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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提取办理点

时间:2024-08-03 00:10:22 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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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提取办理点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上海公积金提取办理点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海公积金提取办理点

  上海公积金提取办理点

  黄浦区为福州路725号4楼

  徐汇区为肇嘉浜路608号底楼

  静安区为汉中路120号二楼

  长宁区为剑河路600号4楼

  浦东新区管理部地址有3处:德平路289号18楼、浦城路812号2楼、惠南镇人民西路85号建行大楼2楼。

  普陀区网点:金沙江路1006号华大科技园201室。

  虹口区网点:瑞虹路156号2楼(近天虹路)

  杨浦网点:安波路521号(近营口路)

  嘉定区网点:博乐路55号一楼

  青浦区网点:青龙路69号1楼(近华浦南路口)

  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3、租房提取条件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2.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4、还贷提取条件住房贷款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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