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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通知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通知,通知的种类比较多,根据其不同的作用可主分为转文性通知、指示性通知、事务性通知、任免通知等。那么,怎么去写通知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责令停业通知,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责令停业通知1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性质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从上面三个法条来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是行政强制措施,也可以是行
政处罚,有时无须分得这么清,也无须从现行行政行为分类中生硬归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即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何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违法行为严重的情形,可以在调查过程中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无须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起作出。
当然,也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作出。
三、以何种形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因为其少用而欠操作文书,现有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都不适宜。因此,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决定书》形式作出。行政机关对职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管理权是抽象的、概括的,现有的上级部门规定的文书格式以及通知等不能对行政行为有强制性的约束。具体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创设文书。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决定书》单独作出的,应当告知其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如果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作出,那么应当进行单独的论述。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期限如何确定?
以停产停业整顿有无实质性内容来看,可分为作为形式的整顿与不作为形式的整顿。前者如因设备关系生产了不合格的药品,其整顿的内容即要对设备进行检修,为作为形式。后者如因主观违法意图而生产了不合格药品,那么其整顿的内容即就无实质内容,系要求其不得作为,为不作为形式。
因此,期限要根据这两种情形可定。对作为形式的停产停业整顿,重点在于整顿,应当估计实际所需的整顿时间,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顿,并到期提出整顿落实情况的报告,监管部门书面或现场审查后,同意解除停产停业整顿。以严肃起见,还应发出《解除停产停业整顿通知书》。
对不作为形式的停产停业整顿,重点在于停产停业,具体期限属于自由裁量内容。虽是自由裁量,但应当尽量考虑相关因素确定长短。当事人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是最主要的相关因素,这种损失具有惩罚性质,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但是,这种损失与期限确实难以准确估计,因此,最好事先制定一个书面的裁量标准,划分若干档次,如10天、20天、30天、60天等。
五、当事人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决定如何处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是一项有效的行政决定,拒不履行该决定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现行法律对此规定极为粗糙,我们可以有现行的罚则中寻找,并解释以适用。
第一种办法是根据同一法条升格处置,即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种办法是按无证生产经营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期间,其取得的生产经营许可无效,这种解释逻辑上是完满的。
六、你的解释有没有效?
哈哈,我的解释不是法律渊源,当然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依据。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无效,无效也不等于违法。法律的适用过程即是解释过程,任何一个执法者,有适用法律的权力,就都有解释法律的权力,除非违法,其解释为有效。
法的生命在于运用。如果因为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而使得该法不能使用,那么法律将永远停留于纸上,为死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之所以长期以来罕见使用,正是这种思想误区。在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上级解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或者说执法者的解释,是执法权力的组成部分,并且是十分有益的。
责令停业通知2
被通知人:
地址:xx;电话:xx;
经查:你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该处理决定自收到之日起实施,若有异议,可持此决定在10日内到陡沟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站或正阳县卫生监督所复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复议。
卫生监督协管员:
签收签名:陡沟镇卫生院
xx卫生监督协管站
20xx年x月x日
责令停业通知3
xxxx:
你单位(人)xxxxxxxx,违反了xxxxxx的规定,依据xxxx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人)于x年xx月x日起停业整顿;予以改正。
被处罚单位人如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可于60日内向xxx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于x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x月x日
责令停业通知4
xx市xx矿业有限公司、xx市xx矿业有限公司、xx市五夫xx矿业有限公司:
xx市供电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无双电源和自备电源或配电装置简陋问题,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规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根据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高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xx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加强高危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及xx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现责令你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在上述安全隐患未消除,未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前不得生产,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发生安全事故,我局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20xx年x月x日
责令停业通知5
xx市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7月9日11时20分左右,你公司xx景区内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名游客死亡。现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你公司xx景区停止一切经营活动,接受调查。
xx市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7月11日
责令停业通知6
xxx:
你单位xxx,违反了xxx的规定,依据xxx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人)于20xx年x月x日起停业整顿;予以改正。
被处罚单位人如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可于60日内向xxx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于x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x月x日
责令停业通知7
xxx:
我局于20xx年x月x日对你经营的小弟石材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工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由车间内水沟通过车间北面围墙底部的洞口流至原料区,经由原料区东面围墙底部洞口流出外环境。对排入外环境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潭环测(20xx)第167号)。
以上事实,有20xx年9月22日南平市建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经营的小弟石材加工点停产整治。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如对本停产整治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xxx市xx区环境保护局
20xx年x月x日
责令停业通知8
xx市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7月9日11时20分左右,你公司xx景区内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名游客死亡。现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你公司xx景区停止一切经营活动,接受调查。
xx市x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x月x日
责令停业通知9
:
我局于20xx年9月22日对你经营的小弟石材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工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由车间内水沟通过车间北面围墙底部的洞口流至原料区,经由原料区东面围墙底部洞口流出外环境。对排入外环境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潭环测(20xx)第167号)。
以上事实,有20xx年9月22日南平市建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经营的小弟石材加工点停产整治。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如对本停产整治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xxx市xx区环境保护局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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