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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见义勇为演讲稿

时间:2023-10-25 08:37:25 演讲稿 我要投稿

大学生见义勇为演讲稿

  好的演讲稿可以引导听众,使听众能更好地理解演讲的内容。在现在社会,演讲稿在演讲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那么一般演讲稿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见义勇为演讲稿,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大学生见义勇为演讲稿

大学生见义勇为演讲稿1

  xxx,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在别人的生命陷入危机时,他挺身而出,用自我的生命换回了他人的重生,以年仅29岁的年轮谱写了一曲壮丽的人生。他是农民的儿子,他有他的梦想,他有他的热血,他有他简单而又淳朴的爱心,而此刻,他却无法应对亲人,无法实现希冀,无法挥洒豪情,无法无法书写人生。但他的整个人生,却是以神勇的壮举诠释了生命的意义。

  xxx的事迹被媒体披露后,很快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人们争相传颂他的义勇之举,无不为他的行为大加赞赏,在人们广为追求物质条件的当今社会,仍然还有这样能够见义勇为、挺身而出的人,已经太少了,而他,作为普通的农民工,他却能够做到,在关键的时刻,把生的期望留给他人,奉献出了自我年轻的生命。生命于人而言,是最崇高的,我们能够放弃这,放弃那,而对于生命,从不轻言放弃。然而,在紧要危机关头,我们没有任何机会细细思考,但我们能够在瞬间作出决断,这样的选择仅有一次,也仅有一个,当别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xxx能够毫不犹豫的挺身而出,若换成你、我、他,则又会是怎样的决断呢所以,我为他的'勇气深深折服,也被他的行为深深打动,对他的敬佩之情油然而生。当我明白了他的事迹后,我无不为他的义勇之举而发自内心的感动。

  xxx的父亲说:“他的生前有两个愿望,一是要让自我的双亲过上幸福的生活;二是要让家乡的孩子能读好书,做有知识的人。”这是多么简单而又纯朴的愿望啊!然而,就是这样简单的心愿,他却再也实现不了。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也还有许多心愿未了,他走得太匆忙了,甚至没来得及脱下毛衣和鞋袜,更不能和白发双亲告别……就这样,带着遗憾无声地走了。生命最完美的演译是延续灵魂送出真心,生命最博大的诚意是舍弃自身置换他人。死去的人,他是真的永生了,而活着的人,承载了他的灵魂。

  英雄去了,但他的灵魂还在,他的精神永远留在我们心里,作为活着的我们,更要坚守岗位,做好每一件事,让我们替英雄去把他的每一个愿望变成现实。

大学生见义勇为演讲稿2

  在生活中,我们时常感慨英雄的时代已不复存在,可我想说,英雄就在身边。我县相继涌现的英雄模范的感人事迹,在全县广为传颂,一股崇尚英雄模范、学习英雄模范的新热潮正在迅速掀起。从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见义勇为、舍生忘死的英雄气概,看到了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的美好情怀;看到了鞠躬尽瘁、一心为民的优秀品质。这些英雄模范人物的崇高精神,不仅映射出中华民族精神的灿烂光辉,更展现了石柱儿女的时代风貌。

  他叫xx,一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的待业青年,年仅十七岁,20xx年的石柱人民,以他为骄傲!10月16日,他舍己救人,谱写了一曲“见义勇为”的英雄之歌。

  10月16日,是田磊英勇救人的日子,也是所有石柱人认识这位少年英雄的日子。当时同行救人的况樊城回忆说:“田磊真是好样的,了不起!当时那个险啊,真是无法形容,田磊根本就不会游泳,但还是义无反顾的下水救人!要是换做一般的人,估计就算给他再多的钱,也是不敢去救的!”

  让我们把目光聚焦在20xx年10月16日这天。……

  20xx年10月16日凌晨1时许,田磊与朋友况樊城从关门岩河滨公园往渡船口方向徒步回家,当走到距离“天尧大酒店”100米左右的位置时,看见一名女子正欲探身出河堤栏杆。两人心想:都这么晚了,肯定出什么事情了吧。两人着急往前跑去,原来这名女子叫陈琳,此时正赶上她情绪激动欲翻越河堤栏杆跳入龙河,熟悉这条路段的田磊知道,龙河这条河流在这个河段水流相当湍急,就算水性好的男子都不敢轻易尝试去游泳,更别说这么晚一个女子,要是真下水了估计就没有命了。田磊和况樊城赶紧冲上前去劝阻,在他们苦口婆心的劝说下,终于使其情绪有所缓解,等到陈琳的朋友赶到现场后,田磊和况樊城方才离开。似乎心里也舒了口气,但是,事情没有这样简单就结束了,在他们两人离开现场还不到100米时,陈琳趁朋友不备瞬间翻过栏杆纵身跳入龙河,田磊和况樊城听到呼救声,两人毫不迟疑,立即返回,与赶来救人的何龙一道从“天尧酒店”门前梯道进入龙河,三人顺着浅水区朝陈琳跳水方向涉水过去,由于此时已是深夜,三人看不见脚下的水有多深,可三人依旧一直往前方淌去,当走到一处近两米高的水堤时,况樊城叫住田磊让其不要再往深处走。原来田磊根本就不会游泳,这时正赶上湍急的河流,可此时的田磊一心只想快点救人,根本没有顾及自己是否会水,丝毫没有考虑自己的安危,毅然的往陈琳落水的地方淌去。随着更多救人者的加入,事情终于有了转机,众人将陈琳救至浅水区石头上等待救援,在随后赶来的消防官兵和出警民警共同努力下将陈琳救上了岸。此时,大家突然发现一起下河救人的田磊却不见了踪影,一种不祥的预兆在大家心中产生,大家不由的惊慌起来,在得知田磊失踪的情况后,民警、消防官兵以及在场群众立即展开搜救,经过几个小时的.紧急搜救,最终在陈琳跳河的事发现场附近发现了田磊,而此时留给大家的只是田磊的尸体,田磊已经英勇的献出了年仅17岁的宝贵生命。

  田磊的人生道路本来可以走的更远走得更加美好,而此时的他,年仅十七岁的他,还没有来得及找工作,还没有来得及成家立业,更还没有来得及孝敬父母,但这一刻他却为了别人的生命不惜将自己的安危抛之脑后,将自己的生命定格在他的十七岁那年,难道这还不算英雄吗?

  在这个社会,人们往往感叹没有英雄的出现,其实英雄就在我们身边。也许有人会为田磊感到惋惜,但年轻的田磊在他的人生旅途上刻下了见义勇为这四个字,将永远铭记在人们心中。其实英雄不仅仅是抛开生命,舍己救人,更多的平凡的英雄就在你我身边。他们可能是路边热心为人指路的阿姨,也可能是默默捡起地上垃圾的老人,每个人心里都有善的种子,都埋藏着一个英雄。像我们的道德模范一样挺身而出的普通人给我们带来的是最真实的感动,他们就像一束阳光照亮了我们的内心,激发我们心里善的种子生根发芽。

  为了创造一个和谐社会,这就要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创造群众见义勇为的社会条件,树立浩然正气之风,共同投身于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去。提倡见义勇为精神,是时代的需要,是社会公德的需要。有没有见义勇为精神是检验和衡量每个人社会公德的尺度。

  我深信英雄就在你我身边!

大学生见义勇为演讲稿3

  人们经常叹息,“好人没好报”。无他,只是因为做好人付出的个人成本太高,而大多数情景下做好人的个人收益却得不到保障或远远低于付出的个人成本。“路人”为什么更愿意做冷漠的“看客”,而不愿意做“见义勇为”的“英雄”呢?同样也是由于做“英雄”的成本太高。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专家郑晓边教授说,“见义勇为的原动力应当是发自内心的、积极向上的,而不应是为了图别人的表扬和回报”。然而,这种对于“见义勇为”的解读其实是一种构建“道德乌托邦”的“宏大叙事”,大而无用,不切实际,证明了作为心理学专家的教授先生对于人类的心理缺乏一种真切的了解。自然,人们在决定“见义勇为”的那一瞬间,往往并不会研究“别人的表扬和回报”,更不会心头突然涌出什么崇高的理念,很多人往往仅仅只是凭着本能地冲动;但“见义勇为”了以后,如果没有得到社会或受益人在精神上或经济上给予的回报,或者为“见义勇为”而付出的个人损失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则难免会有一种失落感――这种失落感及其广泛传播将抑制行为者本人和旁观者以后碰到类似事件时的“见义勇为”的'冲动,最终必将构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看客文化”,也既是我们所谴责的“路人”的“麻木不仁”。

  那么,作为公民和纳税人的“路人”,到底有没有“见义勇为”的社会义务呢?答曰:既有,又没有。一方面,保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是一种国家职责,因为仅有国家才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公民只要纳了税,也就尽到了他对于公共领域的职责,同时,作为纳税人的公民也有权利要求国家使用这种合法的暴力为自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驾护航――他们没有义务以自身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为代价,来维护其他公民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在此意义上,“见义不勇为”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不应当受到社会谴责。另一方面,从对自身负责的角度来说,每一位作为个体的人都应当为自我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负责。当具体表此刻某一位受害人身上的社会公正与社会正义受到非法侵犯,而政府有关部门因种种原因缺席或暂时缺席的时候,如果作为旁观者的公民不进行有效的抵制和反抗,在必须程度上也就是对侵犯者的纵容,并所以也成了侵犯者的同谋――这一状况的漫延将恶化社会的总体生存与生活环境,降低生活于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安全感,从而使每一个人,包括旁观者自我都在必须程度上成了受害者。另外,由于旁观行为降低了侵犯者的侵犯风险,无疑将刺激侵犯行为的恶性扩张,保不定类似的事件不会有一天也发生在旁观者的身上。如

  此这般,本来意在保护自身生命与财产的行为――“见义不勇为”――也就走向了他的反面,变成了一种威胁到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对自我不负职责的行为。

  从保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是一种国家职责和每位公民都应当为自我负责的关系上来说,“见义勇为”能否成为一种“自然的社会公德”,即公民能否做到为自我负责,主要取决于国家是否尽到了保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这一最基本的职责。仅有当作为国家行为的实施主体,即政府的有关制度与所采取的有关措施能有效地增加非法侵犯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行为的侵犯成本,减少侵犯者的侵犯动机,并且能有效地降低“见义勇为”行为的个人成本,提高“见义勇为”者的个人收益――“见义勇为”行为将增加侵犯者的侵犯成本,促使社会环境向改良的方向以展,作为受益人和“搭便车”者的其他公民,应当对“见义勇为”者所遭受的个人损失进行精神上或物质上的补偿,另外,由于“见义勇为”者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职责,这一补偿行为的主体应当是拿了纳税人的钱故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政府――时,才会构成“见义勇为”行为强大的社会支持系统,从而使道德行为者个体与整个社会都成为个人道德行为的受益者;也仅有这样,才能使“见义勇为”成为一种“自然的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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