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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处分申请书

时间:2024-07-11 08:28:44 申请书 我要投稿

解除处分申请书12篇【通用】

  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交易频繁,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那么相关的申请书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解除处分申请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解除处分申请书12篇【通用】

  解除处分申请书 篇1

区局党委:

  20xx年xx月xx日,我所候问室发生了犯罪嫌疑人自杀死亡事故,作为该案的主办民警,我对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受到区局党委给予的行政记大过处分。

  “xx”事故的发生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在过去的执法行为中,我们往往凭经验思考问题,没能将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更好的联系在一起。“二十公”会议中一再强调执法为民这个核心内容,就是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坚决的抛弃那些不合时宜的、错误的执法观念,就是需要我们在执法中强化“人权”意识,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在打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注重办案程序,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事故发生后,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真查找了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整改。一方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在实际办案中多思考讲策略,正确有效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引导,减轻其心理负担。另一方面,针对事故发生的客观因素,对候问室管理制度、有关的防护措施等提出了建议,避免了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年来,尤其是今年以来,自己对照岗位练兵的标准和目标,寻找自己在法律法规、办案程序、业务知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的学习措施,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在工作中,处处以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在办案中提高警惕随时提醒自己严守执法程序。同时克服“xx”事故带来的巨大压力,调整情绪变压力为动力,将全部身心投入到侦察破案之中,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创新思维,采取了多样化的侦破手段,进一步强化了刑侦基础工作。在摸排、取证的艰苦工作中与同所民警建立了更加深厚的情谊,增强了集体荣誉感和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的高度责任感、使命感。今年以来,我累计加班132个晚上,同一起破获了“xx”绑架抢劫案,强迫妇女卖淫案等一批影响较大的恶性团伙案件。在强迫妇女卖淫一案中,解救出了*名妇女(其中一名为越南籍女子)。截至10月,我俩共抓获各类犯罪分子x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x件(其中“两抢一盗”案件x余起),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在20xx年xx月xx日受行政处分至今的一年时间里,我始终保持了一名人民警察的本色和正确的心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积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此期间本人无违法违纪行为,与此同时本职工作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因此,我恳请区局党委根据我的现实表现,按期解除行政处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

  二Oxx年xx月xx日

  解除处分申请书 篇2

尊敬的学校领导、各位老师:

  我是xx学院会计电算化专业xx班的学生,我叫董xx。我于20xx年xx月xx日在学校组织的20xx—20xx学年第x学期期末考试中,违反了考场管理规定,夹带小抄企图作弊,干扰了正常的考试秩序,并在同学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由于上述事实以及《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我被浙江树人大学于20xx年xx月xx日被学校给与了x处分。

  认真的考虑这次作弊事件中我所犯下的错误,第一个错误:我在那么多人的帮助下,没有将老师所教授的课程学习好;第二个错误:在没有学好专业课的情况下,我不是通过努力补习而是采取投机取巧的方式来应付考试,忽视学校的校规校纪。

  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我深深的谴责着自己的所做所为,反思了自己之前对待生活、对待学习的态度和观念,潜心地从自己身上找缺点、查不足;事实上,这一年多以来,我也按老师同学们的希望在努力着,并在生活上和学习上向着那些优秀的学生看齐。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认真的对待,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常和优秀的同学交流!积极参加校系的活动,以一种乐观积极的.态度进行着大学生涯的每一步。

  现在的我已经在一家单位进行实习,更是深刻的感受到老师的良苦用心。要是没有老师及时的发现,没有老师的谆谆教诲,没有同学们老师们的监督和帮助,我想此刻我的很难胜任这份工作,我的前途将一片黑暗!

  再次感谢老师们对我的教诲,我会在即将来临的人生新阶段迈出自信的第一步。希望老师能根据平时的表现,恳请老师准予撤消处分。

  xxx

  20xx年xx月xx日

  解除处分申请书 篇3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指导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

  (三)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事项的备案工作;

  (五)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行政复议活动经费,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其提讼至人民法院裁定送达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八条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委托其近亲属或者书面委托其他人以该公民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为五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一至五人作为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推举的,由行政复议机关从申请人中指定。

  第十条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对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

  (五)致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第三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

  (六)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七)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是县级人民政府接到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转送;

  (四)行政复议申请缺少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未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当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事项的办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第四章行政复议证据

  第十七条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复议机关准许,被申请人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是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被申请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但是被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的除外;

  (二)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证明其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申请人举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接受调查的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机构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得作为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申请人和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人可以查阅、摘录或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行政复议审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对其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或者当面进行质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查。

  第二十七条在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承受其权利的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定人的;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四)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的;

  (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需要参照相关案件的审理或者审查结果,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中止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并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无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进行转送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行政复议:

  (一)因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超过九十日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有证据证明,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四)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前,已经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终止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并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当予以准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一)申请人因受他人胁迫、欺骗或者其他非法干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三)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确认违法;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确认违法或者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予以维持。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已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确认违法;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予以维持。

  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不受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行政赔偿时,可以就赔偿范围、方式、数额、期限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复议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章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结果报送行政复议机关备案。法律、法规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重大行政复议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需要改正的,应当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有权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诉。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发出该通知书的行政机关。

  第四十条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拖延办案,贻误行政复议工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行政复议工作秘密的;

  (三)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违法违纪的其他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向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向任免机关或者有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接到处理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解除处分申请书 篇4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xx的学生。

  由于我在学校上课听讲不认真,下课学习也不知努力,且偶而还有逃学旷课现象发生,有时冲动会和同学一起打架骂人。所以,学校领导为了教育我,使我走向正确的道路,做一名合格的初中毕业生,于是,给了我处分以示警告。

  处分下来以后,我十分地后悔,后悔自己的冲动与无知。我也知道,由于我的叛逆行为,给同学和自己带来了损失,给老师领导们带来了麻烦,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的进行和学校的声誉,影响极坏。

  在此之后,我痛定思痛,认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学习,同学的帮助和老师的耐心教育使我终于更加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受益颇多,思想有了提高,学习也有了进步。按学校规定,特此向学校申请取消处分。

  我知道,我的某些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学校纪律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我一直为自己犯的错误行为而感到内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错误才能弥补以往的过失。向尊敬的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说对不起,为自己的错误向你们致以内心的歉意。人无完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是自己犯的错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错。

  从接受处分以来,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不断反思,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平时思想懒散,没有上进心,老师们都耐心教导我,可我却一而再、再而三地让关心我的校领导、老师们、同学们失望难过,没有及时纠正,终成大错。

  后悔没有听老师不停的警告。但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改正不良习惯和纠正错误才是最根本的。

  老师经常找我谈话,进行思想交流。我虚心接受老师的批评和建议,同学们也热心帮助我,使我能逐渐树立信心。现在我有了较大的进步。也有了上进心。以往做事拖拉,现在做事紧凑。原先睡觉晚、起床晚,现在基本改掉。不喜欢看课外书的我,现在常常拿着教材钻研。利用闲瑕时间背英语词汇,学习之余听听音乐,松驰有度。既培养兴趣爱好,又提高了学习效率,一举多得。时时谨记光阴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阅读有益的书籍,拓展视野,增强学习动力。

  我也努力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以杰出优秀的人为模范,专攻网落管理,树立远大理想,做自己的软件。抓住刚步入21世纪的机会,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坚持错误的不能盲从,正确的始终不变。做一个严格要求自己,一步一个脚印,能无私奉献、博学多才的人,并为实现人生目标坚持奋斗。希望领导们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能重新做人,做一名合格的学生、做一名对国家有用的栋梁之才。

  因此,我衷心希望老师能根据我接受处分以后的表现,恳请老师准予撤消处分。经过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所以这几个月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学、班干部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

  之后,我也与班主任沟通他也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在与领导老师的交谈之后,我不仅认识到了我犯的错误,还懂得了我后面该怎么去做。事实上,这几个月来,我也按老师们的希望在努力着。首先,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作为中专生,刚刚进校的学生,我要让自己知道以后要如何的去认真学习。好对以后自己出社会,为社会做一份有用的贡献。

  如今我已没有旷课,偶尔因点事情迟到。但是我已经尽了自己的努力了。

  以上是我在这几个月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路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严重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解除处分申请书 篇5

尊敬的校领导、系领导、班主任老师:

  你们好,我是XX级专业(X)班的,学号是。四年的学习生涯快要结束了,在此,我对学院领导,老师,以及辅导员对我的悉心培养,耐心教导,表示诚挚的感谢,感谢你们让我成为一名有用的青年。

  在校期间,我积极参加各项活动锻炼自己,让自己的大学生活过得充实。由于平日里我学习比较刻苦,训练认真,老师对我的态度很好,经常给我鼓励和夸奖。这使我对自己的认识有些不清,对自己的要求有所降低,再加上对大学生活的“自由”认识有偏差,在XX年XX月XX日进行的考试中因为我的一时冲动,帮助同学作弊被老师发现而被学院处以记大过处分。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

  这个处分对于在纪律性方面有所松懈的我敲响了一个大大的警钟,让我猛然惊醒“无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惩罚。所以面对这一处分我心服口服,没有一丝怨言。这个处分下达之后,在老师同学的帮助下,我在内心深处一方面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寻找自己思想上的错误,对我的行为感到十分悔恨。另一方面我意识到应该积极行动起来,用自己的行动为自己的.过失进行弥补,挽回不良影响。

  在学习上,我比以往更加认真,刻苦训练直到自己满意为止。课后抓紧时间读书,坚持写读书笔记,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扩大知识面,曾经获得体育系“读书之星”的称号。参加培训努力钻研,获得了证、称号。在后来的所有考试中,更是对作弊行为进行了坚决抵制。在思想上,我通过对党章和党的政策、思想的不断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觉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现已是入党积极分子。在生活中积极锻炼自己,严格要求自己。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老师完成任务,获得称号。在担任XX期间,认真负责,使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社团”称号。社会活动方面,作为义工联的一员,热心公益事业,为孤寡老人和残疾儿童尽自己的一份力,在助教的活动中表现较为突出,被评为“优秀义工”。

  高中毕业时我的老师对我说要我踏踏实实的做个好人,现在的老师们也经常教导我们做人要诚实。我帮别人作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信的原则造成考试不公平,而且辜负了老师们对我的期望。对此我用自己的行为进行弥补,希望可以“将功折罪”,挽回不好的影响。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

  为了实现心中的梦想,为学校争得荣誉,大三的我准备考研,现在已经开始复习。安康学院历来重视对让人才的培养和学生自身的成材和成就,对考研的学生进行了极大的鼓励和支持。考研成功人数不仅是学校学习风气的体现,而且对学校的外在形象也有不可低估的影响。考研成功人数的增加,有利于学校的招生和宣传。我决定考研,为学校增光添彩,定会发扬“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抓紧时间投入到紧张的复习之中,争取考出好成绩。可是,一个背上“记大过”处分,怎么也无法让我在准备考研的日子里平静下来,安心学习。

  现在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并从中吸取了教训,我在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现在我在各个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因此,为了考研的顺利进行,我衷心希望领导和老师能根据平时的表现,恳请老师准予撤消处分。万望批准!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x日

  解除处分申请书 篇6

尊敬的系主任院领导们:

  您们好。本人是XX法专XX班XX,曾因旷课过多于XX—XX节于XX学年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在XX学期的时候,由于本人没有循规蹈矩学习。没有遵守学校秩序,被学校以旷课处分。经过一年的学习和思想转变,我跟过去相比有了质的飞跃,主要表现在迟到次数大量减少,旷课现象已经成功杜绝。我深刻地明白到"一寸光阴一寸金"这句话的道理,因此作为一名学生课堂上的时间是很重要的,迟到会影响到学习效率,更何况旷课呢?于是我改过自新,每天坚持早到学校,参与早读,虽然只是短短的十几二十分钟,但看看书,预习一下,使我在一整天的学习里有了一个明确的大纲。还记得小时候老师老要我们预习,那时愚昧的我一直都觉得很无聊,老师等下上课都会讲的拉,为啥还要先去看。现在,我终于深刻感受到,原来预习能使我更容易学懂知识,跟得上老师的进度,紧跟上老师讲课的步伐。学习上,我有了很大的提高,年底的期末考试,我不仅全部通过了,而且每科都达到较优秀的成绩。 正是因为我步入了正途,所以才又回到了正常的学校生活中去。并且脑海中已经完全根除了过去的复杂的吃喝玩乐的馊主意,现在我时时刻刻想的是学习,想的是如何才能有更大的进步。在老师的督促下,同学们的影响下,即将毕业的压力下,我不仅于课本的学习,我还通过了全国计算机应用一级的'考试,并获取证书。前段时间,也参与了公务员的考试,现在,我正在努力地为我的

  专升本而做准备。我感谢这处分,更感谢老师对我的督促和关心,身在他乡,我并不孤独,因为有着爱我的老师和犹如亲生姐妹的同学。 在此,我衷心希望老师们能评定我这近一年的优良表现,撤销XX学年时候的旷课处分,让我能更有信心地投入到学习中去,投入到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行列中去。 同时,也希望老师继续督促我,帮助我顺利考回本校,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解除处分申请书 篇7

尊敬的系主任院领导们:

  你们好,本人是建筑工程系建工x班xxx,曾因夜不归宿给予处分。处分对于我来说是耻辱,也是人生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追悔莫及,但我也深深明白到,人没完人,每个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的是自己犯了错误后如何改过自身。所以这一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

  思想上,我重起反省自己,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多和优秀同学接解、交流!

  在纪律上,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对自己的言行,始终如一的保持着严格的约束,不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一丝不苟的执行校院系的纪律指示及规定,有较强的纪律观念,更加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

  学习上,本人不避困难,不辞劳苦,自始至终的为着掌握良好的专业知识及技能而孜孜以求,在艰辛的努力下,本人一贯保持着良好的学习成绩。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本人还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大力拓展课外知识,提高专业技能,从而使自己的专业素质全面得到提升。

  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积极帮助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其实这块绊脚石是我自己从暗无天日的错误中捞上来的…让我难堪的罪魁祸首是我自己,也因为我自己没有很好的控制能力,所以才导致我的夜不归宿,被处分!我不愿意自己的处分的事情在电子档案学籍系统里多存在一分钟,甚至是一秒钟,也不愿让别人通过络看到我被处分的事情!但“纸是包不住火”的…我想知道这件事的人已经不少了,正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我知道自己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不应该夜不归宿,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这次错误不但给我自己抹上了黑点,也给班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损失,我想已经给班级造成的损失是无法挽回,无法弥补的。在处分的这段时间里我不断提醒自己,不能再犯错误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种活动。努力付出积极弥补自己的过错。想的是如何才能有更大的进步,在老师的督促下,同学的影响下,我不仅通过了学校的各门考试,还积极的报名参加了计算机的.考试,并取得了证书,等等…我感谢这次处分,没有让我过度沉沦于我的自满自足中,能够及时的认识错误,感谢老师对我的督促和关心,身在他乡我并不孤独,因为我有着关心我的老师同学们。在此,我衷心的希望老师能评定我这一断时间的优良表现,让我能更有信心地投入到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行列中去!从接受处分以来,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不断反思,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平时思想懒散,没有上进心,老师们都耐心教导我,可我却一而再、再而三地让关心一寸金”这句话的道理,因此作为一名学生课堂上的时间是很重要的,迟到会影响到学习效率,更何况逃课呢?于是我改过自新。还记得小时候老师老要我们预习,那时愚昧的我一直都觉得很无聊,老师等下上课都会讲的拉,为啥还要先去看。现在,我终于深刻感受到,原来预习能使我更容易学懂知识,跟得上老师的进度,紧跟上老师讲课的步伐。学习上,我有了很大的提高,年底的期末考试,我全部通过了。

  正是因为我步入了正途,所以才又回到了正常的学校生活中去。并且脑海中已经完全根除了过去的复杂的吃喝玩乐的馊主意,现在我时时刻刻想的是学习,想的是如何才能有更大的进步。在老师的督促下,同学们的影响下,即将毕业的压力下,我不仅于课本的学习,我还通过了办公软件高级的考试,并顺利通过。前段时间,也参与了志愿者的工作,现在,我正在努力地为我的日后出来实习做准备。我感谢这处分,更感谢老师对我的督促和关心,我在本校快四年多了,我并不孤独,反而觉得很开心因为有着爱我和关心我的老师。

  在此,我衷心希望老师们能评定我这近一年的表现,撤销xx学年时候的逃课处分,让我能更有信心地投入到学习中去,投入到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行列中去。同时,也希望老师继续督促我,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解除处分申请书 篇8

尊敬的XX:

  XX,男,19XX年9月出生,汉族,江苏淮安人,19XX年8月参加工作,现为学院保卫处职工。

  20xx年4月,因XX在分管后勤处生活服务中心时,由于工作失职、管理不善,致使学院教工餐厅严重亏损,受行政记过处分。处分期内,XX能够服从组织安排,做好本职工作。根据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对其工作和现实表现的鉴定意见,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20xx年4月起解除XX行政处分,按现在岗位恢复其校内津贴。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4月23日

  解除处分申请书 篇9

  第一条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合法婚姻确立,防止违法婚姻发生,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依照本细则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离婚、复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现役军人(含武警)结婚、离婚、复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市(地、州)、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农村在有利于管理和方便群众的条件下,民政部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自然区域设置婚姻登记站,开展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试点工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

  (二)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依法处理违反婚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开展婚前教育,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本细则独立开展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

  (一)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地方,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日办理婚姻登记;

  (二)未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地方,每周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九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十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二)无配偶;

  (三)互相自愿;

  (四)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五)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结婚登记设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当事人自愿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递交单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张,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户口证明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结婚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

  (四)离婚后再婚的,须持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书还须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五)丧偶后再婚的,须持医院、或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丧偶证明;

  (六)依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须持有效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有关单位不得拒绝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也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持有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如有疑问,应予核实。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当事人因受单位、部门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主动了解有关情况并注明于申请书内,对经查明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应当直接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为再婚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还应在离婚证件的原件上注明再婚的时间、地点和配偶姓名,加盖印章后交还当事人。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应当发给结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向当事人宣传婚姻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婚姻知识。

  第十五条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记入结婚登记申请书内。

  第四章离婚登记

  第十六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登记结婚;

  (二)自愿要求离婚;

  (三)已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住房、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四)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离婚登记设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

  第十七条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递交单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2张,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户口证明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离婚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十八条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介绍信,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登记结婚的时间、地点、申请离婚登记的原因以及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调解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以及住房、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内容。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并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指印。

  第二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持有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如有疑问,应予核实。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离婚条件的,应在一个月内予以登记;当事人因受单位、部门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主动了解有关情况并注明于申请书内,对经查明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离婚条件的,应当直接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后,应当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原件。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中,应当做好笔录,进行疏导劝解,防止草率离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不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记入离婚登记申请书内。

  第二十二条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复婚登记

  第二十三条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

  (二)离婚后未再婚;

  (三)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复婚登记设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申请时,递交单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张,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证明,户口证明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申请复婚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

  (四)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其中一审判决书还须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第二十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持有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如有疑问,应予核实。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复婚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复婚登记;当事人因受单位、部门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主动了解有关情况并注明于申请书内,对经查明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复婚条件的,应当直接为当事人办理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为当事人办理复婚登记后,应当发给结婚证,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并收回离婚证件。当事人自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复婚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记入复婚登记申请书内。

  第六章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将当事人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有关材料立案归档,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按规定向同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报婚姻登记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时,递交单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张,并持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持有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当认真审查,如有疑问,应予核定,并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遗失或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当事人因受单位、部门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主动了解有关情况并注明于申请书内,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确实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直接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确实遗失或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直接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复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复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解除同居关系或者限期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

  第三十一条申请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或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或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的宣布结婚无效,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对已领取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予以收回。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干涉婚姻自由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向检察机关检举。

  第三十五条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申请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或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当事人出具虚假 证件或者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没收虚假 证件或者证明,并建议该单位或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或为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或不按规定保存婚姻登记档案造成档案损毁或遗失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并对仍不符合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对违反本细则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应予追回并注销。

  第三十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向当事人非法收取费用的,婚姻当事人有权拒绝,并可向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认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离婚登记条件、复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认为符合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出具的,或者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的罚款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依据本细则所处罚款的管理,按照《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由省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式样统一制作,并套印省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

  当事人领取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应当缴纳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原则,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并报省民政、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6月 4日四川省民政厅的《四川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自之日起施行)

  全文

  解除处分申请书 篇10

__________县监察局:

  我是__________镇__________完小校长__________。__________年1月24日经县监察局调查核实,之前,担任校长期间存在违规收费行为。__________年3月13日县监察局对我进行了见面谈话,之后,将所收费认真地作出了清退处理。__________年4月11日县监察局对我作出了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就此,我对其处分无异议,没有提起申诉,原意接受处分。

  在处分期间,我对自己的违纪行为作了深刻的反省,深刻认识到涉农问题是高压线不可触摸,我也常教育我的`老师不要触犯这根高压线,在收费问题上一律紧跟政策不走样。因此,一年来我校及全体教师无一违规乱收费行为,已还学校,回归__________完小教育收费之净土,确保了我校清廉、清政办学。

  由此,请求__________县监察局解除对我的行政警告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后,我会带领我的全体教师坚守着这片收费净土,不违规,不违纪。也愿意随时接受上级领导及社会的监督。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处分申请书 篇11

尊敬的系主任院领导们:

  您们好。本人是XX法专X班XX,曾因旷课过多于10-20节于20xx学年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在xx学期的时候,由于本人没有循规蹈矩学习、没有遵守学校秩序,被学校以旷课处分。经过一年的学习和思想转变,我跟过去相比有了质的飞跃,主要表现在迟到次数大量减少,旷课现象已经成功杜绝。我深刻地明白到 一寸光阴一寸金 这句话的道理,因此作为一名学生课堂上的时间是很重要的,迟到会影响到学习效率,更何况旷课呢?于是我改过自新,每天坚持早到学校,参与早读,虽然只是短短的十几二十分钟,但看看书,预习一下,使我在一整天的学习里有了一个明确的大纲。还记得小时候老师老要我们预习,那时愚昧的'我一直都觉得很无聊,老师等下上课都会讲的拉,为啥还要先去看。现在,我终于深刻感受到,原来预习能使我更容易学懂知识,跟得上老师的进度,紧跟上老师讲课的步伐。学习上,我有了很大的提高,年底的期末考试,我不仅全部通过了,而且每科都达到较优秀的成绩。

  正是因为我步入了正途,所以才又回到了正常的学校生活中去。并且脑海中已经完全根除了过去的复杂的吃喝玩乐的馊主意,现在我时时刻刻想的是学习,想的是如何才能有更大的进步。在老师的督促下,同学们的影响下,即将毕业的压力下,我不仅于课本的学习,我还通过了全国计算机应用一级的考试,并获取证书。前段时间,也参与了公务员的考试,现在,我正在努力地为我的专升本而做准备。我感谢这处分,更感谢老师对我的督促和关心,身在他乡,我并不孤独,因为有着爱我的老师和犹如亲生姐妹的同学。

  在此,我衷心希望老师们能评定我这近一年的优良表现,撤销xx学年时候的旷课处分,让我能更有信心地投入到学习中去,投入到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行列中去。 同时,也希望老师继续督促我,帮助我顺利考回本校,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解除处分申请书 篇12

尊敬的学校及学院领导:

  您好!

  我是x学校,x班的学生。我于x年xx月xx日在学校违反了x管理规定,干扰了正常的考学习序,并在同学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由于上述事实以及《x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我被x年xx月xx日被学校给与了x处分。

  从那时起,我才意识到了自己犯下了多么严重的错误。x学x年乃至整个人生过程中的学习,是要靠平时一点一滴的积累和认真刻苦才能获得收获的。想想之前的我,完全是一个懵懵懂懂的幼稚学生,当时并没有形成很好的纪律观念和学习观念。受到了学校社会的一些不良少年的影响,产生了因迟到旷课抽烟等行为。

  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回想自己的行为,我幡然醒悟:在这个崇尚记录的社会,人的品德的好坏完全比所获得的知识多少更为重要。

  在犯了错误之后,我找到了x老师认识错误,接受了x老师的引导和鼓励: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让我在犯了错误之后,没有就此颓废,也没失去面对未来的勇气,我自信的抬起头,并告诉自己要走好以后的路。

  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深深的谴责着自己的所做所为,反思了自己之前对待生活、对待学习的态度和观念,潜心地从自己身上找缺点、查不足;事实上,这一年多以来,我也按老师同学们的希望在努力着,并在生活上和学习上向着那些优秀的学生看齐。

  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认真的对待,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常和优秀的同学交流!积极参加校系的活动,以一种乐观积极的态度进行着大学生涯的每一步。

  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学习的态度必须是端正的,因为学习乃是学生的天职;知识不是靠投机取巧可以获得的。每个人都有做错事的时候,重要的是犯了错误后怎样改过自身。

  经过将近两年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追悔莫及的同时,所做出的努力和改过自新的表现也得到了老师同学的肯定。

  处分期已近x年,按学校规定及我在这段时间里的表现,特此向学校领导申请撤消对我的纪律处分。请相信我已经改过自新,请相信我一定能做得更。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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