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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主人离世怎么处理
经济适用房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经济适用房主人离世怎么处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上海经济适用房主人离世怎么处理
一、部分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之后、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前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人员减少的情况,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二、部分申请家庭成员在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后、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死亡的,该家庭仍保留购房资格,但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确定供应房型。
三、在本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家庭成员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终止审核工作,或者注销该申请家庭已取得的登录证明、轮候序号。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部分买受人死亡的,以未死亡的买受人为买受人,同住人不变更为买受人;
(二)买受人均死亡的,同住人应当协商确定买受人;
(三)部分或者全体同住人死亡的,买受人不发生变化;
(四)买受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解除,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回购,或者房屋出售单位返还购房款。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二)同住人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拓展:继承人可以继承经济适用房中财产性权益:
根据《上海市厅印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1、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2、作为继承人的不是申请家庭成员,故依法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但不可否认的是,诉争房屋亦是被继承人出资购买,对于该房屋中的财产性权利其依然可以通过遗嘱由其继承人取得。故可在诉争房屋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
3、如果诉争房屋目前不存在同住人,可以申请政府回购,故可待诉争房屋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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