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拓展:申请流程
1、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执行严格的“两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后,首先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进行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的审核。
3、初审合格后,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7日的初审公示。初审公示通过的,报请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核查。
4、复审核查合格后,在区(县)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进行为期5日的复审公示。复审公示通过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并及时通过区(县)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发布登录公告。
5、登录后,即可进入轮候选房程序。对经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满3年、具有选房资格但未选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户的基本状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户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登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6、在选房前,市住房保障机构还将对已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抽查,如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注销登录。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可以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订。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述标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实施。
以上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2014)》。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相关文章: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02-03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流程02-03
上海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02-03
外地户口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02-03
外地人在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02-03
在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02-03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02-03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02-03
上海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