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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工伤保险赔偿范围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上海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海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2)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1、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576元/月,致残二级增加506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7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439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6426元/月、致残二级6036元/月、致残三级5672元/月、致残四级5319元/月。
2、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31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5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9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56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85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140元/月。
3、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三、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4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34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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