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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保险转移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医疗保险转移手续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上海医疗保险转移手续
一、就医关系从上海市转到外省市长期定居外省市的居保参保人员
可凭参保人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卡》、居住外地的相关证明到就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就医关系由上海市转外地的手续。
二、就医关系从外省市转到上海市
原就医关系在外地的居保人员需回上海定居的,可凭参保人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卡》到就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就医关系由外地转上海市的手续。
办理就医关系转回上海市的手续前,应先将外省市的医疗费进行零星报销。
三、其他
1、办理就医关系异地转移手续后,原则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办理转移。但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居保人员,在6个月内因发生门诊大病或发生严重疾病住院,必须回上海市医院治疗的,可凭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大病或入院的证明,办理就医关系从外省市转回上海市的手续。
2、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3、对于居保人员中小学生与婴幼儿在异地住院医疗事宜,按照上海市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规定执行。
首先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保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保缴费凭证,填写《**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上海医疗保险转移手续时须注意两点:
第一,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第二,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保关系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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