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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如何回购
在上海,由于经济压力过大,房价高居不下,令购房族望而却步。经济适用房的出现让他们看到了希望,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上海经济适用房如何回购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回购条件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1、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2、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3、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在此期间,购房人、同住人因夫妻离婚析产或者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也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政府回购。
(二)、回购的申请
需要回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书面回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回购格式表单;
2、购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3、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
4、全部购房人、同住人身份证明材料;
5、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针对条件中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情况,应提交购房人、同住人全部死亡、继承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还应当提交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和原有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
(三)、回购的审核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回购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共有产权保障房内去勘察,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作出同意回购的书面决定:
1、符合上述回购条件和申请内容的;
2、房屋使用状况良好;
3、未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或者违规违约行为已改正。
(四)、回购的实施
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回购实施单位”)实施回购。
回购实施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同住人签订回购合同,协商确定回购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1、户籍已全部迁出;
2、购房贷款担保抵押权已注销;
3、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已结清;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腾空并移交房屋;
5、已履行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且违规违约行为已改正;
6、回购实施单位取得回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购房人、同住人应当配合回购实施单位及时办理回购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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