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9136范文网>实用文档>申请书>民非企业申请书

民非企业申请书

时间:2024-07-15 07:11:19 申请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民非企业申请书范文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申请书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广泛,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切忌长篇大论。写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非企业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民非企业申请书范文

民非企业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

  住所:

  负责人:

  职务: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____)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____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__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____)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__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__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____路__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____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1998年11月,程____将位于西安市____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__公司【原____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____年1月23日____受让____的所有股权成为____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__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同年3月15日,____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____的所有股权和____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____名下。____年8月12日,陕西__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陕西__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依然为____公司和____。可见,折价750万的在建工程依然作为注册资本金而存在。

  从____年开始,____公司与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在广东雪花新世界联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纠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陕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____)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雪花新世界项目中的建筑物被折价由____公司受偿,由碑林区北沙坡村村委会支付折价款15299910元,其中不动产价值1186.871万元,已经支付过230万元。虽然该实物折价款依法由____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偿,但它作为__公司注册出资的性质一直没有改变。所以,____公司应立刻将该款项作为注册资本金交付于__公司,已完成全额出资的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被申请人____公司却在处置__公司财产时滥用股东权利,将230万元作为向阳公司注册资本的折价款据为己有,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中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陕西陕西____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陕西__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对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____分社的债务。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民非企业申请书范文2

  复议申请人:______,男,复议被申请人:______,男,复议被申请人:______,男,复议被申请人:______,女,复议被申请人:______,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____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____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____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___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申请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非企业申请书】相关文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06-27

民办非企业工作总结05-16

民屋购房合同05-26

温泉民宿出租合同05-07

民办非企业工作总结实用(15篇)05-16

民办非企业年度工作总结05-29

退休申请书的申请书08-18

申请书08-04

申请书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