其一,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这种情形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常态,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现各自利益的法律手段。其二,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这种情形并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常态,也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二、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的特殊法律识别
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情形。《劳动合同法》并未就权利救济及其法律责任作进一步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将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
(一)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情形
基于客观原因,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劳动者而言。例如,劳动者病故或者需要住院治疗(包括劳动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要求的劳动行为能力),或者劳动者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如劳动者需要照顾家庭、需要在国内学习或者出国深造,等等。其二,就用人单位而言。例如,用人单位因市场经营变化,在原有员工已满足的情况下招用新劳动者实属不必要。又如,用人单位因违法经营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用人单位已依法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等等。一般来讲,上述情形可称为“履行劳动合同客观不能”,且非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过错所致。一般来说,基于客观原因阻却劳动用工发生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主观原因,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劳动者而言。例如,劳动者因其他单位给予的条件优越而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说劳动者以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业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其二,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已招用了其他劳动者,或者说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业已订立的劳动合同。一般来讲,上述情形可称为“履行劳动合同主观不能”,且是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过错所致。一般来说,基于主观原因阻却劳动用工发生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性质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从条文本身解释或者理解,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为判断根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即实质要件)的基础上,已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即形式要件),劳动合同就生效。需要说明的是,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则属于法律评价,即劳动合同的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有效。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是,合同经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订立后,即使劳动用工未发生,该劳动合同已不是一个处于“事实状态”的劳动合同,而是一个处于“法律状态”的劳动合同。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应以《劳动合同法》为依据解决。
(三)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之解除或者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39条、40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是以劳动合同处于“实际履行状态”为发生根据。也就是说,劳动者已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在用人单位正在从事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合同解除。由此可见,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只能适用协商解除,不可能适用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可适用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的解除。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是针对已生效且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或者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另外,法定解除仅适用于履行过程中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有: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从时间角度看,劳动合同的终止可分为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过程中的终止和履行期满的终止三种状态。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发生的劳动合同,应属于尚未履行的终止。
(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实际发生的几种特殊情形
正如前文所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用工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的特殊情形,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及其法律责任应如何处理,是一个十分棘手而又现实的问题。本文就此问题作一讨论。
第一,劳动者初次上班或者因工外出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属于此种假设的情形有:其一,劳动者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伤害事故。其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临时指派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伤害事故。
就第一种情形而言,是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第15条第(二)项规定为根据,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职工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但可定性为“准劳动者”,以此求得成文法律的根据。至于其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酗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则依《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伤害不是机动车所致,而是由于他人的不法侵害,那么,他的请求权根据就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而是《民法通则》或者《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就第二种情形而言,尽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尚未成就,但劳动者因受用人单位指派临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伤害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则应依不同情形而定:其一,如果劳动者连续不间断地执行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应视为劳动用工提前发生,在此情形下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二,如果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是基于委托代理产生,那么,由此发生的他人侵权行为,应依《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请求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适当补偿,也符合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的规定。
第二,劳动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建立实质上讲就是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开始实际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关系未实际发生前,劳动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劳动合同,这在合同法理论上被称为“预期违约”。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由于这种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并给对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上述问题的法律规制主要有如下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一,《劳动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法中的“依法”是指《民法通则》等。
其三,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其四,《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上述事实虽然为劳动法所规定,但从内容上看显然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体现了劳动法规范的私法特性。
应该说,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关系尚未建立之情形。不论是权利救济还是法律责任承担都应以民事法律规范为根据。其中,一方当事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给对方造成损害,应是识别法律责任的关键。另外,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关系尚未建立,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劳动合同之情形,仍应依上述劳动法规范为识别依据。
总之,立法技术本身决定了法律条文的设计采“归纳”方法,同时,司法性格决定了法律条文的适用采“演绎”方法。所以,对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的识别,应立足于上述两个层面上的分析。
订立合同1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呢?在下面的文章中将为您详细的介绍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主要针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方当事人为法人: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等,需要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方当事人为其他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要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相 关情况。
2、调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
合同利益的实现,不仅需要合同主体合法性的客观可行,而且需要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配合。因此审查对方的合同履约能力同样重要,如资信情况、商业信誉、历史履约情况等。
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状况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概括,
①企业的性质:分布在哪个行业,所处的经济时期;
②企业的产品处在市场的哪个阶段,产品是处于初期阶段,还是成熟阶段;
③企业的人员构成、营业额,人员构成指人员的组织结构比例;营业额指成本与利润的比例,由此可初步了解该企业的营销及管理能力。
(2)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这是合同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的经济能力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不能单纯依此作为判断标准。
(3)法定地址,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而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定地址也是送达法律文件的确定标准。
(4)公司帐号,是保障企业在发生纠纷时,确定对方资产的.最有效的途径。
3、审查对方签约人的资格
合同法规定,合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生效。因此,这类人员签订合同无需另外授权,并且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 该合同是有效的。但并不能因为是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就可以掉以轻心,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与《营业执照》上的姓名相核对。当签约人为委托代理人时,应审查是否有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审查时注意授权是否清楚,权限的范围及是否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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