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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办理出生证明须知

时间:2024-09-24 16:16:56 出生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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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办理出生证明须知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通过妇幼健康信息系统接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可应用一体化平台实人认证(人脸识别)功能,“刷脸”比对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确保“人”“证”一致,防范不法分子冒领出生医学证明。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圳办理出生证明须知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深圳办理出生证明须知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姓氏姓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可随本市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二、申请类别

  1类、深圳市出生。

  2类、深圳市外出生一周岁以内。

  3类、国外出生。

  4类、深圳市外出生已满一周岁。

  5类、助产机构外出生,《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医疗机构名称为“/”、“机构外出生”或“家庭”的,按本类申报。

  高校学生子女在非高校集体户的父(母)一方户籍地申报;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子女(外)祖父母户籍地申报。

  申请人属其他特殊情形的,请预约前往户籍地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咨询办理或拨打户政咨询电话(84465000)咨询。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出生申报登记表》(不需填写,由受理民警打印后交申报人签名确认)。

  2、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提交副页)。

  3、申请人父母(申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其中家庭户口簿须复印扉页及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须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如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分别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失踪判决书(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4、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其中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证号印制页及盖有登记机关专用章的当事人信息页)。

  5、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人满三周岁的,提供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已入学(幼儿园)的,提供学校名称及地址。申请人属双(多)胞胎的,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合照一张。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调查,申报人可自愿主动提供原始《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独生子女证》、孕(产)检记录本(母子保健手册)、孕检B超单、分娩出院小结(证明)等资料(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加快调查进度,以上资料非申请时必须提交的必备材料,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提供,不能提供的,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

  (2)申请人为现役军人子女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如申报人提供的结(离)婚证、出生证等证件是以军官证号码登记的,需提供军官证(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3)申请人属国外出生或本市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生育的子女,需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属国外出生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可自行翻译)、申请人及其父母入境证件(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存疑、市外出生逾期三个月领证、补发的以及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籍贯或长期居住地的,提供申报人的书面说明。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调查,申报人可自愿主动提供原始《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独生子女证》、孕(产)检记录本(母子保健手册)、孕检B超单、分娩出院小结(证明)等资料(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加快调查进度,以上资料非申请时必须提交的必备材料,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提供,不能提供的,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

  (5)申请人随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材料(如长辈户籍地派出所证明或体现双方亲属关系的户口底册复印件、长辈或申请人父母所在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干部档案或组织证明等),以及直系长辈血亲户口簿等户籍身份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6)申请人属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需提供申报人书面情况说明和亲子鉴定文书。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调查,申报人可自愿主动提供原始《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独生子女证》、孕(产)检记录本(母子保健手册)、孕检B超单、分娩出院小结(证明)等资料(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加快调查进度,以上资料非申请时必须提交的必备材料,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提供,不能提供的,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

  (7)申报时生父母未登记合法婚姻关系的非婚生育子女,父母双方需现场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签字确认子女随父或母申报出生登记(父母登记结婚时间在子女出生60天后的,也需父母双方到场填写情况声明)。其中,申请随父亲登记的,还需提供亲子鉴定文书(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8)高校在读已婚学生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登记的,需提供申请人父母的集体户口页或学生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其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如长辈户籍地派出所证明或体现双方亲属关系的户口底册复印件、长辈或申请人父母所在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干部档案或组织证明等)(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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