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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有哪些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有哪些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上海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包括哪些病
1、恶性肿瘤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以及中医药抗肿瘤治疗;
2、精神大病治疗:精神分裂症、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强迫症、躁狂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抑郁症(中、重度);
3、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治疗;
4、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另外,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是不在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的,主要分为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保大病医疗保险不包括的范围
1、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2、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4、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5、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6、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三、大病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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